劳动人事志

清末至民国期间,劳动者自谋职业。须到外面找工作的,由录用方选定,工资由录用方、受雇方面定。1950年以后,国家制定法规,保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国营、集体企业的职工,从录用(正式工)、调配到培训,以及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由国家统一计划管理。1980年以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允许一些企业有用工自主权。1987年起,组织劳务输出。1988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
民国20年(1931)以后,县以下政权机构任用公务员,须将有关人员材料报送省人事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由省委任。1950年以后,按照广西区核定的招用计划招收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国家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规定安排工作。1984年起,在一些企事业实行选聘干部制。
柳州地区是少数民族居住区,各级人民政府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1953年,少数民族干部占干部总数20.4%, 1995年增至63.6%。1995年妇女干部占干部总数28.6%。1995年大中专毕业人数占干部总数72.54%,比1953年提高71.92个百分点。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就业

自谋职业
1950年以前,缺少资金、无力自营的劳动者一般须经人介绍,有时还要担保,工农商业主同意后,才能打工;也有劳动者直接与业主商谈后务工。1950~1952年,私营、个体工商业雇工情况同前;农村由于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地主、富农不再雇工。1953年后,私营工商企业雇工减少。1956年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劳动就业纳入国家计划。1978年以后,国营、集体单位未能全部安置待业人员,一部分劳动者到私营企业就业,大多数从事个体经营。1979年,全地区待业人员4634人,其中从事个体经营占59.6%。1980~1987年,自择职业2600~3988人,其中从事个体经营1000 (1980年)~2607人(1981年)。1988年自择职业4228人,1992年6380人,1995年达6819人,其中个体经营占总数47.65%。
统一安置
地区内招工 1950年以后,国营企事业单位需要的部分人员,经批准后,从待业人员中吸收。1958年下半年起,兴办一批工矿企业,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力较多。1958年年末,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人数比1957年同期职工人数增长2.71倍, 国有农林牧渔以及水利企业职工人数增长1.14倍。 1961年,停办一批企业,精简职工。1963年年末,国有工业企业职工人数为1959年的44.27%;农林水企业职工人数为1960年的47.46%。1967、1968年,安置工作停顿。1970年以后,地区及所属县陆续兴办国有、集体企业,主要从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职工。 1981~1984年,全地区国有、集体单位共安置待业人员23679人,其中安置到集体所有制单位18176人,占安置总数的76.76%。1990~1995年共安置66336人,其中国有单位接收19405人,占安置总数29.25%。
1981~1995年,在安置待业青年就业的同时,按照政策,对下列人员也作了安置: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允许其一名适龄未婚的子女参加招工考试 (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全地区1990~1994年共安置319人;1983年,对60年代初期被精简下乡的城镇职工,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尚能工作的,经审查批准后,安排在全民或集体单位工作,1984~1991年共安排44人;1983年,对“文化大革命”运动中非正常死亡职工遗留的孤儿孤女,每户照顾1人参加工作,到1988年止,共安置774人。
劳务输出 1987年,劳动服务公司派员到广东珠江三角洲考察劳务市场后,与区内、外劳动部门联系,按外地需要,1988年共组织5758名知识青年到外地务工,以后每年均输送一批, 1989~1993年,共输送8293人,平均每年1658.6人。在输出人员中,由劳动部门组织输送的共7622人,占输出总数91.91%;由社会力量组织输出671人,占8.09%。1995年劳动部门组织输出45000人,社会力量组织输出62000人。
若干年度待业人员安置情况
“知青” 插队农村 1964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动员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精神,动员城镇知识青年、应届高初中毕业生1354人到来宾、鹿寨县农村插队,100人到融水县贝江林场插场。 1969年,按照毛泽东同志提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 很有必要”。动员1966~1968年应届高初中毕业生16646人到农村。同年,柳州市安置到地区所属各县农村插队11089人。 1970年以后,应届高初中毕业生中,除政策规定可留在父母身边的子女、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外,都动员他们插队落户。1970~1973年,共安置11752人;1974~1977年共安置21008人;1978年安置14人。1979年后停止插队。
若干年度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情况
职工分布 1951年末, 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 (不含在柳州市内的地区直属企业,下同)6642人。其中教育文化事业职工2238人,占总职工数33.69%;机关团体2044人,占30.77%;工业1436人,占21.62%。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职工人数增加。1956年,职工总人数比1951年增长3.43倍, 其中教育文化7689人,占26.09%;商业饮食仓储业7595人,占25.77%;机关团体6202人,占21.04%。1958年,各县兴办一批企业,1959年,工业系统职工23165人,占总职工数35.17%,比1956年增长3.97倍;农林水利事业职工8161人,占12.39%, 比1956年增长3.67倍。1961年以后,调整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职业结构也相应改变, 1966年,工业职工13396人,占总数23.66%,比1959年下降42.17个百分点;农林水利职工10654人,占总数18.82%,商业饮食仓储业职工10057人,占总数17.76%,分别比1959年增长30.55和下降1.98个百分点。 1970年以后,职工总人数逐渐增加。1978年末,全民所有制工业职工56213人, 占总数42.44%, 文教21894人, 占16.53%, 农林水利21250人。 占16.04%。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系统职工占职工总数31.28%,其中交通运输3253人, 占23.23%, 建筑业3149人,占22.49%。1985年,全民所有制职工数中,工业71945人、 文教42869人、农林水利21850人、机关团体22328人、商业饮食仓储11614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中商业114 83人居首位,其次为工业3836人,建筑3182人,交通运输2258人。1995年,全民所有制工业系统职工71945人,占职工总人数38.31%,文教42869人,占22.83%; 农林水利职工21850人,占11.64%。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系统职工8544人,占职工总数38.49%;商业饮食仓储业职工7625人,占34.35%。
1950~199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
若干年度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
若干年度城镇个体劳动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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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技能培训

