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粮食、食油由私营商店、摊贩经营。1950~1953年,国营粮食商业为稳定市场,保证供应,参与经营粮、油。1954年起,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1955~1984年,全地区共征购粮食 (贸易粮) 292.49万吨,平均每年征购9.75万吨;1957~1984年,共收购食油9.07万吨,平均每年3356吨。同期统销粮食277.17万吨,平均每年9.24万吨;统销食油3.25万吨,平均每年1159吨。为保证计划供应,国家多次调高粮、油收购价格。若干年分收购价格高于销售价格,国家为此给予财政补贴。为调剂余缺,国营粮食企业从1963年起经营少量议价(加价)粮油。1960年起,允许完成统购任务后的生产队(或社员)在集贸市场出售粮油。
1984年实行粮油合同定购 (后称国家定购) 。1985~1994年,全地区平均每年定购粮食7.67万吨;1985~1991年,平均每年定购食油1790吨。由于经营粮油的私营商贩增加,国营平价粮、油销量较前下降。1992年取消粮食统销后,国有粮食企业除代国家贮存储备粮外,继续参与粮油经营。
第一章 经济成份
第一节 私营 个体
民国25年(1936),融县共有粮食商店92家。26年,运江圩有粮食批发店10家,鹿寨镇有代理粮食经营的水面行8家、零售店5家。34年以前,武宣兼营粮食的商店17家。22年,缺粮的三江县兼营粮油的商店共187户。 各县农贸市场经营粮食的摊点较多,且不稳定。1950~1953年食油仍由私营、个体商店经营。1954年以后,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私营商店不再经营粮食、食油。1979年以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营粮油的个体户增加。1991年,全地区经营粮油的商贩136户243人, 注册资金32万元。1993年448户569人,注册资金169万元。
第二节 国营
1950年,国营贸易公司曾兼营粮食。1951年,粮食公司成立,经营粮食购销业务。1954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粮食管理所除负责粮政管理外,还负责购销业务。1965年,全地区共有粮食管理所102个,粮所直属粮站72个;1975年粮食管理所117个,粮站64个;1987年粮食管理所128个, 粮站70个,共有职工3749人。1992年,粮食管理所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原来的大门市划为若干小门市。 1994年,全地区有粮油贸易公司、粮管所、直属粮库143个(其中地区1个),粮油加工企业19个(其中地区1个),饲料企业9个(其中地区1个),运输企业1个(地区)。按管理级次分,县属企业165个,粮油门市部147个;地区粮食局下属企业4个。
第二章 收购
第一节 粮食收购
议购
私营、个体 民国26年(1937),长安、融水、石龙、象州、运江、武宣、鹿寨、雒容、寨沙等米市,私营商店收购的大米在13022吨以上(外销数,稻谷同) ,稻谷6195吨以上。鹿寨镇日内销100公斤,全年约3.65吨,占该镇年外销量1.8%;运江全年大米交易3000吨,稻谷3500吨。 缺粮地区年购入粮食较多,如三江县民国22年购入粮食约2.5万吨。1950~1953年,粮食主要为私营、个体商户经营。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不准私营、个体粮商经营粮食。1984年以后,经营粮油的个体商贩增多。
国营 1950~1953年,国营贸易公司、粮食公司经营的粮食,价格随行就市。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停止议价购销。1962年,开放粮食集市贸易,指定供销合作社经营议价粮食。1963年后,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主要为“双超”粮中奖励现金部分即加价粮)。1970~1978年总共购入1.77万吨,平均每年1965.6吨。1979年后,粮食企业有较多经营自主权。1986年起,粮食系统内原按调拨统计的粮食改按购销统计。1986~1992年,向生产者和其它商业购入40.36万吨,平均每年5.77万吨;向粮食系统内购入29.66万吨,其中向地区外购入23.19万吨, 平均每年3.31万吨。1994年,向生产者和其它商业购入8.35万吨,占购入总数63.23%;向系统内购入4.86万吨,占总数36.77%,其中向地区外粮食系统购入3.98万吨。
征粮
1950年以后,国家征收农业税中的实物(简称公粮,下同)由国家粮食部门接收,粮食部门按规定的价格付款给财政部门。1953年公粮入库3.94万吨(贸易粮,下同)。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下同),全地区征粮任务下调,粮食入库数为1953年的92.74%。1958年虚报粮食产量,公粮入库数比最多的1954年多13.77%。1960年全地区粮食总产量比产量最高的1957年少9.74%, 公粮入库数比1957年多38.43%。1961年,对粮食产量达不到“三定”时“三留”标准的生产队,公粮改交代金,或作适当减免。1961年入库数为1955年的78.50%。 1971~1980年,两次调整公粮任务。1982年公粮任务2.66万吨。到1984年,入库数占任务的92.57~98.42%。
