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志

1950~1995年,柳州地区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共418592万元。财政收入中,工商各税收入264662万元,占财政总收入63.23%。
1951~1995年,财政总支出(含追加各项支出)’700239万元,支出大于收入的67.28%,缺口部分大多由自治区补助。1991~1995年,自治区补助后大多数县仍出现赤字。

第一章 财政收入

民国22年(1933),境内10个县财政纯收入共39.88万元(国币)。23年53.60万元,24年63.17万元,25年69.73万元,26年120.92万元,比22年增长2.03倍。27年63.71万元,28年139.95万元,29年142.46万元。由于国币贬值,31年收入1230万元,32年1620.33万元,33年3762万元,34年37127万元。
1953~1957年,各县地方财政收入3215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占48.58%,农业税占39.84%。1958~1962年,地区为一级财政,原自治区管理的企业下放到地区,地县亦上了一批工业项目, 5年中, 地县共收入13181万元, 比上5年增长3.1倍。收入中,企业上缴收入5409万元,占总数41.04%;工商税收3945万元,占29.93%;农业税收3061万元,占23.22%。收入数仅为同期支出的66.38%和66.96%,自治区给补助1783和6368万元,补助数占同期地县组织收入数的55.46%和48.31%。
1971~1975年,财政收入超过2亿元,其中工商税收12489万元,占总数56.26%。1981~1985年,财政收入超过3亿元,其中工商税收28427万元,占总数79.42%。1981~1985年,财政收入虽然比1971~1975年增长61.25%, 但仍收不抵支,自治区共补助20604万元,比1971~1975年补助增长1.35%,补助数占同期财政收入数的57.56%。
1986年以后,工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农林特产税扩大征税品目,机糖厂建设加快,且一般均有效益。 1991~1995年,财政收入达19.46亿元,比上5年增长74.58%。同期财政支出大于收入10多亿元。 自治区给予补助10亿元,比上5年增长49.78%。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占60.16%,农业税收占14.23%,企业收入占9.89%。

第一节 企业收入

1952~1957年,全地区企业收入占财政总收入4.4%以下。1958年以后,自治区管理的部分企业下放给地、县,企业收入增加,1960年,企业收入占财政总收入53.59%。1963年以后,自治区下放给地、县管的企业陆续收回,企业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4.5%以下。
1971年以后,自治区管理的厂、矿下放给地、县管理。到1978年止(除1976、1977),企业收入占财政收入10~42%。1979年以后,经济效益下降。1987年以后,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等经营承包办法,企业收入增加。1987~1992年,年收入占财政总收入12~18%。1993年以后企业收入比重较前下降。
上缴利润
1952年4月, 省府转发中央关于《1952年国营企业提缴利润及折旧基金办法》规定,企业利润应全额上缴。 当年全地区企业收入8万元。1956年规定,企业超过计划的利润,在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和劳动竞赛奖金以后,60%上缴国库,1957年企业收入10万元。1958年,广西省管理的商业企业下放给地、 县管理,企业下放后,上缴省20%的利润改为5%归地区,余下15%再按省、县各半分成。地、县亦新办一批企业,地区的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比例为: 邮电、轻化、煤炭、石油8%;商业、粮食、交通、农牧等提10%;机械提12%。 当年账上反映的利润有虚假成份, 当年企业上缴利润1219万元,1960年上缴数1896万元。1961年起,关停一批经济效益差的企业。1963年,商业企业全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一般县提取5%,民族贸易县提20%) ,当年全地区盈利企业47户,亏损企业7户(比上年同期减亏52.2%),全年企业上缴利润66万元。1964年商业企业利润留成总提取率不许超过7%。 1965年自治区管理的饮食服务企业下放给地、县管理,利润留成按30%提取,当年全地区企业上缴利润34万元。1967、1968年,“文化大革命”动乱,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1968年,企业上缴亏补相抵后净补贴7万元。1970年,专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规定,地区直属企业上缴利润232.7万元,实际上缴仅39万元。1971年元月,自治区规定基层供销合作社不再缴纳所得税, 改为上缴利润,全年企业纯上缴利润619万元。1972年元月,自治区管理的厂、矿企业下放地区管理,原放给地县管理的商业企业(除饮食服务企业)重新收回,当年全地区企业纯上缴利润2196万元。 1973年元月起, 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缴纳所得税。1974年上缴利润1602万元, 比1972年下降31.63%。1975年纯上缴利润400万元。1978年,对完成国家下达年度指标的企业, 可按职工年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仅完成产量、品种、 质量、利润4项的按3%提取,当年企业纯上缴1229万元。1979年,地区管理的企业有5户上划自治区; 县属企业共117户。同年县办工业企业也实行利润留成,商业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11%,商办工业为20%。1980年,商业系统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民贸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从20%提高到50%,当年全地区企业纯上缴利润69万元。
1981年, 自治区规定工交企业管理费用按同级行政、 事业单位标准定额开支,要求比1980年减少费用支出20%以上, 对企业欠缴的利润,从1982年1月起,按月征收2.1%的占用费。 企业普遍实行利润留成, 盈亏包干和小氮肥亏损包干, 当年纯上交利润387万元。1983年,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利改税后企业留利较前增加,如地区直属企业当年留利较上年增加15, 1万元,增长14.51%。商业、供销合作企业销售额比上年下降,销往自治区外的食糖减少,进口糖加工量减少等原因,1983、1984年企业亏损补贴大于上交利润。1985年,地区行署决定对企业超缴利润的10%计发一次性特别奖金。1987年,部分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用贴息贷款办法,帮助农民增加原料蔗产量,木材经营由多家改为独家统管,企业普遍推行承包责任制。 1988年盈利企业共上缴利润910万元,给亏损企业补贴1081万元。1989年,全地区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预算内工业企业63户,因原材料价格涨幅大,国家压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后市场疲软, 企业之间的“三角债” ,使不少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1991年以后,除建材、物资等少数行业外,其余行业经济效益均低于1990年。1994年,全地区发生洪涝灾害,企业部分物资受淹,生产受一定影响,同年实行综合目标管理,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按核定的上缴数上缴。1995年,企业上交1282万元,亏损补贴916万元。
所得税
1983年,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对盈利的大、中型企业,按所得额征收55%的所得税,饮食服务行业按15%征收。税后利润一部分用固定比例或调节税等办法上交,一部分按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 小型企业则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纳税后企业自负盈亏,但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柳州地区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工业企业74户、 商业152户、物资企业13户、供销合作企业15户,其中地直企业11户。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大中型企业除按55%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外,余下的利润分别核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对利润超计划增长部分可减征70%) 。1984年入库511万元,1985年入库1150万元,1987年3337万元,1990年4286万元.1991年以后经济效益下降,1995年入库3241万元。
调节税
1983年,大中型企业按55%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一部分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的办法或交纳调节税的办法上交给国家。交纳调节税的办法:以1982年企业实现利润为基数,以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部分占实现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率,基数利润部分按调节税率计征,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减征60%,调节税率逐级核定,一定三年不变。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以年度应纳所得税所计税依据,以1983年实现利润,调整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基期利润,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1983年合理的留利后的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调节税率。企业当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的部分,减征70%。1985年全地区共征税141万元,1987年220万元,1990年324万元。1991年起征收数下降,1993年征收不到72万元。1994、1995年无征税对象。