就业前培训
技校培训 1978年柳州地区技工学校成立后,先后开设汽车驾驶、汽车修理、制糖、电工、钳工、车工、电焊、锅炉(热工) 等专业。学制分为两年(高中毕业生)、三年(初中毕业生)。1980年第一期毕业生80人,除1人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外,其余均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1981~1990年,共招收新生1272人,同期毕业913人,分配到国有单位910人。1991~1995年招收新生1806人, 同期毕业1061人,其中104人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18人到其它所有制单位。1980年起,地区技工学校开办汽车驾驶短训班,1991~1995年,共培训3537人。
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1988年起,县(市)设立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对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新吸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时间2~8个月。当年10个县市共培训4649人,八一锰矿培训291人。 1991年, 设立柳州地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当年,全地区培训人数10074人,为1988年的1.03倍,其中,地区中心培训343人,占总培训数3.4%。1995年培训8598人,其中八一锰矿培训数占0.52%。
在职培训
徒工培训 民国时期,从事工、商或其它工作的学徒,须拜师学艺,边学边做。1950年以后,亦有以老带新、师傅带徒弟培训新工人,但师徒之间没有民国以前的一定人身依附关系。
委托培训 1992年以前,县办厂矿在投产前,工人先到外地的对口工厂学习。1993年起,先后委托柳州地区技工学校举办机电、汽车修理、制糖、冶炼、电气运行、采检、锅炉、钳工、电工、车工等培训班(共9期),参加培训职工964人。

第三节 用工管理

招用方式
1950年以后,国家企、事业单位增加职工,在国家计划内,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后,吸收为正式工人。1958年,各县大办工业,突破年度计划招工指标,年末,全地区工业企业职工(不含地区在柳州直属企业,下同)21369人,比1957年增长2.71倍。为解决一些企业临时性、季节性急需的劳力,采取临时工、亦工亦农和轮换工(矿山)等辅助用工形式,待国家增加计划用工指标时,部分临时工、轮换工始转为固定工,1973年以前,3513名轮换工转为固定工,1974~1980年共转2467人。1979年以后,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需增加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由劳动主管部门统一招收,录用的工人为固定工或临时工。1986年改革劳动制度,招收的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1993年,劳动主管部门不再下达招工指标。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有用工数量、时间、方式、条件等自主权。
人员调配
1962年,从306个单位调出1132人给需人单位。1967、1968年,调配工作停顿。1973年,新建氮肥厂、糖厂需增加职工,劳动部门从老厂、停缓建厂调出725人支援,系统内调配307人。1980年共调配2372人,其中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而调动的1709人,占调动总数72.05%。1987年推行劳动合同制后,工人调动时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单位再签新合同。1993年全地区共调剂余缺439人。
劳动争议处理
1986年起,地、县(市)劳动局增设劳动争议仲裁科(股),到1992年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172件, 平均每年24.6件,通过调解结案127件,仲裁结案45件,其中不服仲裁起诉法院判决的11件。1993~1995年共受理202件,经过调解结案173件,仲裁结案29件,其中不服仲裁起诉法院判决9件。

第四节 劳动安全防护

安全技术培训
司炉培训 1981年,对司炉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受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凭证上岗,当年全地区举办培训班2期,学员98人。1982~1988年,共开办15期,学员941人,平均每年培训134人。1989~1995年开办18期,学员878人,平均每年培训125人。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1987年,对电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厂内车辆驾驶员、架子工、电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等,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证书上岗,当年共考核发证133人。 1988年,培训考核发证1834人,1990年1242人,1994年扩大到2504人,1995年培训4161人。
安全监察
锅炉安全监察 1977年,地区劳动局配备一名安全监察员。1978年进行锅炉普查登记。1989年, 对全地区200个锅炉房进行综合治理,1991年治理后,全部达到安全要求。1992年共检验锅炉139台,占应定期检验总数76%。1995年检验155台,占86%。
压力容器监察 1990年,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成立,当年对753台进行检验,其中,发证使用560台,占总数74.37%;监控使用193台,占总数25.63%。
起重机械安装检验 柳州地区从1991年起,对新装、移装的起重机械实行申报手续,并对在用的起重机械实行定期检查。1993年,全地区新装、移装3台,检验226台,检验数占应定期检验总数91.8%。1994年新(移)装5台。1995年新(移)装2台,定期检验在用机械207台,占应检验数90%。

第五节 事故处理

1990年全地区工伤事故61起,其中矿山事故占78.69%;死亡61人,其中矿山占90.16%。由于个体煤窑安全措施差,矿山工伤事故仍然上升,1995年工伤事故比1990年增长72.13%,其中矿山事故占80.95%;死亡数比1990年增多1.82倍,其中矿山增多77.08%。
1987~1995年伤亡事故及处理情况
注:其他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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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工资福利