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当年的公粮任务不变,有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农户。所负担的公粮并入合同定购数内。由于在贯彻政策中遇到一些问题 (详见“合同定购”),当年入库数仅为1984年的46.22%。1986年,加强合同定购工作力度,当年粮食总产量为1985年的99.67%, 公粮入库数却比1985年增长113.57%。1994年粮食年度任务2.81万吨,完成85.92%。
计划收购
统购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简称“统购统销”,下同) 后,广西规定:农户粮食总产量,扣除按当地消费水平应留的口粮、种子、饲料和缴纳公粮后,余下粮食的80%,由国家统一收购。1954年11月,广西颁布《粮食随征带购暂行办法》,规定以公粮负担为基础计算带购率。带购率按人均产粮数分为3种:最低带购率为50%,最高为225%,一个县可采用2种,落实带购率时仍进行民主评议。当年,统购粮6.01万吨。1955年,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农村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按规定留口粮、种子、饲料(简称“三留”,下同),完成公粮后仍有余粮的户,国家购买其余粮的80%~90%,富农的余粮购95%。1955~1957年,每年统购的粮食3万多吨。 1958年秋,由于受浮夸风的影响,粮食虚报高产造成高统购,全地区粮食总产比1955年实增长2.39%, 统购粮入库比1955年多38.33%;1959年,全地区粮食总产比1958年实增长8.7%,统购粮则增长1.21倍;1960年统购粮仍比1958年多59.29%。1961年,为使征购任务稳定, 提高统购价格, 实行工业品奖售, 当年购入的粮食比1955年多65.63%。1965年,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指示,对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平均每人口粮标准:稻谷产区180公斤、玉米产区150公斤、玉米和稻谷兼产区165公斤,达不到口粮标准的不收购。1966年以后,因开展“文化大革命”,“一定三年”的统购基数延续至1970年。1971年,粮食征购基数改按“一定五年”,调整国家基本建设征地及发展甘蔗地区部分生产队的征购任务。1977年后,对来宾、鹿寨、武宣、忻城、象州等县划为机蔗区基地的23个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单位,稻谷产区口粮标准225~250公斤,稻谷和玉米兼产区210~225公斤;当年全地区统购入库数为1976年的95.94%。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精神,提高征购粮起征点:稻谷产区口粮标准200公斤,玉米、杂粮产区180公斤。1980年和1981年,调减边远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多年口粮偏低,统购后又返销的贫困地区的购粮任务。金秀县(桐木、头排当时未划入)免交公、购粮食,公粮改交代金,三江县购粮任务全免,其他各县也分别调减。1984年,购粮任务4.64万吨,完成购粮任务的82.61%。
双超 1964年对粮食丰收、完成年度征购任务、按规定“三留”后仍有余粮的地区,实行超购、超奖(简称“双超”)。“双超”品种包括:大米、稻谷、玉米、大豆、绿豆,实物奖占75%,现金奖占25%。大米、大豆、绿豆,每交售0.75公斤,奖售化肥0.5公斤;交售3公斤奖给布票0.33米;交售200公斤,奖售水泥1吨;交售250公斤,奖售木材1立方米。稻谷、玉米,每交售1公斤,奖售化肥0.5公斤;交售4公斤,奖给布票0.33米;交售300公斤,奖售水泥1吨;交售425公斤,奖售木材1立方米。交售粮款达1辆货运汽车价款40%的,奖售汽车1辆。 双超粮与奖售物资均按国家牌价计算。现金奖:玉米按国家统购价加价20%,其余加价45%, 当年“双超”粮入库7275吨。1965年,稻谷产区人均口粮不达250公斤,杂粮产区不足240公斤,玉米产区不达225公斤的,不搞超购超奖。1979年,“双超”粮任务落实到生产队, 全地区年任务2.5万吨,多数县实行任务一定三年或五年,少数一年一定。实物奖按每100公斤贸易粮奖售化肥50公斤, 并按统购价加价50%收购, 当年收购数占任务86%。1983年,换购粮和“双超”粮的实际价格均高于农贸市场价,加上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粮食增产,当年收购数为任务数的2.16倍。