第二节 工商税收

1950年夏至1951年春,国家实行财政统收统支体制,各县工商税收先作支出之用,不足部分再向省(专区)领取,1950年各县留用的工商税收共92万元。1951年,县为半级财政,工商税收中的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属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各县工商税收收入373万元。 1952年,县为一级财政单位,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交易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等地方税收入的25%归县财政,当年柳州地区工商税收入为上年30.56%。1954年以后,地方税的全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的10%属县财政收入,1956年收入数为1953年1.48倍。1957年起,大瑶山(金秀) 、三江、大苗山(融水)等3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实行全额划税体制,全年工商税收比上年增长1.01倍。
1958年, 除3个少数民族县外,一些县工商税中的地方税为县固定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作调剂收入,当年工商税收为1957年134.98%。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对超收部分县有一定分成,1963~1970年,平均每年收入1222.38万元:1971~1976年,平均每年2531.83万元。1977年起,对收入任务在200万元以下的县,超收全部给县。1979年起,规定来宾、鹿寨县超收留县80%(1980年改为70%) ;3个少数民族县以及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县超收全留。1980~1984年,平均每年收入4975.4万元。
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属县固定收入的有:地方各税(含1985年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比例分成,年收入超过包干基数年递增6%以内的,按1980年比例分成,超过6%以上部分留县(1986年鹿寨、来宾改为留80%) 。1986年全地区工商税收9000万元。1993年收入超3亿元,1994年以后收入下降,1995年收入不足2亿元。

第三节 农业税收

农业税
1950年,采取农代会评议征、免户,征收户(负担户)按总农户60~80%掌握,分5至9等核定税额。 1951年,在土改地区实行20级全额累进税制,税率6%~25%;未土改地区实行依率计征与分配任务、民主评议相结合。1952年,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当年共征原粮59040吨, 受灾减免5455吨。1953年征收任务稳定在1952年实征水平。1954年,对负担畸轻畸重的户进行调整,全年征收原粮61390吨。1955年,在大苗山(融水) 、三江、融安以及来宾部分缺粮区, 试行征收农业税代金, 当年粮食征收数为上年的83.91%,减免数为上年282.09%。 1958年,规定以社为单位,按比例税制征收,全地区平均税率为15.08%,当年征收数比上年增长11.59%。1959年,农业税征收年度由跨年制(3月1日至次年2月末) 改为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1960年,根据稳定农业税负担的精神,按1952正常年产量,依率计征税额的88.62%,分配各县征收任务。1961年,调整农业税负担,以当年农业包产任务为主,参照历史负担情况确定征收任务,柳州地区平均税率9%;实际执行时为9.63%,全年征收数为1960年的65.57%,减免数为43.19%。1963年,柳州地区遭受严重旱灾,粮食减产,减免数为上年437.25%。1967年,征收管理工作较前放松,征收税额比上年减少。1968年10月以后加强管征,1967~1978年征收数(实物)在4万吨以上。
1979年, 自治区规定:稻谷产区平均每人每年口粮超过200公斤、稻谷和玉米混杂产区超过185公斤、玉米产区超过165公斤的生产队,按章征收农业税实物折征代金的,每50公斤价11.55元,全年全地区征收数为1978年的80.3%,减免数比上年增长15.88倍。1985年,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 年度实际负担率7.85%。 1987年计税土地比上年减少395.7公顷。1988年遭受自然灾害,年征收3万多吨。1989年清收尾欠5285吨,占历年尾欠总数41.68%,占全年征收总数14.23%。1992年,各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物与代金相结合的征税办法。1994年全地区受灾,实物征收为1993年79.74%。1995年粮食丰产,加上管征工作加强,征税数为1979年以来的最高年份。
减免
1951年以后, 境内少数民族聚居区得到税收减免,1952~1957年共减免47545吨,1958~1959年减免2735吨,1960~1962年减免115480吨,1964~1978年,年减免1530吨。1985年起, 对老、 少、边、山、穷县继续实行减免照顾,1985~1987年共减免7090吨,平均每年2363.5吨。 1988、1989年柳州区遭受自然灾害,1989年减免3195吨,占总减免59.61%。1990年以后的减免数在5000吨以下。
1952~1995年农业税征收、减免
单位:原粮吨
农林特产税
1950年起, 征收油茶、油桐、茶叶、桂、八角、竹、木材特产税,税率6%。1954年增加对漆、 药材、云 (木) 耳、香菇、罗汉果、果类征税,实行6%至20%的15级累进税率。1955年征税产品减少到6个(油茶、油桐、茶叶、八角、桂、竹) ,最高累进税率从20%降至13%。1956年一律征5%。
1979年3月, 油茶、油桐、茶叶、果类、八角、桂、竹均免征特产税。1983年为平衡经济作物与粮食之间征税负担, 对1979年免征的7类产品恢复征税。1985年扩大征税范围,园艺作物有桑(茧)、茶青等11项,林产品有木材、竹子等12项,水产品以及各县认为应征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税率10%、3%、2%、5%,当年共征税137.27万元。1987年4月,广西根据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税负相差悬殊的情况, 增加果蔗、西瓜6个征税品目,并调整部分产品税率, 全年征税数比上年增长63.69%。1989年3月,新增木薯、马蹄、用耕地种植的席草和药材,以及木炭、柠檬桉油、山苍子油等征税品目,并对一些产品的税率进行调整,当年全地区征收数超过1000万元。1991年增加对栓皮、杨梅树皮等近20种产品征税,对部分农业特产品实行两个环节征税。1994年征收数超过2000万元,1995年收入又比1994年增加78.96%。
1971~1995年农林特产税收入
注: 1.除表列数外, 其余年度收入统计入农业税收入内。 2.1971~1984年 (除1976)实物为稻谷。
耕地占用税
1987年,对占用现有农业用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人均占用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 ,水田每平方米税额7元;旱地每平方米税额5元。人均占用耕地667平方米至1334平方米(含1334平方米),水田每平方米5元,旱地3元。人均占用耕地1334平方米以上,水田每平方米4元,旱地2元。1987年征收41.12万元,征收税额中的30%归县(市)财政,当年全地区入库数为12.33万元。1989年征收数比1987年增长3倍, 入库数增长6.87倍。1990年耕地占用多,税额超过500万元。1994年起,征收税额全部留作县(市)财政收入,全年征收数为上年的103.45%,入库数则为127.75%。
契税
1953年各县全面开征, 征收数比1952年增长16倍。 1955年2月开征农村契税。 1955~1957年, 柳州地区共征税4万元。1967年以后,契税停止征收。1985年各县恢复征收,当年收入3万元。1994年房屋买卖、转让增加,加上房价较过去提高,征收数为上年的197.56%,1995年征税数又比1994年增长44.44%。
1987~1995年耕地占用税征收、减免情况
1952~1985契税征收数
单位: 万元
各县入库
1952年以前, 农业税属省收入。 1953年起,省、县按比例分成。1954年各县入库数比1953年增加10倍。1955年,省核定县的财政预算较慢,各县农业税已全部上缴,县分成数仅2万元。1957年起,广西对大瑶山(金秀) 、三江、大苗山(融水)等少数民族县实行全额划税体制, 各县农业税收入比1956年增长1.54倍。1958年农业税收入的60%作县固定比例分成收入。1959年以后,农业税收作县财政收入,财政总增收部分按比例分成。1963年柳州区因旱灾粮食减产,农业税收入数为上年58.91%。1964~1984年,年收入数在660万元~900万元之间。
1985年农业税入库数从1000多万元,增加到1990年的3000万元。1995年收入超亿元,占财政总收入2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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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其他收入

