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至清代,境内知府、知州、知县负责赈灾。民国时期,设立民政科,专事民政工作。
1950~1956年,对军烈属、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救济等,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后,集体也承担部分军属优待和社会福利。为适应社会发展形势,根据财力情况,多次调高抚恤补助标准,对复员退伍军人也尽力安置。
第一章 基层政权建设
第一节 乡(镇)选举
民国时期,乡、村(街)长由上级主管机关委任。
1950~1953年,区、乡长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1967~1980年选举工作停顿,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及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上级派任。第一节乡(镇)选举
1953年,宜山专区在大苗山苗族自治区(今融水县)的金竺、雨卜乡进行选举试点,1954年全面铺开。据融安、石龙、来宾、三江、融水、忻城等县统计,共有选民815973人,参加选举的659143人,参选率80.78%。共选出乡人民代表1023人。在乡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乡长、副乡长,以及乡人民委员会委员。此后,换届选举依法按期进行。
1981年,根据1979年修正以后的《选举法》恢复换届选举。选民参选率94.86%,选出人民代表15149人,占选民总人数0.97%。在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上,选出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467人,委员810人。
1993年以后,乡镇换届选举工作由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节 村街选举
1984年,根据中央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将原来人民公社所属的1318个生产大队,改设1394个村民委员会,1987年又改建为1367个村公所,作为乡(镇)的派出机关,按自然村(屯)设村民委员会7764个。1995年,全地区共有村公所1414个,城镇居民委员会88个,街道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若干年份乡、镇(公社)人民代表选举情况
若干年份乡、镇(公社)长选举情况

第二章 优待 抚恤
第一节 拥军 褒奖
拥 军
民国33年(1944) 7月7日,柳州各界举行“国旗献金劳军大游行”,3天内共募得8000万元(国币),上交作抗日经费。
1951~1986年,每年八一建军节、元旦、春节,地区均组织慰问团,到驻辖区内团以上部队进行慰问;各县亦对驻该辖区内的解放军、武装警察进行慰问。1965~1987年,鹿寨县共拨75694元作慰问经费,平均每年3291元。
1987~1995年,地区慰问驻辖区内师以上部队,团以下部队由县慰问。此外,一些团体、部门, 组织职工向边防部队进行慰问, 其中,1990年,全地区对驻军的64个单位进行新年(元旦)、春节慰问,除送慰问信、慰问品外,还召开军政座谈会10场,军民联欢晚会21场,电影晚会25场。 108个乡镇召开优抚对象座谈会。乡镇领导带队慰问烈军属、伤残军人7735户(人),全部慰问活动经费16.17万元,其中民政优抚事业费占71.75%。另外,组织群众为烈军属做好事、办实事。据不完全统计,全区218454人(次),共给烈军属、伤残军人送柴草45851担,木炭9250公斤,送猪肉755公斤,年糕21682个,年画18326张,对联9163副,挑水15050担,维修房屋802间。
褒 奖
褒奖烈士 1951年以后,各县先后兴修革命烈士墓和革命烈士纪念碑(塔)。1995年,全地区共有烈士陵园1个,烈士纪念塔73座,烈士陵墓38处。
1981年,全地区对革命烈士进行全面核查,在此基础上,各县均编《烈士英名录》。收入英名录的烈士共1319人, 其中,抗日战争时期牺牲的烈士70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的212人,抗美援朝牺牲的518人,对越自卫反击战牺牲的92人,其它427人。1985年以后,经审查批准确认的烈士68人,其中因战牺牲30人,因公牺牲38人。
立功奖励 1986年起,从统筹的优待金中提取一部分对立功官兵作一次性奖励,1988年各县普遍推行。1989~1995年,共奖励立功军人879名,奖金151530元。
第二节 优待 补助
群众优待
民国20~30年(1931—1941),广西曾制发优待出征军人家属暂行办法和各县市村街义务帮助出征家属工作队组织规定,“每村(街)每甲一概组织帮工队班,以供出征军人家属之要求。”
1954~1955年,对无劳动力或缺少劳动力、生活困难较大的优抚对象,农忙季节组织群众代耕,代种、代收;对劳动力不足的优抚对象,遇到生产抢不上季节时,组织群众帮助抢种抢收。1955年,鹿寨县烈军属、残疾军人共1701户(人) ,经评定给予代耕443户(人),占总户数26%;共代耕面积132.93公顷,平均每户0.3公顷。
1956年以后,农村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对优抚对象劳动收入低于群众平均水平的部分,由集体给予劳动工分补助。融水县1956年有烈军属、残疾军人632户(人) ,得到劳动工分优待的183户(人),占总户数29%;共优待劳动工分95660分,参加劳动分配后,分得口粮6217.5公斤,人民币3539元,平均每户优待工分522.73分,分得口粮33.98公斤、人民币19.33元。1973~1980年,鹿寨县共优待烈军属、残疾军人3681户(次),优待工分分配得现金222910元,平均每户(次)60.56元。
1982年,农村逐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办法改为以生产大队(1984年为村公所)为单位,向各农户统筹。1983年全地区优待户数不到原优待总户数的一半,有的优待标准降低,如1985年鹿寨县户均年优待143元,武宣、三江两县仅60元,全地区平均76.97元。
1986年,以乡(镇)为单位筹集优待金,农户在缴纳农业税时一并上交。由于乡(镇)政府加强督促检查,当年全地区平均每户年优待96.31元;其中军属户均年优待96.48元。1987年, 组织学雷锋和送温暖小组, 开展为优抚对象服务活动,义务兵家属4286户,优待面达100%,忻城、融水县当年被自治区授予优待工作先进单位。1988年,全地区(除融安) 烈属450户,优待面达到100%,当年优待户均金额149.14元,其中军属户均比1985年增长1.27倍。