换购 1980年,对完成1979年确定的“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双超”任务后的生产队,每多交售100公斤原粮(不含议价粮,下同) ,除按“双超”粮计价和奖售化肥外,再奖售化肥35公斤, 奖售价值16元的工业品;生产队人均交售250、350、500公斤以上的,按超任务部分分别增加奖售工业品20%、 50%和100%。在奖售工业品总额中,30%可购买自行车,20%可购买缝纫机。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凡超任务多交售原粮50吨以上 (扣除农业统销粮、返销粮后,下同),或平均每人多交售25公斤以上的,奖励价值400元的工业品,并以此为基数, 每多交售50吨或人均多交售25公斤的,增加奖励200元的工业品。以公社为单位,每多交售500吨或人均多交售25公斤以上的,奖励汽车1辆。当年全地区超售粮食受奖的农村人民公社13个,受奖的大队115个,受奖单位共向国家交售原粮49780吨。1981~1982年,对生产队奖励标准调整为:每超交原粮50公斤,奖售价值5元的工业品,其中4元可购买自行车、缝纫机, 1元可购买手表、电度表等。1982年,全地区共建立商品粮基地公社16个,当年全地区粮食总产量比1980年增长12.76%,超任务收购粮食增长1.5倍。1983年,由于工业品换购粮的实际价格(包括统购价、加价和奖售物资折款),已超过农贸市场粮价,换购粮奖售标准调减为每100公斤原粮奖售化肥58公斤(含“双超”奖售35公斤) ,并按购销双方签订的合同数收购, 超任务收购的粮食为1982年的54.01%。1984年,取消给生产队自行车、缝纫机等工业品奖售和换购;除议价粮外,其它各种收购按每50公斤贸易粮奖售化肥25公斤,取消给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奖励,当年超任务收购粮食为1983年的43.56%。
合同定购(国家定购)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定购粮价格不分基数内外,统一按规定的比例价计价,柳州地区早籼稻按“倒四六” (四成按原统购价,六成按原超购价) ,玉米按“倒三五、六五”,其余“倒三七”。“合同定购”入库的粮食占任务61.67%,为1984年征购粮总数57.48%。198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出,合同定购是国家任务,要求各地将定购任务落实到户,对无故不完成任务的,要缴交市场粮价与比例收购价的差价款,未完成全年任务前,不许国营粮食部门以外的其它部门和个人插手经营。另将原来低于倒三七比例计价的玉米改为倒三七计价,每50公斤提高0.6元;杂优稻每50公斤17元,比原来提高0.7~2元;对人均交售超过50公斤的农户,其超过部分按每公里0.04~0.05元/100公斤标准补贴运费。提高化肥奖售标准,每50公斤定购粮(不含公粮) 由原来奖售17.5公斤提高到30公斤, 并改按1984年4月提价前的价格供应,完成任务后,按每50公斤原粮另奖现金2元。1987年,合同定购任务调减为8.53万吨(含公粮) 。按国务院统一布署,每50公斤稻谷、玉米的收购价,比上年各提高2元;每50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柴油1.5公斤外,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完成任务好的村,按每5吨原粮奖励村干部10元,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任务的比例相应降低奖励;对完成任务的农户,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合山、鹿寨、象州、来宾、融安、融水、忻城等县,还在县财政经费中,按每50公斤(不含公粮)再给予1~2元价外补贴,金秀县按3元价外补贴,这一年定购粮超额4.22%完成任务。
1990年,合同定购改称国家定购。曾有一段时间集贸市场粮食价格低于国家收购价,柳州地区实行高于市场价的保护价格,按每50公斤稻谷35元收购,全年超额31.56%完成任务,比1987年增长26.23%。1993年1月,取消合同定购,粮食经营按质论价,随行就市。由于粮食政策不完善,收购工作进展缓慢,中央、自治区发出一系列通知,要求对农户的国家收购数仍按原合同定购数不变(柳州地区全年任务8.46万吨),提高收购价格,实行预付定金、预售化肥、奖售柴油与定购粮挂钩,广西收购价格在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10%;以县市为单位,在完成定购任务前,不许国有粮食部门以外的其它单位和个人插手经营;以粮田改种经济作物,影响完成定购任务的,要买粮交售;公粮交粮食实物。由于市场价高于国家收购定价,1993年完成收购任务91.3%。1994粮食年度完成数为1993年25.01%(不含征粮)。
1953~1994年粮食收购
单位:吨
注:1.1953~1960年统购粮数中,含借销收回、其它收购。因统计没有分列,故无法剔减 2.1961年以后,统购粮合计数不包含借销收回和其它收购数
