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志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警察机关
民国元年(1912),县政府设警佐一人,在城区设警察所。10年,撤消警佐,各县设警备队。12年,又将警备队改为警察室,分公务、侦察、交通、卫生等组。29年后,各县设警佐室, 办理警政事宜。30年,柳州设行政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公署。31年3月,撤消警佐室,设置市、县警察局。柳州市警察局统管柳州市、县的警务工作。37年后,撤消警察局,各市、县政府恢复警佐室。
人民公安机关
地区公安处(局) 1949年11月25日柳州解放,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十九军一四六师派出人员成立柳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 统一领导柳州专区和柳州市公安工作。1950年1月上旬,柳州专区公安处正式成立。 1952年8月20日,柳州公安处与宜山公安处合并,称宜山专区公安处。 1958年7月,宜山地委、行署机关搬迁柳州市,公安处也随迁,改称柳州专员公署公安处。 1959年1月,成立“柳州地委政法公安办公室”,公安处、检察分院、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10月又分开。1960年12月,为实行地市统一领导,公安处和柳州市公安局合并。1961年5月, 地、市公安处、局分开办公。1966年至1973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专区公安处先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柳州地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柳州地区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所取代(以下简称军管会、保卫组) 。1973年9月,撤消军管会、保卫组,恢复建立柳州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80年10月30日,柳州地区公安局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1995年,公安处下设:政治处、秘书科、政保科、内保科、治安科、预审科、刑事侦察科、技术侦察科、法制科、户政科、出入境管理科、缉毒科、机要通讯科、计算机安全监察科、监察室、警卫科、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审计室、林业公安科、公路公安科等。二层机构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柳州地区支队、柳州地区武警消防支队、柳州地区公安处交通安全管理局、柳州地区戒毒所、柳州地区收容审查所等。全处干警共141人。
县(市)公安局 1949年12月至1952年11月,先后建立各县公安局。1966~1973年,各县公安局职能先后被县军事管制委员会和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所取代。1973年后,各县公安局恢复建制。1982年设立合山市公安局。1992年11月,增设古亭山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直接由公安处领导。1995年,各县市共有公安干警1100名(包括交通警察)。
1950年在区和部分圩镇配公安助理员一名,在县城设立公安派出所。1952年后,公安助理员改名为公安特派员,并在重点圩镇建立公安派出所,有的县设水上派出所(以后又撤消)。1982年后,各县市农村的乡(镇),均相继建立公安派出所。1995年,全地区10个县市有县、市城镇派出所11个,农村公安派出所129个,共有干警627名。

第二节 侦破反革命案件

1951年1~9月,柳州专区各级公安机关破获反革命集团案件38起,逮捕法办反革命分子722名, 其中首犯52名。1955~1956年,开展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专区改造工作发展迅速,改造与反改造的斗争异常激烈,全专区各县反革命集团案件逐步增多,仅在1956年上半年破获12起(1955年组织,1956年发现的8起)。1957~1958年,破获各类反革命集团案件15起。
1959~1961年,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国际帝国主义和各国反动派掀起反华高潮,蒋介石集团叫嚣反攻大陆,反革命集团案件增多,共破获反革命集团案件51起。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公社巴团治保主任石文功,在被反革命分子枪夺枪支过程中,机警沉着,顽强与敌人搏斗。为表彰他的英勇事迹,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批准给予记二等功,1961年出席全国公安战线英模表彰大会,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授予石文功半自动步枪一支,子弹100发,以资鼓励。
1966~1973年,柳州地区各级公安机关,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受到严重冲击,较长时间不能行使公安职权,侦察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在此期间,各级公安机关的军事管制委员会, 人民保卫组侦破一部分反革命案件。1967年3月7日,来宾县歼灭股匪陶耀标等3名。缴获手枪1支,大刀、匕首5把。被匪徒杀害、牺牲的大队治保主任陶量达,民政部门追认为烈士,剿匪有功人员李桂林、廖永荣分别荣立三等功。