1991年,地区行署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群众统筹优待烈军属、伤残军人的通知》,要求以县(市)为单位统筹,优待对象亦不分农村与城镇,统一标准,统一兑现,当年优待对象户均年优待261.19元,比1988年多75.13%,其中军属户均优待为1988年172.25%。1995年, 优待对象户均年优待501.62元,比1991年增长92.05%,其中军属户均年优待比1991年多1.42倍。 1985~1995年, 全地区优待59986户次, 其中军属49386户次,优待总金额1538万元,其中军属金额1445万元。军属户均标准357.86元。
国家补助
一次性补助 民国20~30年,对应征入伍的军人家属中的老、弱、幼及无家可归者,规定由县政府在乡镇设抚养所收养;未设抚养所的,由村(甲)就其应享受之救济谷款设法供养。32年,象县实发户数,金额占应发数85.57%和85.53%。
定期补助 1950年以后,对生活极端困难的烈属,经群众评议,乡人民政府审查,县民政部门批准,农村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3~5元,城镇5~8元。1960年起,对老、病、残的优抚对象也给予定期补助(补助标准同烈属)。
1979年10月,烈士、病故家属和失踪军人家属补助调整为:农村6~8元,城镇10~15元。1980年补助标准调整为:孤老烈属、烈士遗孤,以及抗日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农村每人每月补助10元,城镇1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农村8~9元,城镇10~13元;抗美援朝入伍的复员军人,农村补助7~8元,城镇11~12元;烈士、病故家属和失踪军人家属,农村9~10元,城镇13~15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家在农村的补6~8元,城镇10~11元。
1985年,原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士、病故家属和失踪的军人家属改为定期发给抚恤金。同年, 享受定期补助的为在乡生活特别困难的老复退军人共2948人,占总人数4.87%,平均每人补助110.19元。1989年共补助6948人,占总人数11.63%,平均每人补助146.16元。1990年以后,享受补助的人数增加,人均享受补助金额提高。1995年共补助8330人,占总人数19.05%,平均每人补助387.37元。
第三节 抚恤
民国29年(1940),国民政府曾公布陆军和海军抚恤暂行条例,32年公布《空军抚恤暂行条例》。1950年,国务院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疾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条例后来作过修改,并得到落实。
一次性抚恤
1950年,对牺牲的人民解放军军人(含军队编制中无军籍的正式职工)、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财政补助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编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以及上述以外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人员, 给予一次性抚恤粮食300~600公斤; 上述系列病故人员,给予一次性抚恤粮225~450公斤。1953年改发现金,牺牲人员抚恤金150(民兵)~650(师级以上)元,病故抚恤金120~520元。1963年全地区(不含三江)发放25.15万元。1966年全地区发放数比1963年多7.14万元。 1979年调整抚恤金标准,牺牲人员一次性抚恤470~700元,病故370~600元。1980年牺牲抚恤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 烈士抚恤金800~1000元;因公牺牲470~700元。当年牺牲、 病故163人,发放抚恤金59370元。1984年4月起,烈士改按其牺牲时40个月工资计发。 1985年,牺牲、病故53人,发放抚恤金29666元,人均559.74元。1986年7月起,因公牺牲按牺牲时20个月工资、 病故按病故时10个月工资发给。1987年,人均抚恤788.70元。1988年,一次性抚恤人均超过1000元,1994年超过2000元,1995年人均4522元。
定期抚恤
伤残抚恤 1950年以后,对革命军人(含1950年以前的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参加战斗或因公致残人员,按年给予抚恤金。1965年起改为残疾补助费。 1978年改为长期抚恤。1985年,全地区936个伤残人员领取抚恤金15.90万元, 其中在职人员占49.36%,领取抚恤金占总数21.98%,人均75.6元;在乡人员占50.64%, 人均261.7元。1995年,享受伤残抚恤金941人,其中在职人数占61.74%: 共发放抚恤金37万元,其中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占70.13%,平均每人补助720.76元。
1985~1995年发放伤残抚恤金
单位:人、元
“三属”抚恤 1950~1984年,对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庭中,无劳动能力、生活收入不足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的直系亲属和生前依靠其供养未满18周岁的弟妹,国家给予定期补助(详见“优待、定期补助”)。
1985年初, 对上述人员改为定期抚恤, 当年享受抚恤的819人, 平均每人216.8元。1989年, 补助人数比1985年少30人,抚恤金增长1.01倍,平均每人每月抚恤金37.75元。1995年, 给予抚恤人数比1989年少104人, 抚恤金增长20.9%,平均每人每月52.64元。1985~1995年,“三属”定期抚恤8394人,金额348.17万元,年人均414.9元。
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遇到临时困难无法解决时,国家视困难情况及财政能力,给予适当补助(优待)。1954年, 来宾县给烈属子女147人补助入学学费1426元,平均每人补助9.7元,1956年补助308人共1813元, 平均每人补助5.89元。1987~1995年优抚对象临时补助共14.9万人,补助金额223.16万元,平均每人223元。
第三章 救济 福利
第一节 救济
救济灾民
民间救济 民国6年(1917),融县融乐镇200户居民受火灾,县绅胡雍宾、叶吉齐、梁品三、胡禹华等共捐1000银元救济。38年,榴江、雒容等县水灾,香港东华三院向广西捐赠一批救济款,广西将其中1608银元拨给榴江雒容等县赈济灾民。