1952年开始列其他收入项目。1981年以后,增设专项收入。
1950~1995年, 其他和专项收入42764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入10.22%。其中其他收入35520万元,占此类收入总数83.06%;专项收入7050万元,占16.49%;公债收入194万元,占0.45%。
列入此类收入的项目共14个。1950~1995年止,累计收入超过1亿元的项目有罚没收入、杂项收入等2个;累计收入200~1000万元的项目有国家资源管理收入(954万元) 、事业收入和行政性收费(832万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693万元)和以前年度支出收回(227万元) 。规费、公产收入、摊位租收入、清理“小钱柜”收入、有价证券利息收入、积压物资变价收入、土地监证费、地方自筹收入等8项,累计收入在70万元以下。
罚没收入
1950~1952年共收入4万元, 占其他收入6.35%。1953~1957年平均每年收入3万元。1958~1965年收入甚微。1971年以后,对违法违章案件的经济处理增多,1976~1980年收入数占其他收入总数48.6%。 1981年以后,违章案件金额较1980年以前多,1986~1990年罚没收入比1976至1980年增多57.6倍, 收入数占其他收入总数58.43%。1991~1995年收入为上5年的300%,占其他收入类总数62.18%。
规费收入
1952年各县自行组织征收,当年收入2万元。1953年7月,征收规费的有公安、卫生、建设、工商、民政、房地产、司法、财政共8项20目。1955年7月对规费征收种类、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征收的规费共9项48目。各业务主管部门征收的规费,除开支必需的印刷证照工本费外, 全部上交同级财政作预算收入。1953~1957年,全地区共收8万元,占其他收入总数3.17%。1958年以后,规费列作预算外资金管理。1982,年以后,规费复列入财政预算。1986~1990年收入4万元,占其他收入总数0.05%。1991~1995年收入比上5年增长5.25倍,占其他收入类0.13%。
公产收入
1952年,县、乡管理的房地产及公有山林的产品收入、租赁收入和公产变价收入,上交县财政9万元。 1953~1957年共收23万元,平均每年4.6万元。60年代公产房交房产管理部门管理,公产收入多用作房屋维修、改建扩建用,甚少结余上缴,收入也未专项统计。1978~1992年,只有3个年度上缴,总金额6万元。
1952~1995年其他收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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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自治区补助收入

柳州地区所属县多数县财政入不敷出,1952~1957年,广西省共补助2006万元,平均每年334.33万元。 1958年,柳州地区为一级财政,并兴建了一批项目,当年自治区补助3137万元。1959年以后补助减少,1962年补助数为1958年的28.27%。1963年起,地区改为向自治区报账单位, 到1966年止, 自治区共补助各县3373万元, 平均每年补助843.25万元。1971~1978年,地区本级复为一级财政,地、县各级投资增加,支出加大,1972~1978年全地区补助收入29938万元, 平均每年4276.86万元。1979年起,地区本级又改为向自治区报账单位,1979~1985年,自治区共补助各县25555万元,平均每年3650.71万元。1986年起,地区本级第三次为一级财政, 1986~1993年自治区补助地、县106290万元,平均每年13286.25万元。1995年年补助数比1993年增长2.04倍。
1950~1995年本级财政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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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政支出

民国22年(1933) ,境内各县财政支出共计33.76万元(国币,下同)。26年支出105.92万元。 31年后,国币贬值,当年支出1224.41万元。33年3339.40万元,34年支出达34755.05万元。
1952年,柳州地区属各县共支出582万元,其中行政管理费、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407万元, 占支出总数69.93%。1957年全地区财政支出比1952年增长1.43倍。1958年,柳州地区为一级财政,当年全地区财政支出4495万元,其中地区本级支出2262万元,占总数50.32%。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1962年支出数为1958年42.14%。其中,地区本级支出223万元,占11.77%。1963~1969年,地区为非一级财政,各县年支出1800~2700万元。1971年地区复为一级财政,1978年支出数为1971年181.89%,其中地区本级支出1448万元,占总数20.07%;经济建设支出占44.97%,文教卫生类支出占30.66%。
1979年地区不为一级财政,各县支出共5846万元。由于经济体制改革,除经济建设等支出外,调整人员工资,增加物价补贴,以及物价因素等多项原因,1986年支出比1979年增长2.17倍。1987年设立行署本级财政,当年全地区支出27094万元,其中地区本级支出1880万元, 占总支出6.94%。1995年支出比1990年增长74.68%,支出中地区支出9273万元,占11.82%。
1951~1995年本级财政支出
单位:万元
续上表
注:1.本级财政支出其他包括价格补贴、支援不发达地区、五.七干校经费等。 2.其他支出包括增设预算 周转金、政府购买有价证券、地方借给中央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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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建设支出