第三节 治安管理

1952年, 全专区有乡、村治安员1404人,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400个,委员2179人,治安小组519个,2663人。
1990年,全地区治安保卫委员会2179个,6189人;治保小组2699个,6144人;治安联防队194个,成员929人。随着形势发展需要,基层治保力量逐年增强。
社会改造
50年代初期,经过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以后,1952年,全专区被管制敌对分子共5156人。 1956年10月, 在合作化高潮中,根据上级规定,对被列为交群众管制的“四类分子”(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评审。当年完成评审任务的有1457个乡,评审“四类分子”60204人,经过群众评审,有184人不服从管制改造,有轻微的违法行为,仍由群众对其管制;表现好的允许入社,称为社员或候补社员。1959年,贯彻中央“捕人、杀人要少,管制也应当比过去少”的方针,继续开展群众性的社会改造工作,对其中表现好,撤消管制367人, 占总数0.49%;仍依法管制3599人,占总数4.87%。1979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地主、 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至5月底,全地区共有四类分子28022人,经过群众评审,各县、市政府批准,张榜公布,摘掉“四类分子”帽子的25017人, 占总数89.3%;纠正错戴帽子的640人,占总数2.3%;继续戴帽改造的1765人,占总数6.3%;对余下的四类分子,经过继续加强监督改造工作,促使他们成为新人。 至1983年底止, 全地区全部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其本人成份、子女家庭出身均为“社员”。1979年10月,对全地区在1957年的整风、反右运动中被错划为右派的1139人,给予彻底平反,并作适当安置。
1986~1995年,全地区共有帮教对象8911人,由基层派出所具体负责,以农村(街道)治保、调解委员会为主,发动群众,组成帮教小组,加强法制教育,做好感化工作,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化。1990~1995年,全地区成立帮教小组2157个,帮教对象5351人,经过帮教后,停止违法犯罪的4681人,占87.48%。
1958年初,地区各县普遍开展社办劳动教养场(又称社会主义改造队),对轻微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工作。 当年,仅金秀县就集中轻微违法犯罪人员329人开办社会主义改造队,强迫劳动改造, 5月底,全部撤消。1987~1995年,全地区审批劳动教养人员共2189人,对其中一些在校学生、身患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一般不送农场劳动教养,就地监督改造,由基层组织、被监督改造对象的亲友和当地派出所负责管教。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管理
特种行业开业前,必须到县、市公安局登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始营业。未经登记的,均由公安部门取缔和处罚。至1990年底止,全地区共有修理业241个,旅店业1801个,印刻业141个,废旧货业223个,其他575个。在特种行业单位,建立治安委员会1961个,6241人;治保小组2518个5515人;建立耳目1331人。1987~1990年,提供违法犯罪案件线索4067件,协助破获刑事案件55起,破获治安案件2803起,破获一般案件1474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011人,缴获赃款赃物折款5万多元。
进入80年代以来,各种文化娱乐大量增加。1995年,全地区共有公共场所1152个。公共场所由各县、市公安部门、街道委员会和内部单位共管,经常检查整顿,制订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1988~1990年,全地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到处罚986人。
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民国时期,三江、融县种植罂粟;来宾、迁江两县有4851人吸毒。民国25~29年(1936~1940),榴江、中渡、雒容县共有贩毒、吸毒人员3908人。1950年后,人民政府在大张旗鼓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明令禁烟禁毒(鸦片) 。1952年6月23日,公安处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开展禁烟禁毒运动。 同年7月,选定长安等11个乡镇为重点、10个乡镇为附点,开展禁烟禁毒工作。7月13日,宜山专员公署发出《关于开展禁烟禁毒的指示》。9月,全专区共发现烟毒犯1804名,其中逮捕烟毒犯780名,缴获烟土(鸦片) 19726.2两,枪毙重大烟毒犯。此后,毒品犯罪和吸毒现象基本绝迹。80年代末90年代初,毒品犯罪和吸毒现象又重新出现,向社会蔓延。地、县成立禁毒领导小组,开展禁毒专项斗争。1991年,破获毒品案件119起,比上年上升153.2%,抓获贩毒人员129名,缴获鸦片16216.5克,铲除罂粟86324株,处罚89人, 其中依法逮捕18人。1992~1994年,破获各类毒品案件362起,打掉吸毒团伙51个,抓获毒品犯罪人员789人,其中依法逮捕60名,缴获海洛因1208.75克、鸦片40351克、铲除罂粟144670株,缴获毒资758676元。1995年,破获毒品案件74起,缴获海洛因610.8克;罂粟案10起, 铲除罂粟2759株,共抓获毒品违法人员91名,收容审查46名,逮捕毒贩9名,送戒毒所戒毒82名。
禁赌 1962年10月,全地区发现188个村有赌博活动。在有赌博的地区,结合中心工作,深入开展禁赌教育宣传,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打击处理赌头赌棍,办班教育赌徒,刹住赌博歪风。1976年后,赌风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80年代,各级公安机关结合“严打”,查禁赌博活动,对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依法严厉打击。1995年,全地区查获赌博案件2530起,捣毁赌场71个,抓获赌头、赌棍、赌徒13078名。
禁娼 1950年后,人民政府对旧社会遗留的妓院进行取缔,把妓女改造成自吃其力的劳动者,并明令严禁卖淫嫖娼。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卖淫嫖娼的社会丑恶现象基本绝迹。70年代以后,淫秽读物流行和黄色录像带的传播,卖淫嫖娼现象在一些地方又死灰复燃。
危险物品管理
1985年,全地区清理整顿危险物品单位共1833个,其中生产烟花炮竹23个,储存278个,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551个,其他单位981个。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批准发证的1732个,其中生产烟花5个,储存209个,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551个、其他967个;按章取缔71个单位,收缴炸药67.5公斤、雷管771发、导火线448米。1990年,全地区对生产烟花炮竹、储存单位、 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共500个进行整顿,其中对违反规定限期整改的有42个单位。1991~1995年,经对生产、销售、使用危险物品单位的整顿,查清爆炸案件26起,收缴炸药21746公斤,收缴雷管18650枚,导火线5486米,炸死21人,炸伤50人,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28人,其中逮捕4人,收容审查3人,治安拘留19人,罚款44人,停产整顿14家。
治安灾害事故查处
1979~1995年,全地区发生各种治安灾害事故5154起,其中火药爆炸103起,中毒21起,船只翻沉24起, 公共秩序混乱6起,车辆肇事4910起。工伤肇事82起,其它14起,死亡2094人, 伤2542人.损失折款776550元。1983年9月24日,融水县和睦公社社员韦金生驾驶26匹马力机帆船从柳城县龙头街装客38人逆水行至沙巩大队古罗滩时,因航线不熟,将船驶入漩窝,被恶浪冲击而翻沉,使乘客全部落水,当场淹死12人。船主韦金生、韦汉忠,未经航监批准,擅自开航,搞违法运输,后果严重,被政法机关逮捕法办。
边境通行证 居民身份证管理
80年代以前,地区办理边境通行证的人数不多。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贸易交往,到边境经商办企业、打工人员逐步增多,办证数量也越来越多。1981~1982年,地区公安处签发边境通行证共261张, 各县、市办理2354张。1993~1995年,全地区签发边防通行证共38599张。
1987年,地区及各县、市先后成立居民身份证颁证领导小组。1988年,颁证工作向全地区乡、村全面铺开,乡、镇也相应成立颁证机构,村公所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是年,全地区颁发居民身份证23835张,至1989年底止,完成颁发身份证任务的95%。1993~1995年,全地区办理居民身份证共88317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下达后,县(市)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乡、镇设立综治办,具体组织实施。是年9月,地委、行署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地区与县(市)、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街,层层签订1991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1992年,地区推广融安县组织治保组、调解组、法制宣传组、禁赌防拐组、村规民约执行组、帮教组;建立四级治安责任制:乡包村公所、村公所包村民委、村民委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包户;制定一部村规民约,建立一支护村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1995年,县乡两级有专业治安队336个,1978人;村公所以下义务治安队2578个,17309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期间,确定整治重点是县城、复杂圩镇、开发区以及公路、铁路沿线。先后派出地县整治工作组297个3074人。 经过五年整治,已改变面貌的市1个、圩镇39个、村民委413个、其它661个。 全地区发生治安案件共59725起,查处47379起,查处率为79.33%,治安处罚95287人,其中治安拘留13802人,罚款58869人,警告22616人;发生政治、刑事案件减少,民事纠纷案件降幅较大。 1991~1995年,发生反革命案件7起,均已被破获。1995年,全地区发生民事纠纷7575起,调解民事纠纷7196起,调解率95%,成功率90.13%;群众性械斗明显下降,当年发生100人以上械斗2起。