1963~1985年购入议价粮食
单位:贸易粮:吨
1986~1994年购入议价粮食


第二节 油脂收购
议购
1952年以前,食油主要为私营商贩经营,1954年统购统销后停止。1984年以后,经营粮油的个体商贩增多。
1978年起, 国营粮食部门开展食油议购并单独统计反映,当年购入146吨。1983年起,为调剂供应品种, 从自治区外购入花生油供应市场。 1984年,购人数比上年增长7.01倍。1985年以后,国家取消油脂统购,实行合同定购,系统内食油调入或调出,改按进销货处理。1986~1991年,共向生产者购入10823吨,向系统内购买10450吨,其中向地区外购人8300吨。1994年, 总购入3600吨, 其中纯购进1100吨,占30.56%;向其它批零企业购入800吨,占22.22%;系统内购人1690吨,占46.94%。
统购
1954年,在鹿寨、武宣、象州、来宾、三江、融安县试行,1955年在全地区实行。食油统购办法为“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下同),花生、芝麻产区平均每人每年留油2.5公斤,茶油产区4.5~6公斤,产量减除留油、种子后的大部分余油为定购数。1956年,花生、芝麻产区人均每年口油调减为1~2公斤,茶油产区3.5~5公斤,当年收购食油3280吨,其中茶油占33.84%。 1957年,实行先留足种子和口油,余油统购90%,是年油料增产,收购量比上年增长1.1倍。 1959年以后,花生等油料作物播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对超任务交售的食油, 按统购价加价5%收购。1961年,改为实物奖励,即每交售50公斤花生、芝麻油或茶油,奖售原粮40公斤,茶油增加奖售煤油5公斤。1963年油茶籽比上年增产96.77%,全年油脂统购比上年增长74.52%, 其中茶油购入640吨,占购入总数64.65%。1964年,对超任务交售的食油,每50公斤奖给布票33.3米或化肥75公斤,或按统购价加价30%。1965年,不分统购任务内、外,每交售50公斤花生、芝麻、菜子油,奖售原粮70公斤,标准化肥20公斤,奖给布票5米;交售同等数量的茶油,奖售原粮25公斤,奖给布票5米,超任务交售部分,按统购价加价30%。到1972年,由于花生产量增加,油茶生产得到恢复,年食油统购量多在2000多吨。1973年,取消原粮奖售,调高化肥奖售数量,超任务部分亦奖售化肥。1974年,提高奖售标准,恢复原粮奖售。1975年,花生产量比1973年增长46.16%,油茶减少82.72%,食油收购任务3155吨, 收购入库1620吨,占任务51.35%。1978年,调整茶油奖售标准,交售任务内,每50公斤茶油奖售原粮100公斤或标准化肥70公斤,奖给布票1米,奖励磷肥15公斤,超任务交售部分,另按统购价加价30%,当年收购任务2460吨,由于油茶减产,只完成收购任务的68.7%。
1979年,三江、融安、融水、象州、鹿寨、来宾等县被确定为广西油茶基地县。油茶基地口油标准为人均每年3.5~6公斤,三江县余油购9留1,融安县购7留3,完不成任务的,口油从低, 但不低于人均每年3公斤。1979年,任务内奖励办法与上年同,超任务交售部分,按统购价加价50%。1980年,对超任务交售部分调为每超交50公斤油,奖售标准化肥35公斤或原粮50公斤。 1979年全地区收购任务3950吨,由于油茶比上年增产,超额47.59%完成。1980年油茶减产, 收购数为上年39.28%。1981年,自治区确定鹿寨、象州、武宣、来宾等县为花生生产重点县。 并提高花生油、芝麻油奖售标准,每交售50公斤食油,奖售原粮200公斤或标准化肥140公斤, 奖励磷肥15公斤,超任务部分,按统销价加价50%,当年,花生产量为1980年的96.77%,油茶籽产量为82.18%,超额8.86%完成食油收购任务,比1980年增长87.77%,其中茶油收购3140吨,占73.02%。1983年,不分任务内外,每50公斤花生油奖售原粮100公斤, 标准化肥60公斤;芝麻油奖售原粮40公斤,标准化肥50公斤;菜油奖售原粮35公斤, 磷肥15公斤;茶油奖售原粮90公斤、标准化肥10公斤,奖给布票1米。不论油品,收购价按40%为统购价,60%为超购价(超购油仍按统购价加价50%)。1984年,花生总产量比上年增长12.11%,油茶籽产量增长1倍,但食油收购总量为上年74.51%。
合同(协商)定购
1985年7月, 国家取消食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除执行原来奖售化肥的政策外,花生油定购价格按“倒二八“(即二成按统购价,八成按超购价),茶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三江、融安两县仍执行油茶基地的奖售办法。当年合同定购任务3400吨,由于花生、油茶增产,定购价格与集贸市场价格差距不大,全年超额32.94%完成任务,比1984年增长48.68%。1986年,花生、油茶产量下降,定购价格与集贸市场价差距加大,加上定购合同未能全面落实, 当年合同定购任务2750吨,完成77.09%。1987年,调高食油定购价,是年花生、油茶籽产量比上年减少, 收购的食油比上年多130吨。1988年,食油经营和价格放开,国家对生产者采取协商定购的办法,油茶生产基地三江、融安两县属缺粮地区,仍采取奖售办法,按每交售茶油50公斤,奖售大米105公斤、标准化肥75公斤,收购价格为185元,不要奖售物资的,按320元收购,由于多渠道经营,国营粮食系统收购的食油为上年的54.67%。1991年,定购任务1670吨,食油收购320吨,占任务的19.16%,1992年后停止合同订购。