1952年, 基本建设、农林水及气象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和城市维护费等4项支出共8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15.12%。1958年,国家执行第二个五年建设计划,基本建设投入大幅度增加, 1958年经济建设费支出3316万元,比1957年增长7.54倍,占财政支出总数73.77%。1961年以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经济建设费支出下降,1964年支出385万元, 为1958年的11.61%,占财政总支出16.75%。1965年支出增加。1968年支出减少。1970年以后,各项工作较前正常开展,1970年支出项目6个,1972年增至8个,支出2872万元,占财政支出54.03%,其中农林水气象事业费、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村生产等4大项支出数共2734万元, 占此类支出95.19%。 1973~1979年, 年支出2000~3000多万元。
1986年以后, 支出项目增至10个。 1990年各级经济建设投入增加, 支出超1亿元,比1986年增长1.09倍, 占财政支出22.53%。1995年支出又比1990年增加60.83%,占财政支出总数则下降1.79个百分点。支出项目:
基本建设支出
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柳州区基本建设支出60万元,占经济建设费支出总数68.18%。1953~1955年,基建支出主要为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农林、水部门的非生产性建设,支出金额逐年减少,1955年支出19万元,占经济建设费支出的23.75%。1956年上述三个部门的基建投资仍占较大比重。 1957年农、林、水以及文、教、科、卫基建支出246万元,占基建支出总数96.85%。
1958年是第二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 基本建设投资2628万元,比上年增长9.35倍,占经济建设费支出79.25%,其中工农业基建投资2093万元,占基本建设类支出总数79.64%。1959、1960年工农业基建支出共3989万元,占基本建设支出74~82%。1961年起调整国民经济, 1962~1964年基建支出共9万元。1965年柳州区基建支出增加,其中农林水和工业支出共92万元, 占基建支出61.74%。1967、1968年因开展“文化大革命”运动,生产秩序不正常,年基建支出在61万元以下。1970年以后,各县按自治区布署筹建小氮肥厂,柳中、柳南部分县建设糖厂,1972年基建支出1098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总数38.23%,其中工业基建支出占基建支出总数65.21%。 1973~1977年,基建支出1253万元,其中农林水支出439万元,工业基建支出631万元,分别占基建支出总数的35.04%和50.36%。
1980年以后,财政基本建设拨款改为由银行发放贷款,工业基建支出减少,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大中型农林水工程支出不多。1981年行政管理、文教科卫等非生产性建设分别为52、 28万元, 占基建支出总数50%、26.92%;1990年占86.08%和11.14%。1993年基建支出1489万元, 占经济建设费的8.66%,其中工业、城建、文教科卫支出分别为521、 179、240万元,占基建支出总数34.99%、12.02%和16.12%。1995年基建支出1579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9.7%,其中科卫、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基建共支出1454万元,占基建支出总数92.08%。
农林水事业费支出
1952~1955年,农业事业费支出63万元,水利事业费支出21万元,林业事业费18万元;1956年增加气象事业费支出(1万元);1958年此类支出379万元,占经济建设费11.43%,其中新增农垦事业费164万元, 占当年此类支出43.27%。1960年以后,水利事业费支出居本类支出首位, 其次为农业事业费。1962年除农林水支出外,水产事业支出2万元,其他39万元,后两项之和占此类支出10.51%。1970~1980年气象事业费;1977~1978年农垦事业费,仍由地、县财政列支。农机事业费1971年、畜牧事业费1976年从农业事业费中分出。1980年此类支出共9项, 共支出1245万元,占经济建设费69.48%,其中水利、农业、林业事业支出总计1074万元, 占此类开支总数86.27%;农机,畜牧、气象、水产、农场、其他等6项支出共171万元,占此类支出13.73%。
1981年乡镇企业事业费、1983年农业资源区划费、1986年土地管理事业费列入本类支出项目;气象事业费从1981年起由自治区气象局统一核定。1987年支出项目12个,支出1978万元, 占经济建设费26.63%,其中农业事业费支出占36.4%,水利、林业、畜牧、农机分别占26.79%、 12.03%、9.1%和8.24%,其余项目在20万元以下。,1995年支出项目不变,支出3888万元,占经济建设费23.89%,其中农业事业费支出占32.1%,水利占20.81%,林业、畜牧、农机分别占15.77%、10.78%和10.21%;其余项目在110万元以下。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
1971年,为改善县办小水电站、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小农械厂、小冶炼厂 (简称“五小”)技术状况,在经济建设项目支出中,增设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当年支出425万元,占经济建设支出20.11%。1976年支出项目4项,支出270万元,为1971年的63.53%,占经济建设费支出11.34%。1980~1985年,年支出在200万元以下。
1986年支出项目增至7项, 工业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增加,支出1064万元,占经济建设费22.03%。1988年此类支出1371万元,比1986年增长28.85%,其中工业挖潜改造支出占66.74%,县办“五小”技术补助占25.89%。1993年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共5509万元,占经济建设费32.05%,比上年增长2.71倍,其中工业挖潜改造资金占此类支出80.47%。1995年支出1072万元。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1959~1982年,仅有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1个项目,1959年支出388万元,占经济建设费11.92%。 1962~1971年,年支出在100万元以下。1972年以后支出逐渐增加,1978年支出515万元,占经济建设费15.45%。
1983年此类支出包括4个项目,1988年7项,支出1819万元,比1987年增长62.85%,占经济建设费支出26.48%。 1989年支出项目8个,支出3215万元,占经济建设费36.56%,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及水土保持补助(1422万元) 、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598万元)、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426万元)、农技推广及植保补助(598万元),4项支出占本类支出88.83%。1995年此类支出比1989年增长3.95%, 但占经济建设支出的比重下降16.03个百分点,此类支出中,造林及林木保护补助费484万元,占此类支出14.48%。

第二节 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事业费
1952~1958年,年支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事业费(以下简称文教科卫事业费) 150至500万元。1959~1971年年支出550至900万元。1958、1971年支出数占财政总支出10.9%和22.01%。,1972~1977年此类支出9338万元,平均每年1556万元。1978年起,年支出超过2000万元。 1988年年支出10462万元,比1987年增长26.63%,占财政总支出32.13%。1995年此类支出共12项,支出数比1988年增长1.63倍,占财政总支出35.03%。
此类支出中,教育事业费年支出占66%以上。
教育事业费
1952年7月,调整地区内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加上各种教育经费,当年共支出120万元,占文教科卫类支出总数75.95%。1953年以后,中、小学校数及在校学生人数增加,中、小学经费,全部由国家支付。1955年教育事业费支出238万元,占文教卫类支出总数81.51%。1962年民办小学教师的医疗费,在教育经费中支付;1962~1968年教育费支出3426万元,平均每年489万元。1971年分别给中、小学民办教师月补助18元和8元。1974年给中等、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伙食补贴,加上教师人数增加,1975年教育费支出1053万元,比1970年增长1.11倍, 占文教卫类事业费支出66.6%。1980年支出1871万元,比1975年增长77.68%,占文教卫类支出总数72.35%。1987、1988年部分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以及人员增加,教育事业费支出从1981年的2000多万元,1985年的4000多万元增加到1988年7312万元。1991年以后,调高教师工资,1993年教育支出13976万元,1995年教育支出19275万元,比1993年多37.91%,占文教卫类总支出70.12%。
科学事业费
1958年开始筹建专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专区科委),财政开始拨给科学事业费2万元。1959年专区科委成立后, 1960~1973年每年科学事业费平均在2万元左右。1973年开始,地区科委承担国家和自治区16个科技项目,地区财政增加科技事业费。1973~1995年地区科委进行各类研究开发计划47批,523个项目。地区财政安排科学事业费,从1973年的5万元,增加到1995年的125万元。1958~1995年全地区财政支出科学事业费共计1205万元。
文化事业费
1952年支出事业费1万元。1959年支出110万元,比1958年增长27.78%,占文教科卫类总支出4.14%。1975年支出数比1971年增长61.54%,1981年支出84万元,为1975年的200%。1983~1987年支出715万元,平均每年143万元。1988~1993年支出1582万元,平均每年263.67万元。1995年支出445万元。
1952年支出29万元,支出数占文教科卫类支出总数18.35%。1953年新增卫生所,开展各种接种和注射,全地区1.74万人享受公费医疗,卫生事业费支出510万元,比上年增长75.86%。 1957年支出74万元,占文教卫类支出的15.07%。1960年,卫生支出125万元,比1957年增长82.43%,占文教卫类支出20.18%。1961年,为治疗浮肿、小儿营养不良等病,全地区拨专款50万元, 当年卫生支出230万元, 占文教科卫类支出总数31.21%。 1962~1969年平均每年151万元。 1971年起,用于改善公社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补助的事业费较前增多,加上医护人员逐年增加,1975年支出421万元,为1971年161.92%,占文教卫类支出26.63%。1976年公费医疗经费从卫生事业费中划出。
1980年对从事影响身体健康的医护人员, 每月发6~15元的卫生津贴。1982年以后,医疗、 防疫等部门不断增添设备,1984年支出610多万元。1987年以后,防疫、妇幼保健、药品检验、中等教育等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增加,评定技术职称后增加工资;调高卫生津贴等,年支出超过1000万元。1991年支出1916万元,比1987年增长69.26%,占文教卫类支出12.88%。1995年支出2441万元,比1992年增长48.84%,占文教卫支出总数11.42%。