行政事业工资
1950年,行政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伙食按职务分为大、中、小灶 (大灶每人每月人民币8~9元);每人每月津贴费2~3元;每人每年发单衣1~2套,内衣1套以及鞋、帽、毛巾等;棉衣、棉被、蚊帐几年发一次。1954年,供给个人部分物资改按工资分 (以当月大米、布等价格为基础计算)包干发给:正副专员最低级别包干分250分,正副处长225分、正副科长150分,科员117分,1956年行政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柳州地区分属3、4类工资区。1959年9月,自治区分配给柳州专区党政机关部分人员升级工资42495元,财政供给行政人员11449人,获工资升级2276人, 升级面19.88%。 1963年冬, 又一次调整工资, 计算参加升级面人数44119人,实际升级21580人,升级面48.91%,其中国家机关升级面为63.47%,企事业为44.57%。1971年11月,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含相似级,下同),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的一级工,一般可升一级工资;1957年前的二级工、1960年前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 一般可调升二级工资, 全地区应调29419人, 实调升29195人, 占99.24%,其中升两级工资的2831人,占升资总人数的9.7%,调资后,人均月增资6.35元。 1977、1979年又调整部分人员工资。1979年调升时,冲消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三江、金秀、融水县,从四类工资区调为五类工资区,其它县从三类工资区调为四类。1981年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系统部分职工及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及部分体育专业人员调整工资。1982年10月,调整国家机关、科技文教卫生部门部分人员工资。
1985年,国家进行工资改革,实行基础工资(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生活费)、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每工作一年,月发0.5元)和奖励工资,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将原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与改革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自治区分配柳州地区工资改革控制人数指标45100人,增资总额739.11万元,人均月增资19.13元,1986年兑现控制指标87.88万元, 柳州地区进行工资套改的职工45416人,占列入工改范围职工总人数97.31%;套改后月增资72.88万元,其中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占49.25%,工龄津贴占41.94%,教龄、护龄津贴共占8.81%,人均月增资20.45元。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情况
1986年,按建国前 (科员、技术员以下为1952年底前) 、1956年底前、1960年年底前,1966年底前, 1971年底前等时段, 工资达不到国家核定标准的,均调升一级工资,全地区10194人调级, 升级面19.7%,平均每人月增6.71元。1988年,给5273名中年技术人员增加工资,人均月增8.2元;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及护士在原工资基础上又增升10%。1989年10月,国家规定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并在此基础上,重点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工资中的突出问题,适当解决机关、事业人员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待遇作适当调整,调资工作结束后,获调升一级工资57577人,占职工总数99.28%。在普调一级基础上再升一级的39019人, 占职工总数67.28%;三江、金秀、融水、合山按六类工资区, 其余县按五类工资区标准发放。1990年11月,对32973名工资偏低的干部调升工资。 1992年,对工龄30、25、20、15、10年以上,工资分别为105、97、89、82、76元以下16188人,调升一级工资。
1994年,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行政级别)、基础工资(每人每月90元) 、工龄工资组成;技术工人执行岗位技术(职务)工资制(由岗位工资、技术工资、奖金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及奖金)。事业单位实行:1.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资构成为固定部分占70%,浮动部分占30%;2.差额拨款单位固定工资占60%,浮动部分占40%;3.自收自支单位,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五种不同的工资制度:1.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农业、林业、水利、文教卫生、新闻出版、环境保护、图书档案等) ;2.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制(地质、交通、水产等,工资构成:技术职务工资、岗位津贴) ;3.艺术结构工资制(工资构成: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 ;4.体育津贴、奖金制(工资构成: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及奖金);5.金融系统职员等级工资制(工资构成:等级工资、责任目标津贴) 。全地区参加工资改革71357人,工资改革后月增加工资513.78万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2元。其中干部人均月增68元,工人月增83元。
1995年, 对两年考核成绩“称职”以上66298人,从1995年10月起晋升一级工资,人均月增资22.85元, 其中行政机关18545人,占升级总人数27.97%,人均月增资16.69元;事业单位47753人,占总数72.03%,人均月增资25.17元。
1993年工资改革情况
除固定工资外,还有奖励或浮动工资。
奖励工资 1985年结构工资的组成部分,为奖励岗位责任制中有显著成绩者,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提取。1986年地区直属机关按人均每月10元发给。1988年奖励工资数按一个半月平均工资发放, 1992年改按3个月基本工资提取。1992年全地区享受奖励工资的共67968人, 总金额3597686元, 其中机关16741人, 占总数24.63%;总金额884748元,占总数24.59%;事业单位51227人,金额2712938人,人均52.96元。1993年10月全国工资改革后,奖励工资停止执行。
浮动工资 1983年4月, 对在农村人民公社从事农林水科技工作,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的国家干部,在原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作为岗位津贴。1984年元月,地区直属林业科学研究所,雒容园艺场36名干部浮动升一级,月增资336.5元,人均9.35元。 1992年2月,地区林业科学研究所14名科技人员连续工作满8年,其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月工资总额124元,人均8.86元。
企业工资
1950年以后,企业实行等级工资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实行不同的等级工资制,如工业企业实行八级工资制,建筑业实行七级、商业业务人员实行三类七级工资制。此外,1958~1971年,按政策对部分人员工资进行6次调整,1977~1984年又进行7次调整。
1985年进行第3次工资制度改革时, 将工业8级工资的8个序号改为15个序号,每人每月工资最低33元, 最高114元。当年,地区在部分直属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吨水泥、 百元产值、 百元利润、 百元销售成本以及电缆对公里换算法提取工资等5种形成。1988年,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的企业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5%以内、5%以上至10%以内、 10%以上的,每增长1%时,升级面分别为2.5%、3.5%和4.5%。实行工资总额同产品销售、销售价值量、产量等其它形式挂钩的企业,按上缴(或实现)税利比上年增长幅度在5%、5%以上至10%以内,10%以上的,每增长1%,升级面为2%、2.5%和3.5%,升级时间、升级对象由企业自主确定。当年自治区核定柳州地区实现税利基数为12698万元,工资总额基数5946.99万元;浮动比例1:0.69。年末实现税利数比核定数增长57.54%,应提挂钩工资总额数比核定数增长42.19%,实发7961.88万元 (含补贴) ,比核定数增加2011.89万元。实行挂钩的企业职工共34676人,平均年人均提升580.2元,月均48.35元。对微利、亏损、工效倒挂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1990年自治区规定,由于销售价格上涨,效益增长过猛的,新增效益工资比工资总额基数增25%以内的,按全额提取;增长在25%以上~50%以上部分, 按60%、40%、20%、10%4个档次提取。1994年改为:新增效益工资比核定数增长30%以内部分,按全额提取,超过30%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工资含量(系数)的70%提取含量工资。1995年,对新挂钩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中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与夜班津贴之和, 控制在职工平均标准工资6个月的水平内。倒挂企业挂钩浮动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0.5;减亏企业与减亏挂钩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0.4。全地区年应提工资总额数比核定数增长20.83%,实发数为应提取93.71%。
1987~1995年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福 利
1950年以后,职工享受的福利项目有:公费医疗(1952年起执行)、职工探亲假、年休假(1953) 、女职工产假(1953) 、病假生活待遇(1956)、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61)、清凉饮料(1965)、交通费补贴(1978年起,地区及部分县执行)、职工婚、丧假(1980)、洗理费(1982)等。
资金来源 1954年地区行政事业福利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月8个工资分,县以下为6个工资分。 1956年改为县以上按工资总额5%, 乡镇按3%提取;1957年分别降低为3%和1%。1960年不分级别, 按2.5%预算。1979、1984、1987、1992年,分别按每人每月1.3元、2元、3元和5元标准计支。
1951年起,企业提取福利基金。
主要项目
医疗保健 1952年7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享受公费医疗,企业职工医疗费全部报销, 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报销50%。1964年4月起,实行计划生育所需各项医疗费,亦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1985年以后,公费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大多超过预算,一些县或企业开始实行公费医疗经费与个人挂钩制度。1995年地区直属机关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职人员门诊负担15%、退休人员10%;在职人员住院负担10%,退休人员5%。
休假 1952年行署副专员以上(含相当职务)每年可离职休假20天,其它人员休假10天。1953年改为有条件休假, 后停止执行。1986年8月实行年休假制度。工龄10~19年、20~29年、30年以上的,休假期分别为10、15、20天。1991年调整为:工龄5~9年、10~14年、15年以上的,休假期分别为7、10、14天。
遗属生活困难照顾 1964年8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地 (厅)级和1945年8月前入伍的处级,1937年7月前入伍的其它干部,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0~25元;处县级和1949年9月前入伍的干部, 每人月补15~20元;1949年10月以后参加的区级以下人员遗属,每人每月补12~15元;1958年元月以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补10~12元。1980年定期补助标准改为: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的,每人每月补20~25元,其它人员遗属补15~20元(家在农村的补10~15元) 。1986年调整补助标准:1937年7月以前干部遗属,每人每月补45元; 其它离休干部遗属补30~35元;其它工作人员遗属补25~30元。1989年,全地区828名工作人员遗属1390人,每月补助总金额31985元,人均23元,其中,每人每月补助40元的8人,月补18元的53人。1991年遗属困难补助调整为:1937年7月前入伍人员遗属每人每月补60元;其他离休干部遗属居城镇的40~45元,居农村35~40元;工龄不满5年以及满5年以上人员遗属,居城镇月补助分别为35、35~40元;居农村分别为28、30~35元。1994年调高补助金额:1937年7月前入伍人员遗属每人每月补120元, 其它离休人员遗属居城镇补100元,居农村补80~90元;工龄不满5年及5年以上人员遗属,家居城镇补60~70元,居农村的分别补40~50和5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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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保险