1989年8月31日, 全地区洪灾严重, 群众共捐献衣物56700件, 粮18000公斤,人民币15670元救灾。 1994年,柳州地区又受水灾,当年从国内社会募捐救灾款1300多万元,衣物50万件,救济灾民。
政府救济 元大德九年(1305) ,象、柳、融3州大旱,十年饥荒,赈粮两月。明万历七年(1579) ,柳州府属5州县旱灾,知府以库银1450余两赈灾。民国25~31年,融县境内连年发生火灾,广西省共拨救济款6649元赈灾。31年,榴江、雒容旱灾,广西省拨款7993元救济。同年武宣县大旱,省拨救济款18535元(以上为国币)。35年武宣受旱,省拨款200万元及救济物资一批。38年榴江、雒容发生水灾,省配发救济款4500银元。
1953年鹿寨县发放救济款1.11万元,1956年发放8.85万元。忻城县1954年发15.24万元, 1957年发放款91.4万元。1959~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各地发生浮肿、干瘦、小儿营养不良、妇女子宫脱垂等疾病,出现非正常死亡现象。地、县组织生产救灾办公室,除抽调人员调查灾情外,并拨专款救济,全地区救济病人131301人,救济大米72万公斤,黄豆11.67万公斤,食油3.06万公斤,食糖6.69万公斤,医疗救济费96.99万元。
1971年5至8月, 武宣县境内暴雨成灾,发放生产救灾款13多万元。1975年2月,象州县的运江、 水晶、桐木等公社141个生产队5010户受冰雹袭击,组织生产自救外,给困难户救灾款7300元。1977年,全地区救灾款发放14万元,1982年发46万元。
1994年,全地区138个乡(镇)298.71万人受水灾,灾后发放救灾款40多万元,全年共发放1306万元。
救济孤、老、幼、残
1950年以后,国家对无法定抚养人、或虽有抚养人但无抚养能力的孤老、孤幼、孤残人员给以救济。 1953年,城镇孤老幼残每人每月救济5元,农村按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发给。 1953年,广西规定1人户月救济8元,2人户14元,3人户19元,4人户23元。农村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后,对完全没有劳动能力的、由集体供给定量粮食,解决生活必须的油、盐款;其劳动所得仍达不到一般社员生活标准的,由集体补足;对集体收入少,集体供养仍未达到一般社员生活标准时,由国家给予救济。1983年,对“文化大革命”中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下的“三孤”(孤老、幼、残) 608人(含柳城、柳江)国家给予定期救济,家居城镇的分二等: 每人每月12元和14元;家在农村的分三等,每人每月9元、11元和13元,全年共发放89694元,平均每人每年147.52元。1986年,共救济57.53万元,平均每人88.18元。 1995年,农村孤、老、幼每人每月可救济40元,城镇60元,当年共救济234万元,平均每人316.73元。
救济贫困户
1950年以后,对人多、劳动力少的家庭,以及因意外事故,或因长期患病,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户,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量救济。1984年,全地区共给贫困的328867人次,救济总金额139.27万元,平均每人(次)4.23元(农村人次均4.21元,城镇6.58元)。1990年人(次) 均救济3.16元(农村3.64元,城镇0.59元)。对生活贫困户除现金救济外,对缺衣少被者, 还给予物资救济,据鹿寨、象州、武宣、来宾、融水、金秀等6个县统计,1984~1995年, 共给孤老残幼和一般贫困户救济棉衣111348件, 单衣167496件,卫生衣、秋衣28185件,棉胎43994床,被单43823床,蚊帐2566床,棉布893427.66米,棉花154877.5公斤。
特殊救济
救济精减退职职工 1962年,将退职职工一次性退职补助金改为由按本人原标准工资30%按月发放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1965年,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于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已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改按本人原工资40%按月发给救济费。1987年,对每月救济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后调高为25元。1995年改为:在原工资40%基础上,再增加20元。
救济特赦人员 1987年, 鹿寨县给予被释放的原国民党团级以上人员7人,融水、忻城各给1人生活救济。家在城镇的每月21元,农村每月8元。
救济投诚人员 来宾县共有原国民党起义人员84人、 投诚人员17人,共101人;融安县有10人;象州1人。1988年,对其中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18人,每月每人救济13元。
收容遣送 1982~1995年,柳州地区共收容外流乞讨游民2370人,遣送回原籍1778人,送有关部门处理535人,作其它处理57人。
1984~1995年城乡社会救济
金额单位:万元
第二节 福利
福利事业
资 金
政府拨给 清乾隆元年(1736) 象州设养济院。知州拨款于南门外建瓦房6间,定额孤寡人员每人年发大米3.43石、 冬衣银0.5两。民国时期,政府按定额人员每月发口粮款5.4元。 1980年11月,融水县拨救济款19000元作福利院开办经费,1982年正式开办,按定额人员每人每月生活费29元; 1983年每个病故者丧葬费约1500元, 融安县于1981年,鹿寨县在1984年, 亦拨救济款建福利院。1991~1995年,柳州地区财政共拨款29.6万元,自治区专项拨款36.5万元,作为残疾人福利基金。
集体支持 1958年冬,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吃饭不要钱”,办“集体食堂”,一些公社、生产队将孤寡老人集中敬老院供养。1959年鹿寨镇办敬老院,由生产队划出一块柚子园给老人经营,生活费用从每年出售柚子和其他农副业收入中解决,1987年,金秀县头排乡自筹资金5000元办乡敬老院,划荒坡地1.66公顷、低洼地0.33公顷给敬老院种植经济作物;另按住院人数,每人每年统筹粮食300公斤,人民币30元。
募捐 一是专项募捐,1992年在地区直属机关开展“捐款扶残作贡献”募捐,收到捐款72342元。1991~1995年共收到国内捐助36.5万元。香港同胞郭××捐资15万元给武宣县残疾人联合会买一栋三层的楼房; 台湾同胞马崇忠捐100美元给鹿寨县残联。二是福利有奖募捐。 1990~1995年,全地区共筹集资金1128.1万元,其中地区本级筹集106.9万元;投入使用580万元, 占筹集总金额的51.41%,其中地区投入10.22万元。在使用的资金中,无偿资助占78.61%,有偿资助占21.39%。