第三节 抚恤 社会福利救济费

1952~1971年(除1969年),此类支出中的社会福利救济费占较大比重(67~96%)。1972年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从社会福利救济费划出单列后,到1981年止,社会福利救济费年支出仍占此类支出60~79%。1982年以后所占比重逐渐下降。
1985年以后,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居此项首位。除1994年灾情严重支出占76.73%外,其余年份多在44~55%之间。1990年起,抚恤费开始超过社会福利救济费居此类支出第二位。1995年抚恤费比社会救济福利费多支出29.63%。
自然灾害救济费
支出原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中列支,1972年始独立统计。1976年末,全地区部分地区遭受霜冻、 冰冻,1977年自然灾害救济14万元,占抚恤、救济类支出总数7.37%。1978~1982年支出114万元,平均每年22.8万元。
1983年以后, 局部性灾害不断发生,由于物价指数上升,救济支出从1983年的100多万元到1989年616万元。1994年全地区遭受4次水灾,全年自然灾害救济2378万元,占抚恤、救济类支出总数76.73%。1995年支出1306万元,占抚恤、救济总支出55.27%。
社会救济福利费
1955年支出79万元,占抚恤、救济类总数81.44%。1958年救济支出27万元,为1957年26.47%。 1962年柳州区遭受较大旱灾, 1961~1963年支出278万元,平均每年196万元。1964年支出536万元,占抚恤、救济类支出总数96.4%。1968~1969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影响, 救灾救济工作较前放松。1972年自然灾害救济费从此项分出单列后,年支出约100万元。 1977~1985年,平均每年167.89万元,其中农村社会救济1977~1984年支出1160万元, 占社会救济福利费的80%以上。1986年起,年支出超过200万元。城镇社会救济、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事业费支出较前增加,农村社会救济支出所占比重下降。 1990年农村社会救济支出159万元,占此项支出总数66.81%。1995年此项支出达351万元, 占抚恤、 救济类支出的14.85%。 1995年支出中,农村社会救济占54.7%,城镇社会救济占19.09%,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占16.24%。
抚恤费
1952年,牺牲、病故抚恤费,伤残抚恤费,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等共支出17万元,占抚恤、救济类支出32.08%。1955年,调高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10~110元) 和残废抚恤费和优待金标准。1956年此类支出26万元,占抚恤、救济类支出总数20.63%。 ,1961~1968年平均每年支出增至23.75万元。1969年,年支出113万元,占抚恤、 救济类支出83.7%。1970年以后,年支出回复到17~28万元之间。1980年支出54万元,占抚恤、救济支出的24.88%,其中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支出32万元,比1978年增长7倍,占抚恤类支出59.26%。
1984年,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标准,提高因战、因公在乡残废人员抚恤金和在职人员残废金。1985年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发定期抚恤;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的烈士和其他人员抚恤金,改按牺牲时40个月工资发给;对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4~12元。1986年,扩大在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补助面;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当年抚恤支出148万元,比1983年增长1.2倍。其中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困难补助72万元,增长71.43%;伤残抚恤28万元,增长1.8倍;牺牲、病故抚恤27万元, 增长12.5倍;抚恤支出占抚恤救济类支出总数19.07%。1989年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1993年广西颁发一次性抚恤新标准。1994年调高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调高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参加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抚恤支出从1989年的218万元,到1994年的332万元。1995年支出95万元,占抚恤、救济类支出19.26%;其中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37万元,占抚恤费支出79.34%。

第四节 行政管理费类

1950年, 柳州专区行政工作人员工资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 1951年实行工资分制度。1952年, 全专区行政管理费支出249万元,占财政支出总数42.78%。1956年全部实行工资制, 1957年财政供给人员比1953年增长75.6%,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43.96%,行政管理费支出占财政支出27.72%。1961年精简、退职一部分工作人员,支出减少。1963年支出数为1960年的75.18%,占财政总支出28.24%。1964年调高出差人员途中伙食补助费。1966年对职工给粮食差价补贴,当年行政费支出比上年增加15.57%,占财政总支出27.39%。1967、 1968年, 因“文化大革命”运动,工作秩序不够正常,行政费支出较1966年降低。1977年,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等。1978年,年支出为1977年123.47%,占财政支出总数14.97%。1983年支出1700多万元。1984年支出2177万元,占财政总支出20.66%,其中公安、 安全支出217万元,占行政管理费类支出9.97%;司法、检察、法院支出214万元,占9.83%。 1985年,等级工资制度改为结构工资制,调高工资区类别,调高工作人员洗理费。1986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全年奖励工资可在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范围内发放; 柳州区从五类工资区调高到六类; 清凉饮料按5个月计发,1988年支出5105万元,比1987年增长30.73%,占财政总支出15.68%;支出中,党派团体补助974万元, 占19.08%,公安、安全支出710万元,司法、检察、法院支出557万元,占24.82%。1989年国家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离退休人员待遇也适当提高。1992年新增工龄工资、奖励工资,提高旅差费标准。1993年行政管理费支出比1990年增长47.93%,占财政总支出17.82%,其中党派团体补助支出2112万元,比1990年增加62.09%;公安、安全支出1404万元,增加20.93%;司法、检察、法院支出1080万元。1995年行政管理费支出比1993年增长64.36%,支出数占财政总支出23.63%。
1971~1995年, 党政群等部门共支出83176万元,其中工资25546万元,补助工资10376万元, 职工福利费2043万元,离退休费7905万元,人民助学金40万元,副食品价格补助792万元, 合计46702万元,占党政群等行政支出56.15%;公用经费中,公务费支出1 7391万元, 设备购置费2712万元,修缮费4552万元,业务费6293万元,差补899万元,其他4628万元,合计36475万元,占党政群等行政支出43.85%。