第四节 打击刑事犯罪

侦破刑事案件
1952年8月29日, 三江县洋溪小乡古瓦寨原农会主任聂老占,因对在整顿农会组织时被清出农会不满,于当天上午趁大部分群众上山劳动之机,手持斧头在寨内大肆公开杀人,先后砍死10人,砍伤2人,然后潜逃上山。经公安机关发动群众追捕,于8月31日,将聂犯抓获归案,依法予以枪决。
1954年, 全面开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全地区共逮捕刑事犯罪分子933名,破获大小刑事案件466起(含年前积案);集训刑事犯罪分子916名,通过集训逮捕20名。1955年,全地区破获刑事案件876起,逮捕刑事犯罪分子1922名。
1956年, 全地区搜捕刑事犯罪分子422名。年内发生刑事案件591起,较上年下降55.8%,破获443起,破案率为74.9%;重大案件发生158起,破获125起,破案率为79.1%。
1960年, 全地区发生刑事案件803起,破获768起,破获率达95.6%。1961年,全年发生刑事案件2188起, 破获1639起,破获率为74.9%;大要案发生233起,破获214起,破获率为91.8%。
1963年,全地区发生刑事案件1050起,破获853起,破案率为81.29%,其中大要案186起, 破获155起,占83.3%。1973年,全地区发生刑事案件1018起,破获782起,破案率为76.9%。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颠倒敌我关系,大搞所谓群众专政,群众办案,造成大批冤假错案,直到1978年后才得到纠正。
1983年元月14日合山市发生一起特大强奸案。 1名女青年先后被24个犯罪分子轮奸,案发后, 公安处派出4人工作组配合合山市查处,依法逮捕6名,为首分子被依法处决。同年2月21日, 来宾县陶邓公社发生一起一次杀死14人的罕见的特大凶杀案。1983年9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开展全区性的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全地区共抓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518名,刑事拘留474名,劳动教养12名, 收容审查906名;打掉各种犯罪团伙244个,抓获团伙犯881名;缴获砂枪32支、匕首173把、 炸药32公斤,雷管3069发、子弹381发,以及其他赃物一批。1987年7月,地委作出强化社会治安,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十条决定》 。 经过几回合的“严打”斗争,社会治安明显好转。1993年,全地区发生刑事案件4899起,比上年下降6.2%。1995年,全地区共发生刑事案件4370起,比1994年减少245起,下降7.3%; 发生重大刑事案件1305起,同比上升8.5%。通过破案,缴获军用枪支5支,其他枪634支, 子弹112发,凶器997件,炸药2858.9公斤,雷管6428枚,赃款物折款576万余元。
专项斗争
打击拐卖人口 1983~1987年,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人口的专项斗争。地、县成立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专案人员,分别到区外的9省市,以及区内的6个县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1987年,全地区共查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57起,解救被拐卖的妇女684人, 儿童40人,抓获人贩子128人。1990年,全地区共抓获人贩子582名,打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 窝点31个,缴获赃款16万多元,先后解救受害妇女125名,儿童24名; 依法处理人贩子510人,其中逮捕69名,判刑52名,报捕31名,刑事拘留47名,劳动教养2名, 收容审查161名, 治安处罚200名。 1991~1992年,地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组织公安和有关部门共536人,先后组成58个工作组, 分别到13个省区开展侦破和解救工作,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257起,查获人贩子413名,打掉拐卖妇女儿童团伙64个,依法逮捕人贩子134名,共解救回被拐卖妇女儿童416名,其中妇女384名。
取缔卖淫嫖娼 1983~1987年,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取缔卖淫嫖娼专项斗争。1987年,取缔卖淫窝点26个, 查获引诱、容留妇女卖淫42人,查获卖淫妇女141人,嫖客34人。1992年, 全地区在2681家旅店和娱乐场所中,查获有卖淫嫖娼活动的215家,共铲除卖淫窝点15个,打掉卖淫团伙8个,查处卖淫嫖娼案件783起,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人员1279名,其中卖淫妇女514名,嫖客732名,介绍、引诱、容留妇女卖淫33名;依法逮捕9名,劳动教养5名,治安拘留45名, 收容教育700多名,罚款1103名,金额70多万元;对违法的行业场所以及管理人员分别给予整顿、 办班学习和处罚。1995年,全地区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965起,摧毁淫窝29个,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782名。
打击流窜犯 1960年3月15日至22日, 全地区以铁路沿线、城镇、矿区、基建工地及流窜犯经常出没的地区为重点,打击流窜作案的惯犯、肓流人口中的犯罪分子、外逃的反革命和坏分子、劳改犯。全地区共抓获流窜犯及其他犯罪嫌疑分子955名,其中流窜犯299人、外逃反革命和坏分子84名、 外逃劳改、 劳教犯52名、重大刑事犯5名、惯盗分子153名、其他362名。 1974年元月,公安处发出《关于搞好城乡配合清理流窜犯,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指示》 。 是年,全地区抓获流窜犯及其他犯罪嫌疑分子919名。1976年9月,地区公安处发出《关于国庆节前后开展清查打击流窜犯的通知》。9月22~23日,10月9~10日分两次集中统一行动, 以铁路沿线的大圩镇及各县县城为重点,清查流窜犯,共破获案件341起,抓获流窜犯1024名。1984年10月,地区从来宾、忻城、合山公安机关和煤炭部门,抽调37名干部组成联合工作组,集中对合山小煤窑进行全面清理,先后清理井口426个,破获刑事案件26起,抓获刑事犯罪分子12名, 使位于三县结合部的小煤窑地区的社会治安明显好转。1990年6月28日至30日, 全地区开展打击流窜犯、在逃犯的集中统一行动,抓获各种违法犯罪分子660名,其中批捕在逃犯23名,背案在逃犯104名,流窜犯45名;破获各种刑事案件284起,其中重大案件27起, 缴获砂枪95支, 子弹20发,炸药890公斤,自行车114辆,赃款及赃物折款92000元。
收缴流散社会的枪支弹药 1951年7月, 全专区8个县收缴各种炮8门、重机枪15挺、轻机枪34挺、各种短枪1807支、冲锋枪27支、卡宾枪47支、步枪30463支、各种子弹564591发,收缴民枪33561支。1990年8月,各县(市)公安局开展收缴散存社会上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和管制刀具的统一行动, 全地区收缴长短砂枪4822支, 子弹268发, 手榴弹4枚, 炸药20767公斤,雷管29987发,导火线2804米,管制刀具575把。
打击“车匪路霸” 1983年4月,柳江县三都公社境内6公里路段进行路面维修,一些不法分子,乘过往车辆减速行驶,在路上设置路障,拦路爬车劫货,4至6月,就连续发生爬车劫货案件38起,劫走货物价值一万余元。地区公安处派出工作组配合柳江县公安局,深入发案地区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查明参与拦路爬车劫货的作案成员85人,依法逮捕为首分子3人,行政拘留33人,缴获被劫物资一批,为首分子韦成龙被依法处决,经公安机关打击后,“车匪路霸”犯罪活动有所收敛。进入90年代,随着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繁忙,在忻城、来宾、合山、武宣、鹿寨、三江等县(市)境内国道,相继发生犯罪分子持械拦路抢劫过往车辆的恶性案件。1993年4~5月间,地区公安处分别在鹿寨、融安、合山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打击“车匪路霸”专项斗争。年内,全地区共破获“车匪路霸”案件268起,占发案总数87.8%, 打掉“车匪路霸”团伙47个,成员229名。1995年4月,忻城县破获韦周庆等8人组成的“车匪路霸”团伙,该团伙自1994年以来,在柳邕公路的大塘、欧洞等地路段,埋置蚂蟥钉刺破轮胎后, 手持砂枪、尖刀拦车抢劫17起,计抢得钱、物折价2万余元。是年1至4月,全地区境内发生13起“车匪路霸”案件,都能迅速破案;合山市、鹿寨县对辖区公路开展综合治理,柳桂、柳邕公路“车匪路霸”犯罪活动大为减少。

第五节 内部保卫

1952年12月,专区税务局、保险公司、新华电厂各设专职保卫干事1~2名。1966年前,全地区已有维都、 三门江、贝江、黄冕4个国营林场、伐木场设立派出所,“文化大革命”中受冲击撤消, 1976年3月恢复,新增设武宣县六峰山、融水县泗间山、金秀县老山伐木场等3个派出所。1985年3月30日,地区公安处在鹿寨县召开内部单位治安责任制经验交流会,推广地区蒸谷米厂、八一锰矿,实行治安责任制同经济挂钩,促进社会治安好转和生产发展的经验。1988年,全地区有合山矿务局、八一锰矿、来宾冶炼厂、泗顶铅锌矿等11个厂矿,先后恢复和建立经济民警大队、 分队和小队建制,共有警员404人。1990年,全地区内部管辖的831个单位, 进一步充实完善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占92.2%。成立护厂、护校保安队251个,队员2215人,治保会929个,成员4145人。是年,治保人员共抓获违法犯罪分子550人,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91520元;全地区内部单位共发生政治案10起,破获8起;发生刑事案件997起,破获250起,缴获赃款赃物折款10万余元。1995年,全地区拥有内保机构77个,企事业公安分局、派出所32个,公安干警、保卫干部和经济民警共1921人。是年,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刑事案件218起,破案114起,破案率为52.3%;摧毁各种犯罪团伙36个,成员108人;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135人,其中逮捕82人,少年管制3人,完成警卫勤务40次,重大保卫任务55次。