1956~1991年平价食油购入情况
单位:吨
1978—1994年议价食油收购情况
1986—1994年系统内议价粮油购销


第三章 销售
第一节 粮食议销
私营 个体
民国26年(1937),长安、融水、石龙、象州、运江、武宣、鹿寨、雒容、寨沙、大湾等米市、私营商店外销的大米共13137吨,稻谷6247吨。
1950~1953年,粮油主要由私营商贩经营。1954年以后,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私营商贩不再经营。 1979年以后, 经营粮油的个体户增加。1988年,综合集贸市场粮食成交量20212.9吨,成交金额2245万元。1991年粮食成交量35065.3吨,成交金额3668万元,其中,领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粮油销售额182万元。1995年,综合集贸市场粮食成交40141.7吨,成交额11341万元。
国营
1963年,实行加价粮食销售,价格为统购价加价30%(购销同价,统计入“加价销售”),当年共销售4050吨。1967~1977年,年销售2450~2890吨。1982年,商业行业用粮超过1981年实销部分改按议价供应, 是年销售数比1981年增长38.97%。1984年,饮料酒用粮改按加价粮 (双超加费用) 或议价粮销售,种子粮全按议价供应,全年地区内纯销售比1983年增长91.9%。1985年,工业用粮、旅社和餐厅用粮、进城务工的农民口粮,以及突破定量标准中缺粮不缺钱的农户, 按议价供应。1986~1988年,地区内共纯销售18.93万吨,平均每年销售6.31万吨,其中农村生活安排9.20万吨,占总数48.58%;地区外纯销售(湖南、贵州边界农民) 1300吨;系统内销售9.74万吨,其中地区内县外销售3.59万吨。1989—1991年,地区内年纯销售2~3.7万吨, 系统内销售1.3~2.5万吨。1994年总销售13.39万吨,其中纯销售10.02万吨, 占总销数74.77%;在纯销售中,限价销售2.39万吨,占纯销售总数23.81%。系统内销售3.38万吨,占总销数22.23%。
1963—1983年议价粮销售
贸易粮:吨
1984—1994议价粮销售情况

第二节 统销
农村统销
1955~1960年,农村统销粮食占统销总数53~63%,平均每年销售4.94万吨。1963年受灾,粮食减产,农业统销量占总数72.92%。1971~1980年,农村统销占统销总数31~41%,平均每年销售34112吨。 1981~1984年,蔗奖粮销售比1980年增长,农村统销粮占统销总数46~61%。1990~1992年,蔗奖粮、专项饲料粮统计人“调整结构用粮”后,农村统销占统销粮总数27~40%(如加上蔗奖粮、专项饲料粮,农村统销数占总数53—59%)。
口粮 1954年实行统购统销时,由缺粮户申报,经评议后上报,区(乡)政府审查批准,粮食部门发给购粮证。 1955年9月,实行“三定”,农户产粮低于留粮留种的,按所缺部分的90%给予定销,当年全地区(按现属10个县市计,下同)口粮销售4.14万吨(贸易粮,下同)。1956年, 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稻谷产区全年人均自产口粮不足150公斤,玉米、杂粮产区不足125公斤, 不足部分给予统销,因规定的留粮标准降低,销售量少于1955年。1958年,由于浮夸风导致粮食高估产、多征购,1959年春又进行反瞒产,农村缺粮未能及时安排,一些地区农民发生“新四病” (即:浮肿、干瘦、妇女子宫脱垂、小儿营养不良) ,为治疗“新四病” ,将患者集中治疗,按每人每天原粮0.5公斤,黄豆100~150克安排,所缺部分亦由国家供应,虽采取以上措施,仍出现非正常死亡情况。1960年冬,以生产队为单位,粮食产量扣除种子后,稻谷产区人均口粮不足165公斤,稻谷、玉米混杂地区不足150公斤,差额部分由国家统销,统销粮计算到户,发给购粮证,分期供应。1961年统销口粮2.79万吨,占农村统销总量89.61%。 1961年以后,由于粮食产量提高,农民重新有自留地,开放粮食市场,农民用粮较1959、1960年宽松,但仍有一些缺粮户。1971~1977年,给余粮队、自给队中因客观原因缺粮缺钱的插花困难户统销原粮2.92万吨,占同期口粮统销总数23.29%。
1978年,稻谷产区人均原粮不到180公斤,稻谷、玉米产区不到165公斤,玉米产区不到150公斤; 三江、融水、金秀3县高寒山区不到200公斤,给予统销补足。缺粮的五保户、特殊困难户和烈、 军属,口粮标准为每天贸易粮0.5公斤,生产队无力解决的部分,由国家统销。1979年,提高林业基地县的口粮标准,三江县按人均250公斤原粮,金秀县、融水县(不包括融水、和睦、永乐公社)按225公斤,安排统销时,以1979年底实际人口计算,人均口粮不到210公斤的, 不足部分由国家统销,经核定,金秀县定销374个生产队、32920人,定销基数2760吨(原粮);三江458个队、74858人,定销基数3490吨;融水1406个队、192515人,定销基数7590吨,定销数一定三年不变。1978~1981年,年统销量2~2.6万吨,口粮销售占总销的37~66%;总销量9.31万吨,其中统销给插花困难户粮食4739万吨,占总销量5.09%。1982~1986年,年销量2~3.7万吨,占农村统销总数30~56%。