第五节 支援不发达地区等几类支出

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
1983年,柳州地区内8个县的30个乡镇得到此项扶助,支出金额33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3.88%,其中修筑公路、桥梁、人畜饮水工程、小水库、小电站共支出139万元,占此类支出41.74%。 1986年扶持集体经济和贫困户为主,当年8个县中的74个乡镇得到扶助,支出占财政总支出3.4%, 其中公路、桥梁、人畜饮水工程、小水库、小水电站共支出305万元,占此类支出48.33%。1994年,主要用于开发性的种植和养殖项目,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兴建的工业项目和以扶贫为目的的乡镇企业项目。1995年支出622万元。
价格补贴类支出
1985年此类支出1个项目(肉食补贴) ,金额36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2.87%。1986年支出项目6个,1987年增至7个。1988年11个,支出金额占财政总支出16.67%,其中粮油加价款占此类支出40.57%,糖价格补贴占18.53%,粮油价差补贴占16.82%,农资价差补贴占10.46%, 居民肉食补贴占8.9%。1991年补助7项,1992年以后补贴4~5项。1995年支出数占财政总支出1.83%, 其中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占此类支出48.75%,地方粮油价外补贴占41.23%。
农业综合开发支出
1995年,柳州地区用于开发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和改造低产田、改造低产水面、改造低产林果和低产畜禽、冬季农业开发生产共支出239万元,占财政总支出0.3%。
“五.七”干校经费
1968年,柳州专区各县“五.七”干部学校共支出经费18万元,占财政总支出0.92%,其中干校修缮费14万元,占此项支出77.78%。1969年,专区干校建立,当年公用经费支出20万元,占此项支出86.96%。1970年起,留在干校学习、劳动的人员工资及补助工资,改由于校发给, 当年工资支出61万元,占此项经费支出87.14%。1973年末在校人数205人,为1971年12.19%;经费支出27万元,为1971年支出40.3%。1975年年末在校195人,年支出23万元,占财政总支出0.45%。
其他支出
1952年其他支出34万元, 占财政支出5.84%。1953~1962年,除1958年以外,年支出在75万元以下。1963~1973年(除1969、1970) 其他支出增至两个项目,年支出100多万元。1974年年支出超过200万元, 支出数占财政支出4.82%。 1986年起,其他支出项下,增加“专项支出” 。1988年支出超过3000万元,占财政支出9.64%。1992年支出6000多万元,1995年11000多万元,支出数分别占当年财政支出14.09%和14.67%。
上解和借款
1952~1960年,柳州专区4个年度上解金额共137万元,其中1957年上解数占上解总数87.59%。 1961~1970年上解6190万元,平均每年上解619万元,其中1968年上解数占10年上解总数32.09%。1971~1980年上解25910万元,平均每年上解2591万元,其中1971、1972、1978年年上解4000多万元。 1981~1990年平均每年上解1978.7万元。1991~1995年平均每年上解2101.4万元, 其中1991年上解3000万元。上解项目分:收入大于支出、定额包干上解33935万元、 占上解总数54.26%;收入分成比例上解9054万元,占14.48%;超收分成上解1670万元, 占2.67%; 体制上解 (1988至1992年) 7878万元,占12.6%;专项上解(1985至1995年)9999万元,占15.99%。专项上解中,农业税计税价提价上解2925万元,集中城市维护建设税上解142万元, 税务经费基数上解1333万元,各县向自治区增加贡献上解2670万元,占26.17%;耕地占用税欠交扣除上解275万元,以及其他上解1806万元。
1981年, 根据地方可用财力,按15%借给中央财政307万元。1982年将比例借款改为定额借用。1986年规定,1981、1982年中央向各县借款,作为地方财政对平衡当年国家预算的贡献,不再进行结算,并同时办理销帐手续。1987年国务院规定,将压缩的各项开支数额,抵押中央拨款,把中央向地方借款打进基数,借款变为上交。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 专用基金

第一节 预算外资金

1979年以前,预算外资金收支自求平衡,以收定支。1979年以后,收支项目增多,数额越来越大。
收 入
1954年,工商税附加、公路养路费、养河费、育林费、中小学学杂费等列为预算外收入。1958年收入90万元,其中,各税附加占43.33%,集中事业收入占42.22%。1959年,在柳州专区经营、 原由自治区管理的国营企业下放到县,当年预算外收入330万元,收入数中,国营工业、 交通企业留用专项基金占55.76%。 1962年起,停止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1965年收入164万元。 1967年起,企业折旧基金不再上交财政。1970年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的60%纳入预算。1972年起行政事业管理部分恢复正常收入。1978年收入1992万元,其中集中企业收入848万元。 1979年, 柳州地区国营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55%、70%和100%。1981年起,企业全额利润留成改为基数利润留成或增长利润留成,企业留成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部分、亦增加新的收入项目。1985年收入6916万元,为预算内年度收入69.47%。1992年收入34177万元, 为预算内年度收入101.2%,其中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部分收入占总数53.26%。1993年起,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管理部分的留用资金不再列入预算外资金范围,1995年收入数为1992年的99.82%,为预算内年度收入78.49%,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年收入总数60.67%。
支 出
1958~1962年, 预算外支出共9个项目,支出2707万元,为同期预算内年度支出13.75%。支出数中,福利奖励基金支出占同期总支出32.66%;行政事业费、农林水气象事业支出占21.65%, 1963~1970年, 平均每年支出97.38万元。1976~1980年,平均每年支出1798.8万元, 其中,农林水气象事业支出、行政事业费、工交商业支出共6489万元,占支出总数72.15%。 1986~1990年支出11个项目共78965万元,占同期收入88.96%,支出数中,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占总数28.62%;行政事业费占22.16%。1991~1995年支出项目13个, 金额13.5亿元,占同期收入数的93.13%,其中,行政事业费占44.06%,更新改造资金、大修理基金支出占12.35%。

第二节 专用基金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由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工资总额1%缴纳。 1988年,全地区共收入65万元,其中地方财政补贴1万元。 1989年以后,由于职工人数增长,工资调升,基金收入逐年增多,1992年年收入117万元,比1989年增长50%,其中,基本待业金收入103万元,利息收入14万元。1993年, 集体企业开始缴纳待业保险基金,1995年收入390万元,比1993年增长1.8倍,其中国营企业371万元,集体企业19万元。
1988年,生产自救、管理费、转业培训及其他4项待业保险金支出共9万元。1993年支出50万元为1990年的227.27%,其中国营企业支出48万元,占支出总数96%,集体企业支出2万元。1995年支出206万元,其中国营企业201万元,待业救济14万元。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1988年,国营企业按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缴纳, 当年共收入637万元。1989年以后,参加统筹的单位、 职工增加, 1992年,保险基金收入2986万元,比1991年增加38.95%,其中国营企业224万元,集体企业652万元。1995年收入6488万元,其中国营企业6369万元,收入金额中,基本养老金收入5334万元, 占总数82.21%;利息收入424万元,占6.54%;国营企业上级补助或下级上解635万元,占9.79%。
1988年,养老保险金共支出343万元,其中离退休费及各种补助共299万元,占支出总数87.17%。1991年集体企业参加统筹。1992年支出2107万元,比1991年增长43.53%,其中,国营企业支出1778万元, 集体企业329万元。 1994年起, 集体企业缴纳基本保险金减少,1995年支出4658万元,其中国营企业支出4632万元,占99.48%。支出总数中离退休费和各种补贴共支出3436万元,占73.77%。
1958~1995年预算外资金分期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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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

第一节 机构

地区财政机构
民国29年(1940),柳州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二科负责民政、财政。30年,财政由第二科办理。1950~1956年,柳州(宜山)专员公署设财政科。1956年财政科、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局。1963年5月财政局改为科。
1968年秋,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成立财政、税务局革命领导小组。1973年财税局改称财政局。1979年3月税务从财政局分出。1995年,财政局内设办公室、研究室以及人事、预算、综合计划、工业财务、商业财务、农财、农税征收管理、事业行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科。
财政局下属事企业机构:
民族经济发展资产管理所 1986年批准成立,为事业单位。
会计事务管理所1989年10月成立,为事业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1992年批准成立。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1992年12月成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国债服务部1993年6月成立,财政局二层机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广西财务开发投资公司柳州地区分公司1985年成立,国营企业经济实体,地区财政局管理公司行政工作。
县(市)财政机构
民国初期,各县公署设财政科,主要负责田赋征收。民国17年,县设财务局,管理全县财务。22年裁局设科(第二科办理财政)。26年以后,县设与科平行的会计室,主办地方及县经管国款、省款岁计会计事务。
1950年以后,地区财政机构变动,各县财政科(局)亦随之变动。