1990~1995年全地区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福利(敬老)院
福利院 1981年融安县办福利院。1982年,融水县、1995年鹿寨县相继创办。1995年,全地区共有福利院3个,固定资产原值250.4万元,拥有床位118张,共收养77人,其中优抚对象占6.49%,“三无”(无亲人照顾、无住房、长期靠国家定期定量救济) 对象占68.83%,自费人员占24.68%。福利工作人员共22人,其中医护人员8人。
敬老院 1959年,鹿寨县鹿寨镇集资创办敬老院,收养农业人口中的孤老人员。
1988年, 金秀县头排乡敬老院建成。该院住房、活动室、厨房、餐厅等建筑共368平方米,院围墙空地2500平方米,共供养15人。1990年,全地区敬老院5个,1995年36个(其中镇办11个),总床位608张,收养352人,其中孤老占99.15%。集体供给35.5万元,平均每个院0.98万元。在36个敬老院中,23个院有自营收入,1995年,营业收入63.54万元 (院均1.76万元);年利润17.97万元(院均0.50万元)。
残疾人康复事业
1995年全地区共有残疾人214393人,占总人口的5.53%。其中视力残疾28128人,占残疾人总数13.12%;听力语言残疾54393人,占25.37%;肢体残疾22425人,占10.46%;智力残疾78758人, 占36.73%;精神病残疾5393人,占2.52%;综合残疾25296人,占11.8%。
残疾康复 1988~1992年,残疾康复内容为白内障复明、儿麻矫正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3项(简称“三康”)。1993年扩大七项:低视力配镜、特需人群补碘、智残儿童康复训练(含建站、培训智残儿童家长) 、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社区康复、精神病康复和达标语训练。 到1995年底,已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3687例,占任务数125.41%;儿麻矫治手术1671例, 聋儿语言训练374人,低视力配镜完成58人,招收弱智儿童到站训练86人,培训弱智儿童家长120人,完成特需人群补碘27016人。鹿寨、象州、来宾、融安、融水、忻城县建立弱智儿童康复站,鹿寨、象州、武宣、来宾、融安县成立社区康复站。
特殊教育 全地区办特殊教育中心小学5所,普通小学特教班14个 (其中聋生班6个,弱智班4个),已入学儿童1165人,入学率42.5%,其中弱智儿童933人,占应入学弱智儿童总数80.09%;聋哑儿童218人,占总数18.71%;盲童14人,占7.2%。
文化 体育 1992年5月, 地区从鹿寨、融水选拔残疾艺人13人,组成地区残疾人文艺代表队,参加自治区残疾人文艺会演,获组织奖。
1990年7月, 地区组织聋哑人男女蓝球队,参加广西区比赛,男队获第一名,女队第三名。 同年10月,自治区举行残疾人田径赛,柳州地区获金牌两枚,并向广西区输送运动员1人。 1991年,广西区举行残疾人游泳、乒乓球赛,柳州地区获乒乓球团体第一名。1992年3月,全国第三届残疾人运动会上,柳州地区藉运动员获聋哑铁饼2公斤金牌和聋哑标枪800克金牌。1995年广西区第三届残疾人运动会,柳州地区15名运动员参加,获金牌8枚。
福利企业
1980年,融水县民政局筹建民政综合福利厂,安排15名残疾人就业。1983~1987年,工业总产值69.83万元。1983年以后,合山、鹿寨、武宣、来宾、融安、三江、忻城等市县相继办厂, 1995年,全地区8个县市共有企业10户,职工605人,其中残疾职工283人,占职工总人数56.15%, 固定资产原值635.5万元,产品销售总额893.2万元,盈利企业9家,共31万元,亏损1家(3000元)。1987年,鹿寨县鹿寨镇铸造厂资金周转困难,请县民政局扶持,经协商,原厂固定资产折价给民政局,民政局投资5万元,贷款3万元,交原建厂人承包,全厂职工48人, 其中农业户口的残疾人21人,占职工总数43.75%,到1988年,总产值16.9万元, 盈利0.84万元,上交管理费0.22万元,健康职工年人均工资1141元,残疾职工750元。 1995年,合山、象州、融安、融水等县共办福利厂10家,职工104人,其中残疾职工占30.77%,盈利17.5万元。
第四章 安置
1952年,成立柳州专员公署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志愿兵复员工作结束后机构撤消,复员、退伍军人的接待、转运、安置等交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1972年,成立柳州地区复员退伍军人接待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局)。1981年,改为“柳州地区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1987年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后,改称“柳州地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6年,成立“柳州地区军地两用人才办公室”。各县亦建立相应机构。
第一节 安置复退军人
安置复员军人
1952年复员人数比1950年增多72.8倍。 1953年、 1954年,每年复员1千多人,1955~1957年, 每年2干多人。石龙县1952~1957年,共接收4897人,其中安排在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802人, 占安置总人数16.38%;调县外分配工作的146人,占2.98%;回农村的3949人,占80.64%。
1969~1975年,共接收复员干部579人。
安置退伍军人
1959年,安置部门协同劳动部门,分配退伍军人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到1979年止, 通过招工,从农村招收退伍军人到国营、集体企业工作,占同期回农村总人数28691人的27.2%。1979年,安置第二次入伍的301人到集体企业工作。1980年以后,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对退伍回农村的二、三等残废军人要与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由于国有企业逐步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人员处于饱和状态,退伍军人安置碰到困难。1982年,县、公社对在乡的退伍兵逐户走访,历时一个月,了解退伍兵实际困难后,全地区帮助他们解决住房278间,木材指标182.2立方米,拨款22460元,帮助21人落实责任田1.55公顷。