第六节 预审与监所管理

预 审
1950年初,柳州地区公安处筹建时就设置有执行科,履行对人犯的预审工作。1954年,成立预审科。
1951年,全地区共收押各种案犯25440名,结案依法处理15623名,其中判处死刑5350名,判处徒刑8621名,管制1652名、教育释放9817名。在审理中,还发现融县于1951年元月破获的所谓“中洞会议”反革命案件,全案涉及129人,其中逮捕123人,处决74人,关押49人。经复查,认定是假案。对关押的49人,及时分别予以释放和作其他处理。1980年对此案彻底平反。1954年,全地区共逮捕各种案犯3219名,年终结案清理3071名(含上年积案300名) 投入劳动改造; 处决罪大恶极案犯16名 (反革命犯4名、刑事犯12名) ,结案率达95%以上。1973年9月, 恢复预审科,对“文化大革命”中拘留的案犯进行清理,逐人作出结论,其中属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66名,报经党委批准,予以教育释放;对“一打三反”、社会“清队运动”中定性为历史反革命的案件重新复查,把不符合文件规定政策界限的40名,予以撤消;对漏划的“四类分子”重新戴帽;对错划错管的“四类分子”2858名,当众宣布予以纠正,落实政策。1995年,通过预审破获重大案件10起,一般案件93起,增捕人犯34名,直诉2名,劳教5名,追查深挖线索101条,缴获赃款、赃物折价14万元。
1976年6月15日至1978年12月, 公安直接逮捕的3155起案件逐案进行复查。其中政治案259起,刑事案2233起。通过复查给予平反的409起,其中政治案259起,刑事案150起。
监所管理
1976年,公安处成立收容审查所,收审人员暂关看守所。1982年,收审所在柳州市东环路建成,看守所又搬到收审所院内,管理人员执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有监舍两栋12问,面积600平方米。1992年,又增建一栋,有监舍14间,面积200多平方米。看守所干警坚持依法严格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看守所条例》和上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收押人犯的第一天起,就对人犯进行入所教育,讲明所内有关规定,责令遵守监规,说明可以享有的权利,一天24小时的活动都作科学、规范、合理的安排。除按规定抓好人犯的生活卫生,防病治病,保证健康外,对人犯通过采取个别谈话,集体教育,请公、检、法、司领导上课,家属规劝相结合等教育方法,使人犯自觉揭发和交代余罪。1995年,人犯在监内向干警揭发交待犯罪线索683条,转有关部门查处576条,查获372条,增捕罪犯19名,缴获赃款赃物折价4586元。

第七节 消防

消防管理
民国时期, 三江县在古宜、富禄两镇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自筹资金各购置手摇灭火机1台、几十支水枪和部分勾叉等物用于防火。民国23年(1934),象县设消防警10人。1950年后,各县消防工作列入人民政府政务,由公安局治安科(股)负责。1957年底,三江县城乡建有义务消防队364个,队员6037人,防火安全检查员149人。同时,发动群众订立消防公约,制订防火制度和措施,定期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大检查。1958年,为消除火灾隐患,改造不安全炉灶31900个, 取消禾炕3507个。1976~1979年,在一些大村寨开防火线58条,搬迁房屋2024座,并提倡改建农房,逐步用钢筋水泥或砖瓦结构房屋代替木楼。
1955年, 全专区发生火灾共54起, 受灾518户2134人,烧死3人、重伤15人,烧毁房屋808间及生活、 生产资料一批,损失折款79万元。专区发出通报,各县引起重视。1964年12月9日, 专区公安处根据当前发生火灾突出,损失严重,向各县公安局、派出所发出《关于加强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1974年2月24日,融安县长安镇发生特大火灾,全镇5条街烧去3条街, 受灾709户2599人,烧毁房屋2344间、仓库13座,烧死2人、伤8人,损失折款共237万元。地区将这起火灾通报各县引以为戒,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974年4月,地区公安局成立消防科,具体负责指导全地区开展防火工作。1980年元月2日,经地区革命委员会研究决定,成立柳州地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县和大的厂矿都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消防队。城镇、农村有的还建有义务消防队、防火安全检查员和消防宣传员。
消防监督
1995年,全地区共检查855个单位,发现火险3708处,停业停产4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居民以及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3708份,要求被检单位及时整改。审核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1995年全地区共审核建筑项目118个,验收工程73个。对在柳州地区境内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单位或个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规格、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不准出厂或销售。
群众防火
各县(市)建立健全各乡镇、单位、村屯的防火组织,寨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各种责任制,开辟防火线,修筑防火水池,增加民族村的各种消防器材设施等;设立防火守寨员和防火了望亭, 加强村寨防火监督管理。1995年,全地区共组建农村打火队904个,村与村之间、片与片之间联保联防。
1992年11月9日, 三江县周坪乡文大村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邻村的四个义务消防队马上奔赴火场,奋力扑救,结果使一半村寨免于火灾。消防部门根据山区的地理特点,指导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在山顶上建造水塔,利用水塔与房屋的高度差来达到灭火所需要的水压。1995年2月16日, 三江县林溪乡平寨屯发生火灾。起火部位在三楼,当地群众发现后,马上打开消防栓铺设水带,利用水塔里的水来扑救,失火的楼房也只烧上部,使整个村寨避免大火。
企业消防队
1995年, 境内有合山电厂、来宾电厂、八一铁合金厂、鹿寨化肥总厂、迁江糖厂5个企业消防队。 共有专职消防人员58人,消防车7辆。迁江糖厂消防队共接报火警40多起,都及时处理,避免火灾发生,曾获县、地、自治区公安消防部门授予“安全先进单位”称号。
消防设施
1974年3月, 修建融安县望火楼,楼高23米,共有七层,1994年,望火楼上的了望哨被取消, 改为电话接警,该望火楼仍留在融安县消防大队院内。1975年1月,修建来宾县望火楼, 楼高22.4米,共有六层,设在来宾县公安局大院内,1985年12月,来宾县公安消防队撤消,望火楼由来宾县公安局管理使用。1978年后,地区消防队和个人防护装备得到改善。1995年,地区共有消防头盔58顶,消防服74套,消防手套69付,消防靴70双,消防安全钩20个, 救生绳9条,消防腰斧4把,消防空气呼吸器2具,铝箔隔热服6套;泡沫车1辆,水罐车12辆,(其中公安消防队有5辆,企业消防队有7辆),消防检查车22辆。