1987年起,对缺粮又无力全部买议价粮的农户,实行综合价供应。1988年,全地区遭受水、 旱等自然灾害, 粮食总产比1987年减产23.29%, 口粮统销比上年增多1.34倍。其中1989年上半年(1988年粮食年度)综合价供应的平价部分粮食占口粮总销量40.83%,对来宾、融水、三江、武宣4县缺粮、缺钱又缺劳动力的6741户贫困户,赊销原粮960吨 (按70%折贸易粮为672吨)。
农副产品奖售粮 1959年开始,国家每收购一头生猪奖售原粮10~15公斤。1961年,奖售范围扩大到46种产品,其中每头60公斤重的生猪,奖售粮食数比1959年增加1~2倍;每交售1吨甘蔗, 奖售原粮10公斤。1962年,取消羊、家禽、蛋等7种、轻工类原料晒烟等4个商品的粮食奖售, 增加生漆等4种和25种中药材的奖售。1963年,广西对实行统、派购的主要农副产品奖售,奖售原粮的调整为22种,另对2种派购及19种不属派购的中药材,如田七等,继续奖售原粮,并提高了标准,其中,每吨甘蔗奖售原粮50公斤。1965年、1973年奖售范围、品种、数量作较大调整。
1980年, 国务院确定广西为蔗糖生产基地, 柳州地区机糖产区每吨甘蔗奖售原粮90~110公斤, 全年农副产品奖售粮销售1.86万吨。由于农副产品粮食奖售范围过宽,有的品种奖售标准过高,1983年广西取消牛皮、松脂等37种粮、肥奖售。1984年取消议购农副产品、三类农副产品的粮、肥奖售。1985年,除保留甘蔗奖售粮外,其余产品粮食奖售全部取消。1987~1990年,年销甘蔗奖售粮3万多吨,1992年1万多吨。
民工补助粮 1955年规定,对兴修大型水利、修筑公路以及带义务性的征用民工,国家每人每天补助供应原粮0.5公斤,当年销售补助粮。705吨。1956年,对兴修大型水利征用民工, 每人每天补助大米0.625公斤。 1960~1961年, 补助粮改为平均每个工日最多不超过0.25公斤大米。1962年,农田水利等工程相继上马,补助粮销量比1961年增加1.82倍。1970年兴修枝柳铁路、 麻石水电站,民工补助粮销售2.18万吨,比1962年多10.54倍。1972年以后,工程项目减少,销量逐年下降。
1978年调整补助办法: 参加国防公路、 铁路、港口码头建设的民工,每月自带粮不足22.5公斤的补足差额; 参加农田基本建设的,非受益队每完成一个工日补大米0.5公斤,受益队补0.25公斤;县以上公路和其它重点工程,按每天不超过0.25斤补助。1979年以后,大中型工程使用的民工减少。1985年补助粮按比例价格供应,由于水利工程动用民工较多,当年粮食销量比1978年多6.09倍。1986年后,不再供应平价补助粮。
以工代赈用粮 1984年,国务院决定从国家库存中拨一批粮、棉、布,用“以工代赈”方式帮助贫困地区进行公路交通、 人畜饮水和农田基本建设。柳州地区8个县以工代赈粮共4.21万吨,1985~1987年分3年使用,1986年销售1.4万吨,其余粮食折现金交各县使用。
种子粮 1953年起,粮食部门经营种子粮,1955年销量4705吨。由于双季稻种植面积不断扩大,引进外地品种增多,1958年销量比1955年增加1.02倍。1961年以后,生产中的瞎指挥减少, 种子销售量下降,1969年销售数为1958年的17.12%。70年代后期,由于预防烂秧技术和杂交水稻的推广,1978年供应量为1969年的22.09%,1983年销量为1978年的2.78%。1984年后,种子粮由农业部门所属种子公司(站)经营。
饲料粮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对经县批准从事社会运输的山区农村驮马,每匹每天最高补助原粮2公斤, 回空减半;对孕畜、幼畜、种畜按当地习惯用量给予补助。农民饲养的种畜以及严重受灾年份,根据国家粮食情况,给予适当供应。1956~1958年,年供应量在500吨以下。1959年,农村粮食紧张,年销量850吨。1962~1968年,年销量10~20吨,1969~1980年,年销售60~610吨。
1987年以后,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国家核定饲料粮的销售指标增多,1987年销售量比1970年增长32.39倍。1990~1992年,专用饲料粮销售5000~7200吨。
市镇统销
1955~1957年,市镇粮食统销占统销总数37~47%,平均每年销售3.12万吨。1958年秋以后,各县兴办一批小型工业,市镇人口增加,销量上升。1961年,精简部分城镇人口到农村,1962年,市镇统销较前下降。1964年以后,随着生产发展、人口不断增加,1966年统销3万多吨, 占统销总数42.52%, 1972年后增加到4万多吨,1980年又增到5万多吨。1982~1991年,年销售7~8.9万吨,占全部统销粮总数39~54%。1992年销量为1991年的62.71%,占全部统销数45.02%。