1980~1995年,全地区接收军地两用人才8859人,已开发使用6586人,开发使用率74.3%,其中:集资自我开发的专业户,重点户共2595人,占已开发总人数39.4%;担任乡村干部的1386人,占总人数21.04%;推荐到国营、大集体单位当工人的1376人,占总数20.89%;在乡镇企业当工人的623人,占9.46%;聘任为合同制工人606人。
安置转业志愿兵 1984~1995年, 共接收转业志愿兵349人。安排到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143人,占接收安置总数40.97%;安排到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当工人121人,占34.67%;照顾到爱人工作所在地安置的85人,占24.36%。
1950~1995年安置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人数
第二节 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
1975年起,对退休干部进行安置,到1983年止,共接收其爱人、子女在地区内,并有住房的退休干部9人。
1984年以后,自治区分三批下达离、退休干部安置任务。到1995年止,共接收12人,其中副师职1人, 年团职2人,副团职6人,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各1人。安置在来宾县城6人, 融安县城2人;两地统一建筑住房,总面积844.5平方米;其余人员分散在有关县,分别自建房或购买住房。离退休干部较多的来宾县,设立服务站,站内设文娱活动室,还配专车1辆。
第五章 扶贫开发
第一节 扶贫对象
贫困地区
国家定点扶持贫困县 1986年, 国务院按1985年全县平均每人纯收入150元以下,和全县平均每人纯收入150~200元的革命老区县和民族自治县为标准,确定三江、融水、金秀三县为定点扶持贫困县。1994年4月,增列忻城县为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持的贫困县。
广西定点扶持贫困地区 198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融水、三江、金秀、忻城、 融安等5个县为广西的“老、少、边、山、穷”县。并划定22个最贫困乡镇,占地区乡镇总数20.75%。 其中:忻城县红渡、北更、古蓬、遂意、果遂共5个乡,占该县乡镇总数50%。 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忠良、罗香共3个乡,占该县乡镇总数30%。三江侗族自治县同乐、 八江、独洞共3个乡,占该县乡镇总数21.43%。融水苗族自治县白云、滚贝、拱洞、 洪水、洞头、汪洞、大年共7个乡,占该县乡镇总数30%。融安县桥板乡,占该县乡镇总数7.14%。来宾县寺山、溯社共2个乡,占该县乡镇总数8.33%。
1986年3月,除原定的5个贫困县外,自治区将划为边远山区县的象州、武宣县定为贫困县。
1994年12月, 自治区将1992年农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乡镇,列入“八五扶贫攻坚计划方案”。柳州地区有38个,其中:三江侗族自治县的良口、洋溪、林溪、富禄、八江、 独纲、同乐共7个乡镇,占柳州地区贫困乡镇总数18.42%。其中特困村73个,占全地区特困村总数(158个)46.2%。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三防、安太、洞头、汪洞、同练、滚贝、杆洞、大浪、白云、红水、良寨、拱洞、大年共13个乡镇,占柳州地区特困乡总数34.21%,其中特困村26个,占全地区特困村总数的16.46%。金秀瑶族自治县的忠良、罗香、大樟、六巷、头排、三江、金秀共7个乡镇。占柳州地区贫困乡镇总数18.42%。其中特困村28个,占全地区特困村总数17.72%。忻城县的宁江、马泗、大塘、安东、新圩、红渡、古蓬、遂意、 北更共9个乡镇,占柳州地区贫困乡镇总数23.68%,其中特困村29个,占全地区特困村总数18.35%。融安县的桥板、沙子两个乡镇。其中特困村2个。
柳州地区定点扶贫乡镇 1984年, 柳州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4个贫困乡。即:融水县的安太乡(1994年广西列入扶持的贫困乡镇) 、三江县的洋溪乡(1994年广西列入扶持贫困乡)、来宾县三五、五山乡。
贫困户数、人口
1985年末,全地区农民平均每人每年纯收入低于200元、口粮不达200公斤的贫困户,共有27.8万户、150.39万人。其中,属于国家确定扶贫的三江、融水、金秀、忻城县,因地处边远的高寒山区和大石山区, 贫困人口80.53万人,占4个县农业人口72.27%。象州、武宣、 融安等县属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地区,贫困人口共27.18万人,占3个县农业人口总数32.53%。
定点扶贫地区户数、人口情况
单位:万户 万人
第二节 扶贫机构
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986年4月成立扶贫工作领导小组。 1989年元月,改称“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1994年4月,改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95年办公室下设福利、业务科,工作人员11人。
地区扶贫经济服务公司 1992年6月, 成立地区经济开发办公室服务部,10月改称扶贫经济服务公司。1995年共有职工10人,下属企业有桂中扶贫石材厂 (金秀桐木) 、阳桥煤矿(来宾)。 各县(市)先后成立相应机构。
第三节 扶贫开发
1964年起,柳州地区开始用救济款支持干旱地区的少数生产队兴修小型水利。1983年以后,民政部门运用部分救济款,试行“有借有还”办法(称“救灾扶贫周转金”)。到1995年止, 全地区共有扶贫周转金1679.8万元。1991年起,对民间自愿性互助组织加以领导,组织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和救灾储粮会,1995年,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共101个,储金50.3万元;储粮会3个,1994年储粮25.5万公斤。