第八节 交通安全管理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设置柳州车辆监理所和柳州、大塘、迁江、榴江等4个交通管理站。1952年,设置柳州车辆监理所和大塘、鹿寨、石龙、浮石等车辆管理站。
1978年,柳州车辆监理所从柳州公路总段分离出来,改称柳州交通监理所。1984年底,将柳州市区范围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等各项业务划归柳州市公安局交通大队管理。养路费征收仍由柳州交通监理所征管。 1986年,组建柳州地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1987年9月,改称柳州地区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 各县市交通警察队相应改称交通警察大队。 1992年支队增挂“柳州地区公安交通管理局” 。1994年7月15日,增设柳州地区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 1995年, 支队机关10个科室,管辖10个县市交警大队,14个交警中队,年末在编人数294人。
交通管理设施
全地区仅有来宾县于1994年设置交通岗亭1个。 1988~1995年,境内路段设有交通标志牌1052块、龙门标志牌6块(合山市3块,来宾2块,大塘1块)。1985~1995年,先后购置雷达测速仪共26台,用于监视汽车行驶速度。1989年,全地区先后购置对讲机共63部,安装通讯差转台4台。 1990年开始在县城所在地用油漆在道路中心画上分道线43.22公里,把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隔栏各行其道,减少行人乱窜、驾驶员违章开车和事故发生。
道路管理
全地区公路线长, 路面质量较差,崎岖山路地段也多。1990年,在322、323、209三条国道主干线安装反光标牌、指路牌;在交通要道、行人流动密度大的圩镇,视线盲区,设置限速和禁止超车标志。在干线圩镇设置安全隔离栏;在急弯道、陡坡、事故多发路段设置宣传牌、 护栏,进行改造、清除路险路障。在管辖的4条国道线上,每30公里建立一个民警中队,配备一台测速仪,组织一个巡逻组巡逻,依法处理各种交通违章。1990~1995年,出动警力1744万人次上路,检查机动车辆23251万辆次,其中机动车辆违章10751万辆次,受到处罚60万人次, 其中扣证26017本,扣车6002辆,行政拘留23人、警告86276人、罚款48.2万人,被罚金额1339.25万元。
机动车辆管理
车辆登记 1992~1995年, 全地区车辆入户登记共11337辆。其中1995年办理汽车新入户1249辆,换、补发行驶证265本,补牌照357付。
车辆检验 1989年7月, 地区用自筹资金建成机动车检测线,实行自动检测,改变过去检车眼看、手摸、耳听的落后方式。1992年7月7日,成立车辆检测站,进行车辆检验,对不参加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坚决不准上路。1991~1995年,全地区检验汽车89332辆, 其中1995年年检汽车8662辆, 换发九二式车牌证9028辆, 核发正式驾驶证10874本,实习驾驶证7873本、学习驾驶证6983本。
驾驶员培训 1992年7月, 地区交警支队设置培训部和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建立驾驶员协会,地区设分会,县(市)设支会,并建立安联小组(含个体驾驶员、车主)。1992年,全地区建立安联小组348个。1987年,地区印发交通规则和安全常识问答共6万份,驾驶员人手1份。 1987年,地区先后集中违章汽车驾驶员办班12次1070人。1994年,组织驾驶员32292人进行《交通法规及安全常识》 考试,组织开展“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驾驶员违章现象明显减少,交通事故逐年下降。
驾驶员年审 1987年, 机动车辆驾驶员年审25953人;1991~1995年,全地区驾驶员年审150792人。
交通事故预防处理
1987年全地区拥有机动车20564辆(台) ,1993年增至33175辆(台) ;拥有道路,1987年3146.6公里,1993年增至3500公里。1993年实有交通警力247人,人均管路面14.17公里,机动车134辆(不包括境外过路车)。
柳州地区公安交警支队加强领导, 落实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成立交通安全委员会。1988年1~5月,地、县领导带头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38名县政府、部委办领导亲自上路指导干警检查过路车辆, 纠正违章。1993年3月,地委、行署召开整顿交通秩序动员大会,要求确保境内路线畅通。会后,出动警力1218人次,动员社会力量2120人次,全地区共出动宣传车195辆次, 对县城及主干线公路交通秩序进行重点整顿, 组织上路纠正违章8320起, 扣证284本;清除乱建、乱摆、乱停及各种违章占道7000起,使路容有较大改观。1993年5月21日至22日, 地区在来宾县召开交通管理现场会,推广来宾县把道路交通管理列入县、乡(镇)、厂矿、场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群众,开展齐抓共管的经验。
1995年,发生立案交通事故529起,年终结案处理493起,结案率93%,准确率90%。全地区交通事故有下降的趋势, 199~1995年,全地区发生交通事故2523起,比1986~1990年发生2616起下降3.5%。
1985~1995年柳州地区交通事故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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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25年(1936) 7月,柳州地方法院设检察处。26年,设立柳州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检察处,管辖柳州(柳江)、柳城、雒容、象县、来宾、罗城、融县、迁江、三江、榴江、中渡11个县。同时,设立地方法院检察处。没有设立检察机构的县,仍由县长兼行使检察职权。
1951年6月,广西省人民检察署柳州分署成立。1952年8月,柳州检察分署并入宜山检察分署。 1954年9月,根据新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宜山检察分署更名为广西省人民检察院宜山分院; 各县人民检察院相继成立。1958年6月,宜山专区改为柳州专区,自治区检察院宜山分院改为柳州分院。 1959年9月至1960年3月,公安、检察、法院3家合并。1967年“文化大革命”初期,检察机关工作瘫痪。1968年2月,公检法3家合署办公,实行军事管制。 1975年,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8月至1979年初,柳州地区地、县两级检察机构完成重建工作。1995年,柳州检察分院设置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刑事技术室和法律政策研究室,举报中心、赔偿办公室、行政装备科、培训中心等。分院检察人员由重建初期的12人增至80人。各县检察院干警共430人。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83年8月, 遵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打击一大批杀人、强奸、抢劫、流氓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 1983~1995年, 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32969人, 决定起诉案犯32888人, 出庭支持公诉20483件,其中1983年4月,审查起诉来宾县陶邓公社九合大队凡屯卢保升、卢少川等27名被告人,非法拘禁该县青岭公社木平大队木塘屯江超进等19人,并将江超进、廖礼芳等14人非法打死一案,公检法机关从快审理此案,将原九合大队大队长卢保升等7人处以极刑,2人判处死缓,2人判处无期徒刑、15人判处有期徒刑,1人免予刑事处分。
地、县检察机关还履行对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1979年以来,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移送起诉的案件中, 不批准逮捕2552人,不起诉105件237人,追捕追诉犯罪分子135人, 向公安、安全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65件次。在审判监督中,对法院判决确有错误150余件刑事案件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42件,充分行使检察机关的侦查、审判监督职能,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82年,遵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有关反腐败的指示,地区和各县检察机关把打击贪污案、贿赂案、偷税抗税案、假冒商标案、挪用公款案(含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作为主要任务。1979~1995年,全地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自行侦查贪污、贿赂、偷税、抗税等经济犯罪案件4387件,追回赃款(赃物折价)2447.2万元。鹿寨县雒容镇财政所原所长吴宝镜、税务所原正副所长潘国滨、 粱寿松3人,在1989年元月至1993年元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手段,共同贪污公款47.69万元,柳州分院和鹿寨县检察院反贪干警,花两个月时间侦破这起贪污罪案。

第四节 法纪监所检查

检察院柳州分院,通过内设的法纪检察科,对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检察。1975~1995年,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徇私舞弊、诬告陷害、非法拘禁、搜查、报复陷害,侵犯通信自由、体罚虐待人犯和重大责任事故等法纪案件1750件,立案355件517人,起诉192件275人,免予起诉98件140人。
柳州检察分院监所检察科,对看守所、监狱、劳动改造机关和劳动教育机关实行法律监督。 1979~1995年,地、县两级检察院批捕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重新犯罪141人,起诉此类人员共计2672人; 对监所干警的犯罪予以立案16件29人,起诉9件17人,免予起诉4件9人,撤销案件3件3人。

第五节 控告申诉检查

民事行政检查
控告申诉检察,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1979~1995年,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41380件, 接待来访10616人次,受理举报经济、法纪罪案线索23715件,办理立案复查控告申诉案939件,纠正127件。
1991年8月, 柳州检察分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成立后,依法对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及审判人员有无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监督。1991~1995年,地、县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案件319件, 审结274件,其中立案审查21件,提请区院抗诉7件,建议法院改判5件,直接向柳州地区中级法院抗诉并已改判2件。