资金来源
1983年,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企业按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15%提取保险金,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工人则按月标准工资3%提取交给企业。1987年后,保险金陆续移交社会保险机构。1988年实行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按“以支定收, 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原则筹集,1995年工伤保险费亦按上述原则,按工资总额0.5~1.3%提交。
1987~1995年, 国有企业共拨交保险费22652.79万元。1989~1995年,集体企业共投保429.37万元。
主要保险项目
工伤保险 1950年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残废,诊疗费、住院病床费及膳食费、就医旅差费等,全部由企业负担。医疗期间发给全额工资。确定为残废而退职的,按原工资的60~75%发给抚恤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的,发原工资10~30%的残废补助费。1966、1978、1987年,对治疗期间膳食费,抚恤费、护理费作了调整。1992~1995年,各县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工伤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挂号费、就医旅差费,由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按比例分摊,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企业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发给。医疗期在18个月内,工资及各种补贴照发。职工医疗期满,达到伤残等级的,按10个等级,一次性发给残废补偿金(职工6~24个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费(按5个月工资计) ,并给其亲属抚恤金(按其24个月工资计)。1993年全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入49万元。1994年支出8.8万元:1995年收入117.7万元,支出31.4万元。合计收入254.3万元,支出43.2万元。
养老保险 1951年起,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男职工年满60岁,女满50岁;本企业工龄满10年,一般工龄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退休,退休费按本人月工资35~60%发给。 1953年,企业工龄调短为5年;退休费调高为50~70%。1983年规定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为每人每月30元。
1989年,广西颁发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待遇暂行规定,全地区参保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5569人,保险费支出669.28万元,人均支出1201.80元;集体企业退休职工272人,支出0.78万元, 人均支出28.68元。1994年,对交满保险费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改为按月发基本养老金。 1995年,投保的国有企业退休职工人数比1989年增长1.17倍,人均年保险费支出2844.28元;集体企业退休113人,人均年保险费支出1513.27元。
1987~1995年职工退休保险费收支情况
单位:万元
失业(待业)保险 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对宣告破产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企业被精减的职工,工龄在5年及5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的待业救济金。1988年,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共44人,总金额2172.33元。1992年115人领取救济金8079元;1995年273人领取救济金1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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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干部