1986年地区把帮助大多数贫困户解决温饱为工作重点。1985~1995年,使用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下同)、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贴息贷款,下同),老、少、边、山、穷地区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以及贫困县县办企业贷款等共33373.36万元,支持贫困地区农户发展种植、养殖业和贫困县工业企业,一些地方已取得效益,1995年,全地区已解决温饱户数、人口分别为1985年贫困户、人口数66.8%和68.2%。武宣、象州县农村年人均纯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的温饱标准,被自治区党委、区人民政府授予“扶贫先进县”称号。
1986-1995年贫困户、人口解决温饱统计表
单位:万户、万人
农业开发
中央为帮助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的贫困农民发展生产,改变贫困状态,从1980年起,每年拨给经费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由于缺乏完善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不论地方是否有可行的投资项目、也不分是否贫困地区,资金一级级往下拨,以拨代支。基层干部在具体操作时,有的平均分配给农户,有的项目分散,如将果树苗分给农户,每户几十株,形不成规模。亦难于进行技术培训和检查。
1985~1986年,全地区共投放“发展资金”892.6万元。“贴息贷款”450万元(仅对三江、融水、金秀投放) ,帮助贫困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由于以一家一户为扶持单位,点多面广,未达到预期效果。1987年起,改为以村、屯为扶持单位,对他们组织的经济实体进行开发型扶持。 到1991年底,共投放“发展资金”2870.97万元,平均每年574.19万元;贴息贷款(1991年增加对忻城投放) 5497万元,平均每年1099.4万元。上述扶贫资金除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生产外,全地区还兴办各种扶贫经济实体845个,参加农户44040户、203131人,其中贫困户35232户、 162514人,参加的贫困农户和人口均占参加农户总数、人口80%。由于扶贫资金扶持发展生产, 绝大多数的贫困户增加收入, 一些地方的贫困户生活得到提高。1986~1990年, 全地区有5.29万户、32.22万人解决温饱问题,占1985年贫困总户数和总人口的25.91%和29.91%。 国家确定的4个贫困县中,金秀县解决温饱的户数、人口分别占1985年数26.21%和34.09%。 象州、武宣、融安3县,以象州县变化最大,解决温饱的户数、人口分别占1985年总数59.70%和65.8%。
1992~1995年, 全地区发放“发展资金”2464.69万元,平均每年616.17万元。共扶持贫困农户139333万户(次),项目249个,其中一批项目取得经济效益,全地区共有8.35万户、 41.3万人解决温饱问题,分别占1985年总数40.89%和38.34%。其中国家确定扶贫的三江、融水、金秀、忻城等县解决温饱户数、人口数分别占1985年总数34.5、36.3、47.6、60.9和34.2、32.4、42.4、55.5。象州、武宣、融安三县中,武宣县脱贫的户数、人口最多。
1980~1995年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发展资金发放
单位:万元
农业开发项目
粮食生产 1964~1966年,全地区用救济款帮助来宾县密屋公社、象州县青凌河等28个干旱区建水轮泵站。 1977年冬,拨款32450元扶持13个生产队建电灌站4个,引水渠道1条,全长7公里。 1986~1991年,扶持贫困县进行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制种,推广杂交水稻、杂交玉米共1.5万公顷。1992~1995年种植3.56万公顷。
经济作物及林业生产 1986~1991年,扶持贫困地区发展柑、橙、李、沙田柚等各种水果1.03公顷,1992~1995年种植4927公顷。合计1.52万公顷。1986~1997年,扶持种植甘蔗、 桑、 茶、 烟等经济作物9507公顷,1992~1995年种植3380公顷,合计1.29万公顷。1986~1991年, 贫困农民利用扶贫资金,种植杉、松等用材林649万公顷,八角、油茶、油桐、药材等1973公顷;1992~1995年,种植用材林、经济林4980公顷,合计1.34万公顷。
养殖业 1986~1991年,扶助贫困地区农户养猪、牛、羊1.92万头,家禽12.85万只,养鱼面积69万公顷。1992~1995年,扶持养猪0.87万头。
贫困地区农户得到资金扶持和技术指导后,生产初见成效。一些地方解决了温饱问题,贫困农户、人口减少。忻城县北更乡,1984年以前人均自产粮不到100公斤,收入在100元以下,1992年后该乡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种桑549公顷,1994年蚕茧收入647.53万元,人均收入200.78元,该乡百福村,1993年种桑养蚕,全村人均收入650元,1994年达1200元。
工业扶持
地区所属的7个贫困县, 工业底子薄, 为帮助它们发展工业生产, 1984年,国家投入“支边”贷款、县办企业贷款19万元,扶持武宣县办工业企业。民政部门亦组织贫困户进行生产。1985~1986年,共发放“支边”贷款、县办企业贷款2197.1万元,平均每年877.45万元。 1987~1991年,发放贷款5212.2万元,平均每年1042.44万元。这段时间共帮助县办工业项目125项,乡镇办工业项目122项。其中象州、金秀、忻城上的项目较多,分别贷款1459万元、1279.7万元和605万元。全地区建设(含技术改造)的项目主要有:象州县的罗秀糖厂;金秀县的纸浆厂、炸药厂、绞股蓝食品厂;忻城县的糖厂、水泥厂;融水县的工艺美术厂、木器厂、火柴厂、荣地电站;三江县的厘金滩水电站;融安县的河西大桥等。1992~1995年, 发放“支边”和县办企业贷款7486万元,平均每年1871.5万元。县办工业项目32项,乡镇办工业项目65项,主要项目有:融水县纸厂、竹席厂、水泥熟料生产线、竹地板生产线、木衣架厂;三江县酒厂、造纸厂、油脂化工厂、松香厂等;金秀县桐木水泥厂、化工厂、香精厂。
1985~1995年,还发放“贴息贷款”8327万元,扶持县、乡办工业企业。
由于扶贫资金帮助,贫困县县乡办工业生产能力得到提高。如食糖,忻城县1984年年产4696吨, 1990年产14002吨,1995年产22501吨,1995年比1984年增长3.79倍。象州、武宣县1984年年产量分别为1209吨、 6403吨,1990年年产量分别为9312吨、20171吨,1995年象州县的年产量20224吨, 比1984年增长15.73倍;武宣县年产56001吨,比1984年增长7.75倍。
同期,民政扶贫经济实体亦有发展。1985年,三江县民政局扶持古宜镇几户灾民,办木材半成品加工厂;融水民政局办扶贫竹木制品厂。1986年象州办扶贫红光砖厂。1986~1988年共投入426万元,实现工业产值1100多万元,上缴税金78万元,盈利110多万元。到1995年底,共有经济实体18个,拥有固定资产627.1万元,自有流动资金722.4万元;职工441人,其中残疾人129人, 占职工总数29.25%; 贫困户121人,占总数27.44%。当年工业产值960.85万元。