第六节 刑事技术室

柳州检察分院刑事技术室于1989年7月成立后, 即对案件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复核,确保案件的正确认定,为办案服务。至1995年底,地、县两级检察院共受理刑事案件4142件,其中,法医1697件,文检257件,司法会计108件,现场照相1402件,物证录像14件,现场勘验664件。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明、清时期,柳州府由知府兼理司法事务,审理经各县知县初审的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民国11年(1922),在马平设立广西高等审判厅第三分厅,审理马平地方审判厅和辖区各县上交的第2审刑、民事案件。16年,广西高等审判厅第三分厅改为广西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旋又改为广西高等法院柳州分院(属第2审法院) ,内分院方和检方,院方设刑庭、民庭和由两庭组成的合议庭,配备院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和书记官共12人;检方配备首席检察官、 检察官、检察员、主任书记官和书记官共6人;共同处理司法行政事务,审理一审民、刑事案件。
1950年11月15日,广西省人民法院柳州分院成立,管辖柳州市人民法院和柳州、宜山两专区共19个县的司法科。 1951年8月,广西省人民法院宜山分院成立,各县司法科升格为县人民法院, 原属宜山专区管辖的9县人民法院划归宜山分院管辖,柳州分院只管辖柳州市人民法院和柳州专区所辖县的人民法院, 配员20人。1952年8月,柳州分院与宜山分院合并,12月更名为桂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宜山分院。 1955年1月,宜山分院更名为桂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58年7月,宜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改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6个县和柳州市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初期,法院工作停滞,审判工作中断。1972年5月,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配正副院长、庭长和干警共12人。1979年9月,柳州市人民法院升为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柳江、柳城县划归柳州市,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江、 融安、 融水、金秀、象州、武宣、鹿寨、忻城、来宾县和合山市人民法院。1995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和经济纠纷调解中心。中院人员增至120人;县、市法院人数共756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年11月至1951年底,国民党残余部队、特务,勾结不法地主、恶霸,组织反革命武装暴乱。地、县两级法院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及时审理各种反革命案件14793件,其中特务间谍案691件,土匪暴乱案件5514件,反革命集团案5031件,反革命杀人案85件,其它反革命案3472件,并依照“首恶必办”政策,处决一批顽固不化的首恶分子。 1952年,继续镇压反革命分子,全年全地区共审理政治土匪案636件、特务间谍案96件,其他反革命案735件,共1467件。同年,地、县两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三反”、“五反”人民法庭,配合运动,共审理贪污、贿赂、偷税、漏税和盗窃国家财产等经济犯罪案663件,判处经济犯罪分子701人。1953年,对镇压反革命不彻底的县、市进行补课,并全面取缔反动会道门, 全年共审结特务间谍案22件、土匪案31件、反攻倒算案108件、破坏土改案29件, 取缔反动会道门3个。1954年,打击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犯罪活动,共审理此类案件98件, 判处案犯108人,保障这一政策的贯彻执行。1951~1955年,共审结盗匪、恶霸、流氓、 人贩子等严重刑事犯罪案3398件, 判处罪犯4231人。1955~1956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开展第二次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全地区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共破获并审结煽动闹事、 组织反革命暴乱、杀害基层干部和积极分子等案件856件,其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案105件。 1950~1959年,全地区共审理盗窃、诈骗、赌博、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军人婚姻、虐待、遗弃、玩忽职守、侮辱、诽谤、妨害公务、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等普通刑事案件23915件, 平均每年发案2391件。1961~1962年,全地区共审结阴谋策动反革命暴乱、 抢劫、凶杀、投毒、纵火等案件492件,判处反革命罪犯871人,其中判决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484人,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共30人,打击了现行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了
社会治安。
1970~1979年, 全地区共审理普通案件2481件,平均每年248件。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 刑事犯罪案件逐年增多。1983年8月起,地、县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至1985年,全地区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2565件,其中故意杀人案299件,故意伤害案475件,强奸妇女和奸污幼女案441件,流氓案280件,拐卖妇女儿童案170件,抢劫案170件,纵火案30件,强迫、引诱、收容妇女卖淫案26件,重大盗窃、诈骗等案件674件,社会治安逐步好转。
1980~1995年, 全地区共审结反革命案件23件,其中间谍特务案7件,煽动反革命案11件,背叛祖国案2件,反革命杀人案、反革命集团案和其它反革命案各1件;受理普通刑事案件23730件,审结23619件,结案率99.53%。1982年,开始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至1995年, 全地区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6831件,其中贪污、盗窃、诈骗、行贿受赂等严重损害国家财产的经济要案2290件,包括贪污案565件、诈骗案442件、重大盗窃案1175件、行贿受贿案108件。
1986~1995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0年共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案犯7412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共1052人。
1950~1995年,全地区共审结反革命案件18430件,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20149件。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婚姻纠纷案件审判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至1954年底,共审结婚姻纠纷案件12629件,平均每年审结3683件。1955~1964年,全地区共审结婚姻案件15386件,平均每年审结1538件。“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瘫痪,民事案件无人过问。1972年,地、县人民法院恢复办公,至1976年,共审理婚姻案件4264件。1977~1986年,全地区共审结婚姻案件10974件, 其中一部份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积存下来,一部份是贯彻新婚姻法后群众提出的离婚诉讼案。1987~1995年,全地区共审结因草率结婚、一方吃喝玩乐跳舞赌博、夫妻间因纠纷导致感情破裂、女方因生女孩而受打骂虐待等原因引起的婚姻纠纷案件15359件。1980~1995年,地、县两级法院共受理婚姻案23681件,审结23382件,结案率98.74%。
家庭纠纷案件审判
1961~1970年, 全地区共审理因抚养、 扶养、 赡养等原因引起的家庭纠纷案188件。1971~1980年,共审理此类案件168件。1981~1990年,审理的家庭纠纷案件上升到706件。
财产继承纠纷案审判
1985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实行。1985~1995年,全地区共受理继承纠纷案417件,审结425件(含1985年以前受理未结案的8件),结案率100%。
财产权益纠纷案审判
60年代, 全地区共审结财产权益纠纷案1160件;70年代,受理此类案件772件;1980年后, 此类案件逐年增多。至1995年,全地区审结财产权益纠纷案31812件,其中房屋纠纷案3381件,宅基地纠纷案1015件,债务纠纷案19900件,损害赔偿纠纷案7516件。
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审判
1950~1952年,审结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此类案件360件;1954年审结315件。1956~1958年,共审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之间的此类纠纷案74件。1960年,全地区只审理此类案件1件。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山林、土地纠纷案件增多。1978~1995年,全地区共受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2151件,审结2145件,结案率99.72%。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81年以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1982年,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各县、市人民法院也成立相应经济审判机构。1992年,地区和各县、市人民法院陆续增设经济调解中心,对合同纠纷等经济案件进行调解或判决。1982~1995年,全地区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0461件, 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10035件,交通运输案8件,经济损害赔偿案15件, 其它经济纠纷案403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中,包括购销纠纷2558件,工程承包纠纷245件,加工承揽纠纷58件,财产租赁纠纷120件,借款纠纷4693件,农村承包纠纷239件, 科技协作纠纷72件,联营纠纷87件,其它经济合同纠纷1925件。这些案件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7681件,只有2327件以判决方式处理。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年前,行政案件,如劳资行政、土地行政、工商行政和治安行政等发案较少,未设立有专门的审判机构。1988年,地区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之后,各县、市法院行政审判庭相继成立。至1995年底,共受理行政案件1198件,其中土地行政案348件,林业行政案143件,治安行政案110件,其它行政案597件,审结1183件,结案率98.75%。

第六节 执行工作

1985年,地、县两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执行庭,配备执行人员,执行工作逐步走上法制轨道。对审理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判决和裁定。 1985~1995年,共执行各种案件19288件,其中民事纠纷案件7157件, 经济纠纷案件2910件,行政案件961件,其它案件8260件,维护了判决的法律效力的尊严。