第一节 干部来源

招 聘
录用 1949年10月后, 柳州地区干部学校在湖南招收学员近300人;12月,开始从社会上选拔、录用干部,地区所属各县办的干部训练班招收1236人;留用民国时期的公务人员和教师937人。 1953年后,行政、事企业单位经省人事部门同意,继续吸收新干部,到1956年止,全地区共录用干部5195人,平均每年1299人,新干部数占当年年末干部总数17,52%,新干部中,工人485人,占9.33%;农民2774人,占50.39%;复员退伍军人223人,占4.29%。1961年,新收工人、农村基层骨干等共240人,新收数占年末干部总数0.62%。1965、1966年从“四清”工作队人员中,选招部分知识青年为干部。1971~1974年,除以工人代干部工作外,共新招干部5921人,其中从复员退伍军人中招收237人,从工人中招收733人,从农民中招收1457人, 从社会知识青年中招收279人,从集体经济单位优秀人员中录用23人。1975年从以工代干人员中,择优录用干部共1062人,占当年新招干部总数24.7%。1979年,共录用1762人,占年末干部总数3.99%,其中“社来社去”的大、中专毕业生662人,占新收干部总数37.57%;中医(药)技术人员50人,占新干部总数2.84%。
1980—1981年,共招收3429人,其中工人285人,农民1205人,招收总数中,有660人为发展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从“社来社去”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回乡知识青年、以及生产大队干部中具有初中文化、年龄在30岁左右的优秀分子中招收录用,全地区共收600人,其中融水县收100人,三江县140人,金秀县120人,融安县130人,忻城县170人。1982年在国营企业和乡镇事业单位中实行选聘干部以后,县以上党政部门需补充的干部仍实行录用,如1991年共录用744人,其中从集体企业优秀骨干中录用101人,从乡镇聘用干部转为录用339人,从社会上“五大”(职工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学、函授大学、电视大学) 毕业生录取24人, 公安系统录用16人,其它25人,乡镇聘用239人。1992~1994年共录用1691人,其中从工人中录用2064人,农民中录用1342人,录用人员中,从聘用转为录用146人。
1985年,柳州地区对被评为地区以上先进工作者的在职民办教师,经考核合格,有3610名转为公办。1990年以后,对民办教师中的先进工作者和教学骨干 (中教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在选招教师时免于文化考试。1986~1995年,全地区民办教师转为公办5122人。
选聘 1987年,柳州地区县以上人事部门通过考试,从农村基层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农村“五大”毕业生、乡镇待业青年,以及回乡生产两年以上高中毕业生共选聘1136人,其中党政机关聘用971人,占聘用总数85.48%;财政所聘用165人,占总数14.52%。1992~1995年共聘用3949人,平均每年987人。
接 收
大中专毕业生 1953年全地区接收9人。 1954年以后,毕业的学生增多。1961年共接收606人, 其中大专以上283人,占46.7%;中专323人,占53.3%。1964年接收数比1961年增长18.15%,其中大学本科287人,占总数40.08%;大专156人,占总数21.79%。1966年以后,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学校教学活动受影响,连续几年没有毕业生分配。1971年共接收中专以上毕业生1200人。 1982年,全地区共接收1938人,其中大专以上415人,占21.41%;中专1523人,占78.59%。1985~1989年共接收7911人,平均每年1582人,其中大专以上1872人,占总数23.66%;中专6039人,占总数76.34%。1990~1992年共接收6313人,平均每年2104人。1993年起,毕业生分配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学校择优推荐,学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简称“双向选择”) 。1995年全地区接收2221人,其中大专以上675人,占30.39%;中专1546人,占69.61%。
军队转业干部 1949~1960年, 共接收1579人,1961~1965年接收479人。1975年,中共中央决定裁减中国人民解放军100万人。1975~1976年第一批裁减,地区接收229人,同时安置随军家属222人。 1978年第二批裁减,共接收551人。1979年第三批裁员,安置282人,1978、 1979年安置随军家属440人。1980年,将1969~1975年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全地区复员干部383人,除7人病故外,已改办安置361人,占应改办数94.26%;未改办9人,其中本人不愿改办的2人。 1981、1982年,共接收321人,同时安置随军家属203人。1983年以后, 每年都有一批干部转到地方。1983~1988年,接收390人,平均每年65人。1989年以后接收数下降,1989~1995年总接收122人,平均每年17.4人,同期安置随军家属42人。