1984~1995年支边、县办企业贷款


第四节 以工代赈
1985~1988年, 国家共两批无偿给柳州地区以工代赈的粮食8075万公斤,棉花81.5万公斤, 棉布405万米,共折人民币2686.43万元。自治区安排配套资金1439.53万元,县、乡自筹565.59万元,合计4691.55万元。主要帮助三江(833.9万元)、融水(711.6万元)、金秀(874.5万元)、忻城(634万元)、象州(314.8万元)、武宣(343.6万元)、融安(376.3万元)等7个贫困县和来宾、鹿寨县的一些贫困乡进行经济基础设施建设。
1990~1991年, 国家支援三江、 融水等7个贫困县以工代赈中、 低档工业品,总价值1286.78万元。 自治区安排配套资金487.98万元,部门集资100万元,县、乡自筹228.22万元,合计2102.98万元。主要帮助上述地区继续修筑公路及人畜饮水工程。
1992~1995年, 国家共分5批,拨给以工代赈的工业品及粮食折款8037.17万元。自治区安排配套资金1469.99万元, 县、乡自筹1172.76万元,合计10679.92万元,其中分配融水2047.5万元,忻城1850.5万元,三江、金秀、象州、武宣、融安等各1000~1200万元,来宾、鹿寨、合山等县(市)一些贫困乡也得到少量照顾。除交通、水电、农田基本建设外,还帮助解决造林、邮电通讯等基础建设。
交通邮电建设
1985年以前,全地区有12个乡政府所在地没有公路联通。1985~1988年,运用国家拨给的以工代赈物资,共修建四级公路36条,总长426.8公里,平均每条长11.85公里;共修建桥梁51座, 总长3210.25米。上述公路修成后,解决41个乡镇的341个村、75.86万人交通运输难的问题。
1990~1991年, 修建四级公路7条,总长88.68公里,平均每条长12.67公里。公路修成后,13个乡镇的61个村、13.78万人的交通运输困难得到解决。1992~1995年,以工代赈投入资金较多,全地区共修建四级公路95条,总长988.45公里,平均每条长10.4公里。修筑乡村机耕路58条,总长344.44公里,平均每条长5.94公里。至1995年底,除三江县的富禄至梅林公路未建成外,全地区所有乡镇公路均建成通车。
同期,用以工代赈资金508.19万元,帮助28个乡镇进行农村通讯建设。
水利建设
1985~1987年,资助三江等7个县以及来宾县的贫困乡修建人畜饮水工程377处,建抽水站44座,水利渠道94条,全长347.5公里;引泉水、河水126条,总长199公里;建小水电站15座, 装机总容量810千瓦;架设输电线路44条,共224.3公里。这期工程,解决和改善78.71万人和47.73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使2.7万户、12.44万人的生活及加工用电得到解决, 恢复和新增有效农田灌溉面积2135.3公顷。1990~1991年,兴建人畜饮水工程66处,改善13.28万人和8.6万牲畜的饮水条件。 1992~1995年兴建370处,解决33.12万人和24.54万头牲畜的饮水难问题,共恢复和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8984.42公顷。
农林基本建设
1992~1995年, 全地区用以工代赈资金完成砌墙保土7776.17公顷,坡地改为梯地3301.01公顷, 改造中低产田14437公顷。 造林3175公顷,营造水源林640.19公顷,封山育林7066.6公顷,种植各种水果2115公顷。
第六章 管理
第一节 婚姻管理
登记机关
民国24年(1935)公布的《婚姻登记证书规则》规定,县政府在婚姻登记证上盖印后,交村、街公所办理登记。
1950年至1951年4月, 登记机关为区人民政府。因群众到区往返路程长,且区政府对登记人情况不了解,1955年5月后,除融水、三江、金秀县外,其余各县改由乡(镇) 人民政府办理。 1958年9月,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婚姻登记。1984年,各地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由乡镇政府负责
海外华侨、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与地区内公民的婚姻登记,1992年5月前由县民政局办理;1992年5月后在地区民政局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多由民政助理员兼任。 1995年,全地区138个乡镇,共有婚姻登记员237人。
结婚登记
民国20年规定,男满18周岁,女满16周岁,方可结婚。25年规定,公民结婚须在举行婚礼后10日内,到所在地村、街公所登记。村、街公所审查属实,未发现违法,始可发登记证书。
1950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定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到法定婚龄的人结婚时,须凭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机关证明,到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
1980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将结婚年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同年12月,规定申请登记人需提交户口证明、所在工作单位或行政单位出具的、包括申请人出生年月、 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1982年,全地区申请结婚30909对,其中符合婚姻法规定,准予登记占95.24%,准予登记中,复婚101对,占0.34%。
1986年起,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居民身份证。1986年,准予登记的占申请数95.12%,其中复婚54对,占准予登记数0.26%。1992年,在象州、武宣、来宾、鹿寨、融水、融安等6个县城非农业人口中,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县级人民医院证明),申请登记时同时提交健康检查证。 当年准予登记结婚数占申请数95.53%,其中复婚63对,占准予登记数0.23%;未予登记占4.47%。1995年准予登记占申请数96.33%。