第七节 审判监督

1956年以前,地、县两级法院未设立审判监督机构,一般申诉案件由信访接待科(室)处理。1983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1992年,撤销刑事审判第二庭,设立告诉申诉庭(各县、市也相应设立),负责审理上诉、申诉和抗诉案件。
刑事审判监督
1953年,开展对“四错”(错捕、错押、错判、错杀)案件的复查,重点是反革命和重大刑事案。 1956年,复查镇压反革命运动时期审判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1958~1961年6月,复查“大跃进”时期所审结的案件。1979~1981年,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所判处的冤、假、错案,地、县两级法院共复查反革命案件1341件,其它刑事案件5713件,发现错判的4473件,均已改判或纠正,其中,106人免予刑事处分,819人无罪解释。1986年,对建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政治性案件和有申诉的反革命案件,“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复查。1987~1995年,全地区共对已审结的4901个案件进行复查,其中维持原判3561件, 改判1120件,撤诉及其它220件。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使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得到了落实。
民事审判监督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和制度始建于50年代初期,1956年后进一步完善。1957年的反右派斗争和1965年的“四清”运动,法院的审判监督制度受干扰,到“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制度被破坏殆尽。1979年后,审判监督制度得以恢复。1980~1995年,地、县(市)两级法院对已审结的1507件民事案件实行监督,结果维持原判1053件、部分改判136件、全部改判104件,其它214件。
地、县(市)两级法院还对经济、行政案和审判实施监督。1983~1995年,监督已审结的经济案件239件, 其中维持原判137件、部份或全部改判41件,发回重审4件、撤诉等57件。1988~1995年,监督已审结的行政审判案件45件,其中维持原判32件、改判8件、撤销1件、其它4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民国3年(1914) ,国民政府规定以承审员管理县诉讼事宜,与知事同负责任,兼管司法事务。当年,国家司法处采取四级三审制,来宾、武宣县和象县合设一初级厅,分理检察、审判和司法行政。27年,各县成立司法处,隶属县政府直接领导,司法行政事务由地方法院司法行政处管理。28年,司法从行政分离出来走向独立。
50年代初,废除旧的司法组织机构,组建人民司法。各县成立司法科,既办案,又管司法行政事务。 1951年下半年,各县先后成立人民法院,撤销县司法科。1956年6月,宜山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成立。各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管理司法行政工作。1957年,取消司法行政科,除人民调解有些运作外,其余各项业务无法进行。
1980年11月,三江侗族自治县重建司法科,属县人民政府一个职能部门,1982年改称司法局。同年,各县先后成立司法局,合山市司法局1984年5月成立。1995年,10个县(市) 司法干部共209名。138个乡镇有司法助理员174名。乡镇法律服务所138个,共有法律服务工作者307人。
1982年2月,正式组建柳州地区司法处。1985年1月,成立柳州地区法律顾问处。1987年10月, 成立柳州地区司法处监察室。1992年5月,成立柳州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1995年,司法处下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科、公证律师科、劳政工作科。司法干部47名。

第二节 法制宣传教育

民国36年,《中华民国宪法》公布后,各县参议会主要任务之一是宣传《宪法》。当时政府要求其职员“学法、懂法、执法、守法”,对县及县以下基层骨干进行法律常识培训。同年,各县党部、县政府督促乡(镇)、村(街)公所在通街之处张贴法律、法规条文,使民众随时看到,受到教育。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专区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废除封建婚姻,实行婚姻自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等制度,打击了一批残害妇女的罪犯。
1954年、1975年和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境内都进行了广泛、深入宣传,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1985年1月, 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司法部作出1985~1990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规划。7月,地区成立法制领导小组(后改称地区普法领导小组) ,下设普法办公室,各县(市)亦成立相应的机构,有领导、有计划、系统地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试行) 、《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兵役法》、《森林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十法一例”) ,全地区有普法辅导员14451人。1990年,第一个五年普法结束,全地区干部学法对象63463人,学完“十法一例”62711人,占98.81%。职工普法对象79855人,学完77123人, 占96.58%;个体工商户普法对象50758人,学完47566人,占93.71%;居民普法对象152109人。学完133812人,占87.97%;农村普法对象1508073人,学完1455180人,占96.49%。全地区有学校法制教育师资专职3446人,兼职7118人,61.29万学生全部按规定上了法制课或思想品德课。1990年11月20~26日,自治区普法考核验收小组到柳州地区考核验收,认定合格。
在开展五年普法和面上法制宣传教育后,农业生产逐步纳入法制轨道管理,许多乡、镇制订了《公民守则》、《禁垌公约》、《个体工商户守则》。农村联系实际,制订村规民约,有的还开展“遵纪守法光荣户”评比活动,依法治村。依法治厂、治矿收到良好效果,八一矿针对生产情况,制订或修改补充规章制度80多种,逐步依法管理企业,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1990年,该矿首次实现工业产值突破亿元。泗顶矿不断深化普法教育,建立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依法处理矿区的外部关系,确认了矿区的权属,维护社会和矿区的稳定。
1991~1995年,地区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即“二五”普法计划),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宪法》、《婚姻法》、《水法》、《义务教育法》、《土地管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农业法》、《著作权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10多种法律。全地区共有各类普法对象261.99万人,参加“二五”普法学习241.71万人,占92.26%,通过学法用法,社会治安有了好转,促进了精神文明建设。1995年10月,自治区“二五”普法考核验收团前来考核验收,认为符合标准。
5年来,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如三江侗族自治县1991年以来,审批建设用地12981宗,没有发现1宗属违纪审批。 该县还依法查处违法占地案件588起, 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违法用地702起;“二五”普法期间,该县建委严格依法办事,坚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公证后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忻城县卫生防疫部门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先后对50家饮食业摊点违反《食品卫生法》作出行政处罚。1994年8月至1995年6月,忻城县果遂、欧洞乡境内公路,先后发生歹徒抢劫过往班车乘客财物恶性案件,当地干部、群众,每次闻讯后,都自发行动起来,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提拿犯罪分子归案。来宾县溯社村党支部书记、 村长罗金富,为捍卫法律尊严,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赤手空拳同3名持枪歹徒博斗,英勇献身。武警来宾中队长宾义华在回家探亲时,只身勇斗一帮行凶歹徒,身负重伤,发扬了见义勇为精神。融安县14个乡(镇)、145个村公所建立健全帮教小组、法制宣传小组、禁赌小组、治保会、村规民约执行小组等,实行乡(镇)长、村长、组长、家长“四长”分级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促进了农村社会治安的好转。武宣县新龙乡在全乡18个村民委成立“妇女禁赌防拐协会” ,会员182人,协助有关部门禁赌打拐,刹住赌风,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991~1995年,全地区有7个县(市) 、120个乡(镇)、244个厂矿企业、1078个村、2782所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致使刑事案件逐年下降,社会治安有了好转。如1992年全地区发生刑事案件5227起, 比1991年发生的10353起, 下降49.5%,1993年发生4899起,比1992年下降6.2%,1994年发生4715起,比1993年下降3.7%。