第二节 体制

地区财政管理体制
1950~1957年,专区为向广西省报帐单位。1958年专区为一级财政;支大于收的由省补助;收大于支的按固定金额上交;超收部分,70%留给专区。1961年地区只就本级收入按规定比例参与分成;全专区超收部分,按5~10%分成。1963年以后复改为报帐单位。1970年5月,地区再次为一级财政,执行自治区关于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 (或差额补贴) ,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各县财政包干由地区管理。1976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柳州区超收时与自治区对半分成(1978年改为40%)。1979年地区又成为报帐单位。
1986年起,地区设立本级财政,自治区实行“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体制。收大于支,按其差额按基数的比例上解;收小于支,差额由自治区定额补贴;收入超过核定部分,柳州区留80%。1988年地区为一级财政。1993年,自治区将地区所属各县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上解比例、固定补助基数的管理权下放地区。1994年实行分税制。
县(市)财政管理体制
1950年,自治区对县实行财政统收统支。1951年下半年,县实行半级财政,1952起为一级财政。到1957年底止,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1958年实行“定收定支,五年不变”管理体制。1959年起,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变”,县收大于支的,多余部分上解,不再划给分成收入;收小于支的,其差额从统一比例分成收入支给,其全部收入仍不足核定支出的,由专署补助固定金额。1971年实行“收支包干,增收分成的管理体制。1976年改为“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79年为“收支挂钩,超收分成”,少数民族自治县及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县, 超收部分留县;来宾、鹿寨县超收部分留县80%。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管理体制,收入超过包干基数6%(年递增数)以内的,按1980年比例分成;超过6%以上部分全部留县。少数民族自治县递增10%的补助不变。
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收入大于支出的上交,小于支出的由自治区补贴。

第三节 预算管理

预、决算
民国20年(1931)《广西各县财务局编制地方财政收支预算暂行办法》规定,以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为会计年度。 28年起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年度预算须经县财务会议(财政监察委员会或临时参议会、行政会议)审定后上报,省核定后按预算施行。年度终了后,编决算上报。37年由于通货膨胀,财政预算以稻谷为标准计算。
1950~1951年各县财政为统收统支。1952年县实行一级财政,并按规定编报年度预算,但省11月份方核定,有的支出如农林支出、合作支出、教育支出等完成较少。1959年各县预算由柳州专署批准,决算由同级党委、人民委员会审查后,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批。1964年预算编制与执行,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方针掌握。必须开支而财力又难解决的,要先报追加预算。1967~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正常的预算管理被视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1971年财政实行大包干体制,预算收人在不少于上级分配任务,支出不突破指标的前提下,各项目之间可以调剂,上年结余,县可自行安排使用。1971~1973年,全地区预算收入13003万元,完成数占预算数106.04%,其中,地区本级预算收入3825万元, 完成数占预算数105.25%;同期全地区支出预算14000万元,,决算数占预算数111.95%,其中地区本级支出预算3554万元,决算数占预算数89.73%。1975年全区开展批判修正主义、批判资本主义倾向的总体战,后来虽然采取增收措施,收入预算只完成74.71%;同期因放松管理,支出预算分别增18.66%和7.11%。1977年因国营企业亏损增加,工商税收减少,收入预算完成74.97%,其中地区本级完成209.25%;全地区支出完成90.56%,其中地区本级完成140.32%。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后,1981~1985年,收入预算完成127.07%。 1986~1990年完成134.85%,同期支出预算完成123.95%和104.3%。1991年,市场疲软、产品积压、经济效益下降,企业应上交的税利被移作流动资金使用,预算收入增长低于支出增长,大多数县靠借款弥补。1995年继续执行适度从紧的政策,但国有企业效益低, 支出增长幅度大于收入。1991~1995年,收入预算完成103.32%,支出预算完成90.09%,多数县收不抵支。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0年,规定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一年内不得购买沙发、轿车、摩托车、照相机、电风扇等13种商品和其他非生产性设备。1963年,对确需购买的,国家单位需报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集体单位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批准后凭证购买。1965年11月起, 由各地本着节约精神, 自行控制。1966年以后,此项工作处于放任自流状态。1972年规定:沙发、地毯、小汽车、摩托车、打字机、电风扇、保险箱等30种为专控商品。1973年将电视机,1974年将台式电子计算机、扩大机、多用机、高音喇叭剔除控购商品目录。1977年控制购买的商品共28种,1978年为27种。1980年增加空调器、录相机、洗衣机、复印机、电影放映机(不包括8.75毫米放映机)等5种专控商品;将买卖双方共同控制限额改为由花钱单位控制为主;对县以下所属企事业,只管控购商品品种,不再下达社会集团购买指标。
1984年9月,专项控购商品有:小汽车(含旅行车) 、大轿车、摩托车、沙发、地毯、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多用机、录像机、照相机和放大机等14种,取消控购指标;当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金额共1444万元, 占控制指标数80%, 其中医药器械购买数占总数58.03%。1985年, 控购商品增加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3种。1986年,增加各种电取暖及热水设备1种。1987年7月,停止审批小汽车,全年控购商品金额比上年增长50.25%,其中医疗器械占总数51.78%。 1988年复印机列入控购商品,到年底,执行数比上年增加79.21%,其中医药器械占总数34.85%。1989年1月,专控商品共29种,新增的商品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 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丝绸及其制品、50元以上的各种钟表、100元以上的各种灯具、 国产13种名牌香烟、13种名牌酒和外国香烟及酒等。4月,自治区对购买27种控购商品征收附加费(除大型高级乐器和纯毛毯) ,当年支出数为控购指标数194.94%,比上年减少13.1%,购买商品中医药器械占总数51.3%。1990年,对专项控购商品按照进口商品从严,国产商品从宽;高档办公用品从严、一般商品从宽的原则审批。1991年进行税收、财务、 物价大检查时,对控购商品进行大检查,各县应检查1664户,已进行自查的831户,自报违反控购商品总额153万元; 重点检查202户,又查出违纪金额167万元,地区组织各县交叉检查, 共检118户,违纪33户,违纪面27.97%,违纪金额280万元,地区抽查118户,违纪83户。 同年在审批专项控购商品时,共压缩支出119万元,另罚款33万元;县以上单位全年购买控购商品5499万元,占控制指标数122.2%,比上年增长32.54%;乡镇、街道企业支出增长较多,其中购买小汽车金额比上年增加1319万元。1992年起,对控购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指令性、指导性)。1993年5月,控购商品从29种调整为8种,其余调减商品列入指标管理范围,当年共查110个单位,发现有违纪行为105个单位,全年购买控购商品金额为控制指标额107.92%, 比上年增长15.47%,专控汽车1888辆,其中非生产性汽车占总数77.01%。1995年,购买控购商品额占控购指标113.82%,比上年增长48.4%。
若干年度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情况
单位:万元
冻结结余存款
1960年,地方金库存款减少,机关、团体存款数额大。中央决定冻结各单位12月25日在银行的结余存款(含财政预算外资金、企业利润留成、工资附加、固定资金变价收入等),到1962年底止, 共冻结中央级企业12.11万元,后解冻8.96万元归还银行贷款;冻结地方单位1420.75万元,其中地区本级417.47万元,占总数29.38%;各县共冻结1003.28万元,占总数70.62%。 1962年止,解冻426.84万元,解冻数占冻结数30.04%,其中地区本级解冻95.94元, 占解冻总数22.47%;各县共解冻330.90万元,占总数77.53%。对资金来源不合国家规定的,如化大公为小公,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平、调”的其他收入等,收归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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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农业税管理