第二节 结构

1953年共有干部17460人。其中女干部占5.33%,少数民族干部占20.42%,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6723人,占95.78%;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共48人,占干部总数0.27%;专业技术人员中农业技术人员46人。1954年以后,大、中专毕业生增多,并就地吸收本地区知识青年工作。1957年共有干部34426人,比1953年增加97.17%,其中女干部占8.52%,少数民族干部占29.31%, 初中以下文化程度32811人,占95.31%;大专以上116人,占0.34%;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216人。 1964年全地区共有干部33914人,其中女干部占13.03%,少数民族干部占45.17%,初中以下文化程度28693人,占总数84.61%;大专以上1319人,占3.89%; 各类专业干部3232人,占总数9.53%,其中农业技术人员1316人,占技术人员总数40.72%;卫生技术人员1700人,占52.6%。1978年全地区干部44935人,其中女干部占总数20.54%, 少数民族干部占44.93%。 按文化程度分:初中以下占总数57.85%,比1964年下降26.76个百分点; 大专以上占1084%,比1964年上升8.75个百分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6599人,占干部总数14.69%,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351人,占技术人员总数20.47%,比1964年多1159人;农业技术人员1282人,比1964年少34人;卫生技术人员3675人,比1964年多1975人。
1980年以后,由于教育事业发展,中专及高中以上毕业生增多,录聘用的干部文化程度比过去高,1985年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干部19577人,占总数39.85%、1991年12992人,占21.27%、1995年9967人,占12.19%;同期大专以上分别占11.56%、18.96%和25.07%;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为11064、 18166和20221人,占干部总数22.52%、29.73%和30.98%。由于评定技术职称,1985年全地区有高级工程师1人,占工程技术人员数0.05%;工程师148人,占7.02%。1991年高级工程师115人,占2.87%;工程师817人,占20.39%。1995年高级工程师196人,工程师1133人,分别占总数3.93%和22.75%。1991年高级农艺师39人,农艺师363人,分别占农业技术人员数2.25%、20.95%;1995年,高级职称73人,占总数3.99%.中级职称588人,占总数32.13%。
若干年度干部情况
单位:人
续上表
注:1.1959年以前,1965年干部总数不包括中、小学教师。 2.1995年大专以上文化数含研究生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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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考核

全面考核
1950~1957年,采用个人自我鉴定,单位领导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1958年后一度中断。1962年起恢复干部鉴定,1966年后,因“文化大革命”再次停办。1972年,恢复年终鉴定工作。
1984年下半年,地区直属机关和部分县党政机关试行机关工作岗位责任制,1985年全地区推行。1987年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1993年,全地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共考核评定等级17987人。1994年,共有73715人参加考核(党政机关、人民团体17510人,事业单位56205人),占应考核总人数99.38%;未参加考核的458人(行政76人,事业382人),占应参加人数0.62%。参加考评人员中评为优秀等次的7873人、评为称职等次63204人、不称职等次的157人, 有2418人未定等次。1995年年度考核,98.92%参加,评为优秀、称职的分别占实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3.6%和82.2%; 未定等人数占2.82%。考核人员中,事业单位获技术职称人员868人,占应参加考评人员数99.8%,其中评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分别占参加评定人员的32.03%和67.74%。
重点考核
在提拨干部前,人事部门对拟提拨的对象进行考评。在换届选举前,亦对科、局级以上领导进行考核。
1995年度考核干部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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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任免定职

任 免
1950年后,柳州行政公署是自治区的派出机构,对干部采取委任的方法任用,由柳州地区行政公署人事局办理。
1986年9月, 行署所属委、办、局中的正、副科长,由人事局审批办理。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由主管的委、办、局审批报人事局备案。
县、乡党委书记及委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及委员,县、乡镇长等,需通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前由党委考核,然后推荐给代表大会选举。
定 职
1986年12月起,地、县、乡行政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的干部进行定职。对工作满30年以上;中专(含高中毕业)并干龄15年以上;大专毕业并干龄10年以上;工龄25年以上、干龄满10年的中专生,以及干龄满7年的大专毕业生,定为科长(或副科长) 级干部。对新分配到行政机关的中专毕业生,从社会上录用的干部,经过一年试用,胜任本职工作的,一般定为办事员; 大专以上毕业人员,经一年试用,胜任工作的。一般定为科员。1987年2月定级工作结束, 共核定科局级干部6096人,占党政群、事业机关干部总数20.5%。其中定为正科、局职务的4550人(党政群3184人、事业1366人),占定职人数74.64%;定为副科、局级的1546人(党政群1174人、事业372人),占定职人数25.36%。

第五节 奖惩

奖 励
1964年以前,对有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通过表扬、记功、升级、升职及物质奖励等形式奖励。 1964年以后中止嘉奖。1982年恢复,当年奖励工资升级101人。1985年获各种奖励的759人,占干部总数1,54%,其中获物质奖的706人,占获奖总人数93.02%。1988年8月起,对有特殊功绩需要给升级奖励的,随时给予升级;年终工作总结评比中,有突出贡献需给升级奖励的,给浮动升级奖励,连续三年保持此荣誉的,浮动升级工资可转为固定升级工资;未能保持此荣誉的,取消浮动升级工资。1989年11月,获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荣誉称号;地区一等、自治区二等、国家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全面完成目标管理责任制、连续两年获县第一名、地级前三名的单位主要领导;有创造发明或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在国际或全国比赛获优异成绩以及其它有显著功绩的,给予升级奖励。 当年,全地区获各种奖励769人,占干部总数1.37%,其中,8位获全国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晋升一级工资; 获各种奖品、资金奖励的412人, 占获奖总人数53.58%。1994年,获各种奖励912人,占干部总数1.39%,其中获全国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3人;获自治区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3人;获地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26人,抗洪救灾先进工作者105人,共137人,各晋升一级工资,占获奖人数15.02%。1995年获奖人数占干部总数1.35%。
若干年度奖励升级(工资)情况
惩 戒
1950年以后,对有违法违纪以及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8种处分。1958年以后,科员以下受开除处分时,需经县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科局级干部需经专员公署批准。1980年,给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时,需报地区行署批准。1984年,对地区直属局、委和县市正副职领导的行政处分,由行署决定;一般干部大过以下处分,由所在单位批准;给降职至开除处分的,由人事局批准。 当年受各种处分的88人,占干部总数0.2%。1989年受处分数占干部总数0.4%,1995年占0.06%。
若干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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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调配