第三节 人民调解

调 解
清朝、民国时期,境内调解民间纠纷,由基层政权或社会组织出面调解,没有调解机构。如当时融县苗族成立的“埋岩会议”,怀远县(后称三江县)侗族成立的“会款组织”,金秀瑶族的石碑组织等均由有名望的寨老主持,负责处理村寨发生的纠纷。民国21年(1932),先后在基层政权内设立“息讼会” 、“调解会”,专事民间纠纷的调解。23年8月,广西省民政厅撤销各级“息讼会”组织,将调解纠纷事宜归县政府及区、乡(镇)公所办理。26年8月,各地建立调解会。35年7月,各地普遍成立区、乡(镇)调解委员会。同年9月,废止村、街调解会,其事务归并乡(镇)调解委员会办理。
50年代初期,专区、县、乡、镇成立调解委员会。1955年,全专区有调解委员会1010个,调解委员3300人。 融安县70%以上调解组织发挥了作用,全县调解纠纷113件,其中婚姻纠纷就有63件,占55.8%。大瑶山县(今金秀县) 永和乡习惯晚上外出“点火把”,男人晚上去“点火把”后,迟迟不回家生产,不少家庭引起夫妻闹离婚,该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后,有10多对夫妻和好如初,共同搞好生产劳动。“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大部分调解组织不能开展工作。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同时恢复调解委员会。1983~1987年,结合撤区并乡和结合乡、镇换届选举,调解委员会由原来设在大队一级改设在村民委员会。1995年,全地区138个乡、 镇,建立了人民调解领导小组,1365个村民委、60个居委会建立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共9695人,还有42个200人以上的厂矿场建立调解委员会202个,调解委员1414人。村民委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调解人员16947人,形成从乡、镇到村屯的调解网络。
1983~1995年,全地区调解民间纠纷总数206373件,成功数179446件。其中,婚姻调解29298件,成功25195件;继承调解6391件,成功5472件;抚扶养调解8728件,成功7589件;邻里纠纷调解21951件, 成功19894件; 房屋宅基地调解31206件,成功28601件;债务调解8804件,成功7335件;生产经营调解31768件,成功26026件;赔偿调解15890件,成功14468件;其他调解52337件,成功44866件。
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 调解1412件, 2689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调解2022件,26171人。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调解110件,181人。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调解191件,5073人。
纠纷调处
1970~1974年2月, 地区政法部门指定专人抓调处工作。1974年3月7日,成立柳州地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法院、民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电局等部门抽调干部8名到调处办工作。 各县亦成立相应的机构,时全地区共有工作人员52人。 1974~1982年, 全地区发生纠纷13815起,已结7801起,占56.6%,其中土地纠纷4881起,已调结2914起,占59.8%;山林纠纷5627起,已调结3191起,占56.9%;水利纠纷3307起,已调结1696起,占51.2%,促进了安定团结。1983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撤销区处纠办的通知》,柳州地区虽没有明确宣布撤销地、县两级处纠机构,但工作已处于瘫痪状态。1984年11月24日,自治区恢复、建立调处办公室,加强对地、市、县调处办的领导。1995年,全地区共有调处工作人员66名,其中地区4名,县(市) 62名。地区、来宾调处办公室靠挂司法行政部门,余9县(市) 直属政府职能部门。融水县还把调处办更名为调处局。1985~1995年,全地区发生土地、水利、山林纠纷22819起,已调结15761起,占69%,其中土地纠纷11017起,已调结8253起,占74.9%;山林纠纷8940起,已调结5616起, 占62.8%; 水利纠纷2862起,已调结1892起,占66.4%。在工作中,重点抓好三跨(跨县、跨地区、跨省) 纠纷的调处。全地区已调结的纠纷中属跨县纠纷84起,占发生数108起的71.6%; 调结跨地、市的纠纷25起,占发生数62起的40%;调结跨省纠纷71起,占发生数143起的47%。三江县富禄乡与贵州省从江县、黎平县及融水县8个乡、镇交界,1993年以前,纠纷械斗不断发生,严重影响接边团结。1984年初,地、县调处办主动邀请接边地区乡 (镇) 领导到富禄作客,心平气和协商,互谅互让,按照政策,合理解决,增进了团结,1994年, 接边地区不仅没有发生纠纷、械斗,还解决了6起山林、土地纠纷积案,双方达成了协议。1994年,象州县中平村与金秀县六巷乡青山村争议的新兵垌(地名)田13.66公顷,不时出现群众性抢种、抢收、挖田基、水沟和破坏秧苗的事件,使生产遭受严重损失。地区调处办的同志,深入现场10多次,配合县召集双方代表反复协商,宣传党的政策,最后达成了协议,出现了稳定的局面。
法律服务
1986年8月,地区司法处派工作组到象州县石龙镇建立乡、镇法律服务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至1995年,全地区共有乡、镇法律服务所120个,法律服务工作者307人,其中司法助理员177人, 调配干部31人,聘用专职人员45人,聘用兼职人员54人,在法律服务人员中取得律师资格12人。各县(市)还先后在县城建立法律服务中心10个,法律服务工作者42人。1987~1995年, 全地区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乡、镇企业、单位、街道、村委、个体户360家担任法律顾问。民事代理8269件(诉讼代理2232件,非诉讼代理6037件) ,协办公证14292件,调解民间纠纷31505件,宣讲法律20614场(次) 。受教育干部、群众达413.54万人,解答法律咨询86629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984份,挽回经济损失4110多万元。

第四节 律师

民国18年(1929),柳州正式成立律师公会(含柳江、宜山等地方法院区执业的律师),接受行政及司法机关委办或咨询事项等任务。此时期,境内一些地方民间曾出现“黑律师”、“讼棍”活动,多数是欺诈群众,勒索钱财。1950年后,忻城、象县、来宾等取缔了“黑律师”和“讼棍”,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
50年代初,忻城县法院配有律师工作者1名,融安县法院配有律师工作者2名。1956年,宜山专区法律顾问处和石龙、来宾两县法律顾问处成立,每个顾问处配备律师3名(各含律师主任1名) 共9名。当时律师办案不收费,从法院业务经费中付给律师报酬。1957年,受反右扩大化影响,律师担任刑事辩护被指责为“为坏人开脱罪责”、“站在坏人立场替坏人说话”等等,致使律师制度夭折。1979年,又恢复了律师制。1980年,多数县法院配有律师担任案件辩护。1982年,恢复重建地、县(市)司法处(局)后,律师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1985年3月,成立柳州地区法律顾问处,1987年改名为柳州地区法律事务所。1988年5月至1990年4月,先后成立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第一、第二分所和法律服务部,1990年冬撤销。1992年5月,成立柳州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主要办理经济案件,现有正、副主任律师各1人,专职律师5人,特邀律师2人。
1995年5月和7月,先后成立了合伙制的柳州四维律师事务所和柳州北辰律师事务所,各有专职律师3人,直属柳州地区司法局指导和监督。
1995年,全地区共有律师事务所18个,其中占干部编制的14个,不占干部编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4个。 全地区现有专职律师47人,兼职律师34人,特邀律师27人。从1986年以来,全地区先后组织律师资格统考7次,报考人员1014人,其中考试后取得律师资格186人。1985~1995年, 全地区律师为982家担任法律顾问, 经济案件代理2080件, 担任刑事辩护案件5664件,民事案件3300件,行政代理484件,非诉讼代理654件,解答法律咨询17248人(次),为委托法人挽回经济损失10400万元。

第五节 公证

民国29年(1940),柳州法院设立公证处,开展公证事项。
1950年后,公证业务范围主要办理结婚、离婚、收养子女、委托、合同、加工、顶贷、经销、代销等项。1956年,各县人民法院指定专人兼管公证工作。1958年后,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公证业务停办。1978年后,公证业务恢复。
1984年6月至1985年5月,各县(市)先后建立了公证处,每个公证处配员2~3名。1988年,成立柳州地区公证处, 1990年撤销。1992年9月25日,恢复柳州地区公证处。1995年,全地区共有公证员28名,联络公证员65名。1985~1995年,受理公证160403件,出证160082件,出证率99.8%, 其中民事公证34619件, 经济公证125636件, 涉台公证76件。 接待来访38674人次, 处理来信1873件,提出司法建议156件。拒绝不合格公证584件,其中民事公证344件, 经济240件,避免经济损失738万元。三江县公证处结合山区林业生产的特点,提出把牛浪坡林场的宜林荒山承包给农民的办法,得到该场领导的采纳,后从清山、整地、育苗到造林、 抚育、管理一条龙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签订合同进行公证共101个,涉及造林面积12000多亩, 事后种下的苗木成活率达85%以上,长势良好。忻城县公证处为农村水稻、玉米制种办理合同公证,提供优良品种,夺取农业丰收,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上述两县的公证工作,得到司法部原副部长、亚洲太平洋地区律师协会中国分会主席、咨询委员会副主席陈卓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