土地及产量核定 1950年夏征时,省要求各县、区自上而下分别召开县人民代表会议,区农民代表会议,分区分等评定产量,决定各村征收任务。各村设调查评议委员会,由村农会或农民代表6人, 公正人士1人,村公所2人组成,负责调查各户土地及产量,经过三榜定案,最后报区乡政府批准执行。1951年以后,只就少数畸轻畸重户进行调查调整。1958年以后,调查评议工作列入乡(镇或人民公社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正常工作任务。
公粮义务运送
1950年10月规定,往返运送不超过100华里,山区不超过60华里为纳税人义务运送里程。1953年义务运送里程改为单程30华里。1958年,对交通不便的山区义务运送里程,由县根据当日能往返原则确定。1961年起,山(林)区按原定往返60华里折半计算。由于有些地方自动取消义务里程。1963年夏征时强调:一般地区义务里程单程30华里,边远山区20或25华里。
入库通知
由征收机关填写三联式粮单、区(乡)组织的工作队送交粮户。粮户交完公粮后向征收机关换取收据联。
违章处理
经多次催交仍拖欠不交的,征收滞纳金;对长期拖欠税者,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第五节 财务管理

行政事业经费管理
1950年起,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全部上交。 1959年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公有房屋(含使用公有家具)及水电实行收费(抵扣支出)。1962年起实行“指标分开,统一安排,计划管理,定额控制,分月拨款,按月核销”的管理办法。1967年后,财务管理较前混乱。1974年对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以及行政单位,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或“定额管理,节约分成”的办法。1980年全面试行“预算包干” (形式有全额预算包干和公用经费定项包干),包干结余时可提取部分作集体福利和奖励。1984年实行“定编定员,按编制核拨经费;公用经费压缩10~20%。1985年实行大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1988年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基金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对1988年以后超编的,财政不拨经费。1991年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统一使用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票据;收费按性质分别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对预算外收入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1992年实行“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办法。1993年改为“零基预算”,根据政策和上年实际执行情况数,按照财力,分类分档核定支出。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 1953年进行清产核资, 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规定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财产作为固定资产,列册登记。1954年企业间未使用和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需调剂时,实行无偿调拨。1961年对停产、撤消、迁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清理;停产、迁并期间,固定资产不提拆旧; 企业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时不收价款;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要上交财政。1969年规定,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大部分留给企业。1971年4月,对工矿、交通运输、农林、商业、外贸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972年规定采伐、收购木材时,直接从木材生产成本中提取更新改造资金;商业企业按核定的综合折旧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原则上留给企业使用。由于企业家底不清,设备利用率低,资金周转慢,1979年又开展清产核资工作,1980年通过清产核资,核销部分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同年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调出(或租出) 固定资产所得价款留给企业使用;机器设备的基本折旧率提高0.5%;留给企业和企业提取的更改资金, 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1984年对固定资产原值在2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折旧基金留给企业。1986年原应上交的折旧基金留给企业用于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提取折旧。
利润分配 1950年地方国营企业利润全额上交(亏损弥补)。1952年起,对完成国家下达生产、销售、财务等计划的企业,允许提取奖励基金。1954年起对超计划利润,留给企业主管部门40%。1958年起,柳州区直属企业中,交通运输、商业粮食、农牧、劳改等企业留成比例为10%; 邮电、轻化、煤炭、石油为8%。1960年农村基层国营商业企业亦实行利润留成,柳州地区各县为10%。1962年,除商业企业外,其余企业停止利润留成,恢复企业奖金制度,对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质量、新品种、工资总额、降低成本、流动资金周转、上交利润等项计划经济指标的,按3.5%提取奖金。
1969年把奖励基金与医药补助费、福利补助费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直接记入成本。1978年柳州地区执行国务院批准的试行企业基金制度,对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 可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1980年改按基数利润留成(新产品试制费按利润总额提1%;职工福利基金按11%、职工奖励基金10~12%、企业基金5%提取)加增长利润留成(按不同行业提10~30%)。1983年,工交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其余按递增包干、固定比例或交纳调节税办法上交国家。1987年,工交企业全面施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上交利润递增承包,上交利润基数承包,上交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定额补贴包干;上交所得税后利润承包等等。1990年后对企业超目标部分的利润,财政分成比例不应低于35%。1991年起,将实现的利润分别以所得税和利润上交的形式上交给国家一部分(称为“税利分流”)。
国有资产管理
产权登记 1989年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后,制发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交各有关单位填报, 同时到企业进行典型调查,然后逐户逐项登记。1992年国有资产登记578户,完成96.33%, 国有资产金额83713万元,占登记资产总额32.31%。1993年后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登记,1994年止,共检查604户,占总数83.72%。1995年检查600户,占总数83.22%;国有资产占资产总额40.99%。
清产核资 1993年,对全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国有资产总额126922万元。1995年核对514个企业,国有资产为308320万元。
资产评估 1993年起,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企业申请(或委托)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到1995年止,评估资产总值50190万元。
国有资产核销、报废 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过程中,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求对一些资产作报废处理。 1992年,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检查并批准报废的机器、机械等共1191台(件),价值764万元。1993~1995年,共审批报废1925台(件),价值1234万元。

第六节 财政监察

财政监察
1952年下半年以后,地、县财政局内设监察股(局)。1954年全地区对36个单位的财务和2个县的总预算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财务制度不健全,物资保管不善,擅自开支,有20个单位共90人贪污公款。 1958年, 财政干部抽搞中心工作多,财政监察工作未能正常开展。1962年, 地区组织力量,对8个县的财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使各县财政管理较前完善,当年全地区行政事业费支出比1961年减少15.28%,地区本级公用经费比上年下降31.38%。1967年以后,财政监察再度受削弱。1972年以后,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已揭发出经济案件,进行检查。
1981年,地县采取财务汇审、联合检查等方式,共检查315个单位(含柳江、柳城县) ,查出有违纪行为的共232个单位;违纪金额240多万元。1983年采取先自查、互查,后重点检查,到年底止,自查2216个单位,自查数占总数84.2%;互查165户,重点检查36户,查出违纪金额400.7万元,经复查落实为289.1万元,当年入库118.3万元。
1985年,财务检查列为税收、财务、物价三大检查内容。1990年财务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191万元,其中偷漏企业所得税、侵占应交利润占37.7%;不按规定用途支取各项财政资金占18.32%,私设小金库占19.9%。已入库112万元,占查出总数58.64%。1995年查出违纪金额数比1990年增长2.21倍,已入库数增长2.74倍。
利润监交
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1956年9月起,由税务部门接办。1958年8月,仍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1962年4月,再度由税务机关负责,1964年2月至4月,全地区审查71户企业,审查数占监交总户数(不含饮食、服务) 44.4%。审查后,共核增预算收入35.63万元。1966年秋以后,监交工作无专人负责。1976年以后,地、县监交工作机构恢复。1979年除办理利润和折旧基金上交、亏损弥补外,还办理肉食蛋品、粮食、水产品调价的差价补贴和山区运费补贴。1980年,鹿寨、武宣、融安、忻城、三江、金秀6县做到年利年清。1982年,除鹿寨、来宾外,其余8个县利润(或亏损补贴) 均在当年办理。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监交工作范围逐渐缩小以至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