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与地区内居民结婚时,华侨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护照;以及经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港、澳同胞需提交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临时到大陆的台胞需提交香港中国旅行社或公安边防机关签发的旅行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 证明其无配偶的证明。1980~1995年,共办理258对,平均每年16.1对。
离婚登记
1980年以前,要求离婚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须经审查双方是否自愿,在调解无效后,则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以及家庭财产、离后生活安排等项进行调处,符合离婚规定的准予登记。1982年,全地区申请离婚1661对,符合离婚条件准予离婚的85对,占5.12%。
1986年起,申请离婚双方要向登记机关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年准予离婚数占申请数36.03%。1995年,准予离婚占申请数29.62%。
清理违法婚姻 1989年以前,违法婚姻由民政部门负责查处,由于民政人员少,仅对群众揭发的少数违法婚姻进行处理。
1990年,各县市将宣传《婚姻法》、清理违法婚姻与每年进行1~2次的计划生育大清理工作结合进行, 到1994年上半年止, 全地区共清出违法婚姻19722对, 给予补办登记手续18100对,占清出总数91.78%。
1995年,金秀县成立“清理违法婚姻制止早婚早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县直机关抽调干部, 组织4个工作组到各乡镇,各乡镇也成立相应机构,当年,全县清理出违法婚姻1615对, 其中给予补办登记手续的1379对,占清查总数85.39%,早婚162对,占10.03%,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还进行经济处罚。
婚姻档案
1986年以前无专人管理。1989年后开始整理。1992年地区进行部署,提出质量要求,到1995年底,全地区共整理的婚姻档案5822卷。
1980~1995年婚姻登记情况
第二节 社团管理
1990年10月以后,地区民政局内设社团登记管理科。象州县设社团登记管理股,其余县(市),配1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清 理
1979年以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社会团体相继成立。1990年,对已建立的社团进行清理, 地区直属机关原有社团104个,清理中自行解散的11个,占总数10.58%;清理后合并的16个,占总数15.38%;符合成立条件的77个,占总数74.04%。符合成立条件的社团,除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科学技术协会、华侨联合会外,需补办登记手续的72个。各县市原有社团334个,自行解散的40个,占总数11.98%;撤消3个,占总数0.9%;合并28个,占总数8.38%;符合成立条件263个,占总数78.75%,其中,需补登记201个。
登 记
1991年,办理社团成立登记。地区直属机关应补办登记的72个社团,已登记71个,放弃登记的1个。 各县应补办登记的201个,已登记155个,占应登记总数77.11%,放弃登记46个,占应登记总数22.89%。到1995年止,全地区新成立、办理登记的社团84个,其中地区直属机关17个,各县市67个。1991~1995年,地区直属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社团26个,其中法人变更23个,社团名称变更2个,地址变更1个,办理注销登记的社团6个。
第三节 殡葬管理
公 墓
1995年,合山、鹿寨、象州、武宣、三江等县共有公益性墓地373处。其中分布在县(市)驻地附近的19处,在乡镇驻地附近的30处,分散在自然村屯附近324处。
1995年初,地区民政局在鹿寨县雒容镇六座村古亭山建长青公墓(骨灰公墓) ,投资230万元,开发6.66公顷,1995年,砌好墓穴2160个,售出104个。
火 葬
1976年冬, 自治区民政厅拨款26.5万元。帮助来宾县筹建殡仪馆,1981年开业,职工19人。 1986年,自治区拨款67.2万元,帮助鹿寨县筹建殡仪馆,1989年开业,职工10人。来宾、鹿寨县过去实行土葬,改行火葬初期,群众未能接受,1981年,来宾县殡仪馆仅火化尸体2具;1989年鹿寨火化68具。1989~1995年,两县宣传《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准备自行土葬的,上门作说服工作,教育后仍违反的,采取强行措施。1995年, 来宾、鹿寨两县殡仪馆共火化尸体1155具,比1989年增加2.75倍,全年盈利17.21万元。
1981~1995年来并、鹿寨殡仪馆经营情况
第四节 地名管理
1980年12月, 地区成立地名领导小组,1981年9月,改设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县市亦成立相应机构。
地名普查
1980年12月, 地区在三江、融安两县进行地名普查试点。1981年9月,培训普查干部后全面铺开。1982年9月,普查结束。共删除地名51条,勘误地名391条,更名13条,新增地名769条,较正后全地区地名共15738条。普查的地名,按条填卡,建立档案,绘制标准地名图,并编写县(市)概况10篇。公社概况115篇,其它概况251篇。
资料编纂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均编纂地名志。1982~1988年10月,象州、鹿寨、融安、忻城、来宾地名志先后出版发行。其余县市完稿。
1983年, 柳州地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大辞典.广西分卷》 的编写。编写词目330条, 其中行政区划及居民点255条,自然地理实体28条,人工建筑14条,交通设施8条,名胜古迹11条,旧地名15条,释文约6万字。1985年,地区完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词典》的词目编写, 共1859条,约35万字。1987~1989年,编写《柳州地区乡、镇地名志》。 共编词目释文147条, 约25万字。 1992年参予《中国县情大全》 柳州地区部分的编写工作,1993年完成,约5万字。
地名更动
由于象州县大乐乡与融安县大乐乡同名, 按照广西区地名管理规定,地区于1991年4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将融安县大乐乡更名为城东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