调 动
1950~1966年,除个别调动外,成批调动的有:1965年设立河池专区时,从柳州专区直属机关抽调348名干部支援。 1967~1968年,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停止干部调动。1975~1983年,个别调配。1984年,柳江、柳城县划归柳州市时,从地区直属机关调50人到柳州市。
1986年,从广西区外调入干部23人;调出自治区外87人。1987~1995年从自治区外调入246人,平均每年27.3人;共调出645人,平均每年71.6人。1986~1995年(缺1991年)区内调入柳州地区8476人,平均每年941.8人;同期调出自治区内13232人,平均每年1470.2人。
若干年度干部调配情况
人才交流
1987年2月,地区人事局内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地区内各类专业技术(管理) 人才进行登记、推荐、聘用(录用);向外引进地区急需的专业人员。各县亦先后成立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993年7月,地区在鹿寨县城举办首届集市型人才智力交流大会,1000多人参加交流,共1838人(次)登记洽谈,最后达成意向420人,办理手续365人,其中双向选择的大中专毕业生311人,占办理手续总人数85.21%;聘用39人,占10.68%;工作调动5人,占1.37%。1994年7月, 在来宾县城举办柳州地区第二届人才智力交流大会。参加交流的专业人员1800多人, 达成协议办理手续722人,其中统配大中专毕业生554人,聘用139人,占办理手续总数19.25%;办理调动手续26人,占3.6%;中介提供短期服务的3人。1995年7月,地区在融水举行第三届人才交流大会。登记的共3427人(次),推荐工作2471人,推荐成功1923人;聘用国家不包分配的毕业生1033人;引进人才394人,其中从区外引进31人,占引进数7.87%;从区内地区外引进97人,占24.62%;调出地区外106人。
1987~1995年,全地区共推荐、聘用各类专业人才5100人,其中到乡村教学点任教2143人,占推荐、聘用总数42.02%;到乡镇卫生院(所) 675人,占13.24%;到国有企业、乡镇事企业以及城镇集体企业2282人,占44.74%。从地区外引进各类专业人才1800多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5人, 具有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称的240多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32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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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培训

1949年10月,中共柳州地委、柳州行政区专员公署在湖北省武汉市组建后,经中共湖南省委同意, 以柳州专区干部学校名义在湖南招生,共招收青年近300人,学校采取边行军、边学习的方法,12月中旬到达柳州,学员便分赴工作岗位。1950年,地区所属各县亦开办干部训练班,经培训后的学员分配在本地工作。1952年成立宜山专区干部学校 (1958年改称柳州专区干部学校,1959年改称地委党校) 。1958年又设柳州专区财贸干部学校,学习期一般为3个月。 同期,全地区送到中央、中南和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区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学习的干部304人。 1966年以后,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干部培训工作中断。1973年恢复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到1981年底止,各级党校、干校共培训干部18266人。1982~1986年培训5157人。
1982年以后,除短期培训外,还通过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农业广播学校、函授、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等方法培训干部。到1986年止,在岗培训5167人。1988年,中等专业教育毕业的167人,占当年培训总人数37.61%;高等专业教育毕业的277人,占总数62.39%。
1991年4月, 在地委党校、地区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地区经济干部学校,开办新干部学习班,到1995年末止,共开办8期,参加培训1095人。
1991年,广西区人事厅决定定向培养乡镇基层干部,中等专业招收边境县、贫困县、山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乡镇中的聘用制干部;高等专业招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办公室、乡镇骨干企业非国家干部的管理人员,学制二年,毕业后分别转为、录用为国家干部。到1994年底,249名聘用干部中专毕业,182人大专毕业(乡镇行政管理、乡镇经济管理专业);乡镇企业办公室、乡镇骨干企业管理人员46人大专毕业(乡镇企业管理专业)。
若干年度干部业余学习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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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退休 离休 老龄工作