居民口粮 1954年,实行粮食计划供应,居民暂按每人每月供应贸易粮15公斤,重体力劳动每人每天不得超过0.75公斤,持户口证购买;机关、团体、学校、工厂等,按实有人数编报计划,经批准后发给购粮证(或粮票) 。1955年6月,广西公布定量供应实施细则,特重体力劳动者每月供应22~27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7.5~21.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3~17公斤;机关、团体、企事业职工及其它脑力劳动者12~15.5公斤,大中学生13~16公斤;一般居民和10周岁以上儿童11~13公斤, 6周岁以上8~10.5公斤,3~6周岁5.5~8公斤,3周岁以下2.5~5公斤,当年销售2.44万吨,口粮销售占市镇总销量83.93%。1956年,调整定量标准。1959年,广西粮源偏紧,4月,除儿童外,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每人每月节约粮食1公斤 (减统销数,下同),其它人口节约1.5公斤;7月,除9岁以下儿童外,调整其余人员定量标准,由于人口增长, 销量仍高于上年。 1964年以后,粮食生产和定量供应人口均呈上升趋势。1970年调高定量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21.5~2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7.5~20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5~16公斤; 县直属机关、 企业人员14.5公斤,公社机关16公斤;大学、高中学生16.5公斤, 初中15公斤;居民和儿童按年龄分为11等,定量3.5~13公斤。1979年比1972年多供应11.14%, 1980~1983年,年供应量5万多吨、1984~1985年6万多吨。1989年后工商行业用粮改按议价供应,定量补助、饲料粮销量减少,口粮销售占市镇统销的比重为96~99%。1992年下降为86.51%。
工商行业用粮 1954年,工业(含手工业)用粮由国营用粮单位根据需要到市场采购,私营用粮单位经核定其需要后, 由国家计划供应。1955年9月起,酿酒、糖果糕点、饮食等用粮单位,需编制用粮计划,经核定后分月凭证供应;熟食、糕点用粮按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平均1.25~2.15公斤计算,当年共销售3690吨。1959年,来宾、鹿寨等交通重点城镇,按非农业人口计算每人每月平均供应2.25公斤,一般城镇1.75公斤;饮食行业经营的米粉、稀饭不收粮票;客饭按用量收粮票,然后上交给粮食管理部门。1960年,粮食困难,食品行业用粮降至每人每月1公斤;酿酒粮从紧安排,全年副食品、酿酒用粮销量为1957年的31.18%。 1962年,不收粮票的食品,县城按每人每月0.5公斤、圩镇按0.25公斤供应;收粮票的食品,县城以下按每人0.5公斤计算(1965年为1.5公斤),一次拨给商业部门作铺底周转粮。由于城镇人口增加, 副食、 酿酒等行业用粮销量加大, 1972年销量比1965年又增长1倍。1973年, 合山和“八一”矿区商业行业用粮按每人每月1.25公斤,县以下按1.1公斤供应。1978年, 副食及酿造粮销售比1973年增长30.84%。工业手工业用粮增长4.61倍。1982年,工商行业用粮按1981年的实际销量供应,超过1981年实销部分改按议价。1984年取消饮料酒用粮的平价供应。1985年起,制药、淀粉等工业用粮,1986年,招待所、餐厅旅客用粮,均改按议价供应, 平价销售下降,1990年仅销180吨。1992年不再供应副食品及酿造用粮,但工业用粮销量比上年增长4.22倍。
补助粮 1954~1985年,补助粮项目有60多种。1986年广西统一保留的项目有:干部顶班生产补助粮、 夜班补助粮、大专院校师生实习补助粮、脱产电大学员补助粮4项,其余各项补助,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是否保留。由于集贸市场粮食充足,补助到人的数量不多,实际甚少执行。补助粮食主要项目有:
定量外补助 干部职工因公出差,月定量不足15公斤的,按15公斤补足;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 按同工种补助差额;加夜班者,每次补助0.1公斤。经自治区统一安排,由县举办运动会和选拔赛,县体委举办的集训队,青少年运动员每月按21公斤、儿童运动员按18公斤、裁判员按19公斤标准补助差额。城镇街道集体经济组织,按工种每天补助50~200克。
临时补助 1957年规定雇用1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补助大米0.25公斤。1958年以后,改为按新工种补足其原口粮差额。1978年以后按实际出勤天数和工种,分别补助50~200克。
保健补助 项目较多,主要有:井下作业工种,1963年规定每人每月补助大豆1.5公斤,食油0.25公斤;1965年调减为大豆0.75公斤。后取消。1976年恢复补助,大豆月补助0.25公斤。1982年10月后,对已享受岗位津贴的人员,粮食部门不再供应保健豆、油。1976~1985年,共补助6830吨,平均每年683吨,1991年只销20吨,1992年没有销售。