退职
1951年11月,对纳入行政编制,参加工作满3年,因年老(55岁以上) 或长期病弱不能继续工作的, 经医生证明,任免机关首长批准,可办退职,发给生产补助金。补助金以250公斤粮食为基数。 工龄5年以内,每月增加5公斤;第6至10年每月增加10公斤,11~15年每月增加20公斤, 16年以上每月增加40公斤,由原籍县人民政府发给。1958年3月国务院颁发退职处理暂行规定,对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满1年的;或录用后在6个月以内,发现原有严重慢性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经自己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退职。退职时发给一次性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1个月本人工资;1~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10年以上,从第11年起发1个半月工资,但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30个月工资。
1978年国务院下达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其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95年,全地区按月领退职费的干部7人。
退休
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岁、女55岁,工作年限5年以上(一般工龄25、20年);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因公致残不计年限) ,可办理退休,按本人工资50~80%发给退休金。1958年对从事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男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45周岁(工龄满5年,一般工龄满25年的;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满20年的不受年龄限制) 。退休后,按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退休金按本人工资50~70%发放;因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按40~60%发放,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按70%计发。1971年,对1937年7月以前入伍的退休干部按本人工资100%发给退休金,对回农村定居的,发给1500元房屋维修费;需建新房的,家庭人口3人以下发3000元,4人以上发3600元建房及家俱购置费。1972年调高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待遇:获全国劳模(含获勋章)、省人民委员会认为有显著贡献的科技文教工作20年以上人员、抗日战争期间入伍人员,退休费标准按本人工资分别提高10~15%; 解放战争期间入伍的提高5~10%。1978年对符合退休条件人员,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 按本人工资标准100%发给退休费;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年限20年以上为75%;10~14年为60%:因公致残退休人员为80~90%。
1983年9月, 对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经本人自愿,退休年龄可延长1~5年。1984年融水、三江、金秀、融安、象州、武宣、忻城县累计工作20年以上,退休后继续留在山区的科技人员,退休金标准给予提高10%。同年给194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补贴本人工资额的20%; 1952年12月31日入伍的补贴15%。1985年5月起,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7元生活补贴。1992年,除按1978年有关规定发退休费外,以工作年满15年为起点,从16年开始,每增加1年,加发本人工资1%退休补助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行政部门对工龄满35年、30年、20年的,分别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的88%、82%、75%发放退休金(工龄工资不动) ;事业部门按90%、85%、80%计发。1995年,全地区实有退休干部15895人,其中党政群机关3558人,事业3499人,企业3838人;按职级分:享受副厅16人,正副处740人,正副科3463人,专业技术人员7243人,其它4433人。除退休金外,1988年5月起,对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按入伍时间,每人每月给予原工资5%~25%的补贴 (5%为连续工龄不满20年的;25%为1949年1月至9月30日参加工作,不符合离休条件的)。
离休
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含地下工作)的脱产干部,男满60岁、女55岁,给予离职休养,工资照发。对1945年9月3日前参加工作的,每年增发1~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83年,对离休干部的住房、用车标准作了规定:住房面积60(科以下干部) ~110(地厅级干部)平方米;回农村安置的,发给房屋修建费,地厅级3000~5000元;其它干部2000~3000元:无住房需新建的,厅级不超10000元,一般干部不超5000元。用车:厅级一般3~4人配1辆,处级10人配1辆。1985年按月发给交通费5(一般干部) ~25元(地厅)。1985年5月,给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7元。1987年,对因公致残或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发护理费,住柳州的每月51元, 县及县以下不超过50元。1992年,将1937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生活困难补贴,从每年30元提高到100元。
到1995年底止, 离职休养的干部1896人,仍健在的1368人。其中老红军3人;抗日战争时期参加的138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的1227人;按职级分:正厅3人,副厅17人,享受副厅待遇66人,正处184人,副处(含享受副处待遇)500人。
老龄工作
地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1986年成立柳州地区老龄问题委员会,1990年改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92年工作人员4人。
地区所属县(市) 亦先后成立机构。1992年底止,共有专职工作人员29人。138个乡镇成立老龄工作委员会。1284个村民委组织老年人协会。
活动 1990年4月贯彻广西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定》,开展宣传月活动。农历9月9日敬老节、春节,各级领导通过座谈会(茶话会) ,或登门慰问离、退休干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发慰问金或赠慰问品。 全地区已建立老年活动中心35个,老年活动室174个。参加老年活动的2万多人。体育活动以门球为主。地区每年组织1次比赛。其次是篮球赛 (1995年止进行3届),1991年9月成立柳州地区老年大学。当年招收书法专业(2年制)、国画专业(5年制)各1个班。1993年增设书法、山水画提高班、歌舞班、诗词班、书法普通班。同年毕业49人。

第三章 机构

第一节 劳动

行政机构
1954年12月,专员公署设劳动科。1957年劳动、民政两科合并为民政劳动局。1958年专署设劳动局(1963年改称科)。1967年开展“文大革命”运动,未能正常行使行政职权。1968年8月, 成立柳州地区革命委员会,劳动管理工作归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1971年设民政劳动局, 1973年恢复劳动局。1984年5月,劳动、人事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86年劳动、人事分开。1995年,劳动局有职工24人。
地区所属各县亦相应设立劳动科、局。
事业机构
地区技工学校 1978年设立。1985年从融安县浮石迁到柳州市。现有教职员60人。培训汽车驾驶、汽车修理、制糖、电工、钳工、车工、电焊、锅炉等技工。
地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
1987年3月设立。负责指导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统筹。
地区劳动服务公司 1985年5月设立。1995年有职工9人。负责就业指导与安置、技术培训、管理失业保险金等。
地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1990年成立, 1992年6月正式办公。对外同时称“柳州地区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

第二节 人事

行政机构
1949年10月至1951年8月, 行政、事业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由专署民政科指定专人承办。1951年9月设人事科。 1958年2月,人事科与行政监察局合并为人事监察处。1959年3月复设人事科。1960年底撤销人事科,人事工作由中共柳州地委组织部干部科承办。1963年恢复人事科。 1968年8月成立柳州专区革命委员会后,人事管理业务先后由政工组、组织小组和地委组织部办理。
1979年10月恢复人事局。 1984年5月,人事、劳动两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86年,人事、劳动机构分设。1995年有工作人员29人。
事业机构
1987年2月设柳州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县(市)亦陆续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