1953~1992年粮食统销情况
单位:贸易粮:吨
续表
单位:贸易粮吨
注:调整结构用粮,包括蔗奖粮、专用饲料粮。

第三节 食油销售
议销
私营 个体 1950~1953年,食油主要由私营商贩经营,1954年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以后,停止私营、个体经营。1979年以后,允许私营、个体商贩经营。
国营 1975年, 开始供应议价食油, 当年销售75吨。1982年扩大供应范围,年销售比1975年增加5.75倍。 1984年地区内纯销售比1982年多951吨。1986年起,系统内油脂调拨按购销统计, 1986~1992年,共销售31822吨,系统内销售1.43万吨。1994年销售3901吨,系统内销售占3.84%;销给其它批零商业占82.21%。
若干年度议价油销售情况
单位:吨
统销
1957~1960年,农村食油统销占统销总数51~63%。1961年,对农村缺油户不再实行统销以后, 市镇销售占总销售的比重上升。1961年占43.78%,1964年达70.6%,1972~1979年占82~89%,1980~1987年为95~99.25%。1988年以后全部为市镇销售。
1963年起, 对因生产、 生活需要,超过平价定量供应部份,经核准后实行加价销售。1963年加价销售占统销总数26.8%,1968年占12%,1974年占7.33% (1975年后改按议价供应)。
市镇销售 1957~1959年, 平均每年销售690吨。1960年以后食油减产,1962年销量为1957年的48.57%。1964~1969年,年销量420~600吨。1970~1987年,年销量900~1350吨,1988年以后,年销量在50吨以下。
居民口油 1954年对试行统销县的县城和固定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圩镇,按每人 (包含固定人口、流动人口、行业用油)全年供应2.5公斤。1955年实行定量供应,县级机关、企业、学校职工、 中等以上在校开膳学生,每人每年供应食油3.5公斤;区、乡脱产干部和乡以下小学教师,以及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供应2.5公斤,1957年共销售429吨。1958年调低定量标准。1960年经济困难,县城、圩镇每人每月定量供应0.15公斤(全年1.8公斤) ,1962年销量为1958年的37.21%, 占市镇销售总数67.7%。 1963年以后, 油料生产恢复、发展,1965年对县及县以下居民每人每月供应0.2公斤。 1971年提高到0.25公斤。因定量供应人员增多, 1978年比1970年多销217吨。1983年比1978年销售增长58.40%,销售数占总数68.27%。1988年以后,集市粮油品种多,市场价与国家牌价虽有一定差距,但居民购买定量口油减少。
工业用油 1955年,工业用油由生产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需要申报,粮食部门审批,主要供应不宜食用的超酸油、 油脚和未经精炼的米糠油,1957年,年销9吨。1958年秋,地县办一批小工业企业, 1959年工业用油销量比1957年增长17.44倍。1961年以后,一些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到1969年,年销量在20吨以下。1970年起,地县工业有所发展,工业用油销量比1969年增长,1973~1978年,平均年销量100吨。1979年以后,年销量7~45吨。1987年以后,改按议价供应。
商业用油 1956年,饮食、复制业所需要食油,由经营单位根据营业情况报送用油计划,经粮食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分批供应, 1957年销100吨。1960年,国家经济困难,油脂供应量为1957年23%。1961年规定以县、市为单位,行业用油不得超过口油10%。1964年按行业用粮总数,减去酿酒粮后,每50公斤粮食指标带油0.85公斤,全年销量比1961年增加78.57%。1967年,一般饮食业按平价用粮的2%供应。1974年改按用粮(含议价粮)1%销售,当年销售数比1967年增加1.8倍。1981年。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经营的个体饮食店(摊) ,参照国营饮食店供应比例供应食油; 旅游饭店、 餐馆按平价用粮数5%供应, 当年比1974年多售食油43.71%。1985年,改革粮油购销价格,以1983年实际供应量为基数,基数内按统销价供应,超过部分按比例收购价供应,1987年销20吨。1988年后,改按议价供应。
定量外补助 (含特殊用油) 1955年, 对回民以及住院治疗的病人,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公斤;婚、丧事需宴客的,经批准每次供应0.5~2公斤。1958年对分散回家疗养的特等、一等残废军人,每人每月供应0.6公斤;产妇每次生育补助供应0.5公斤;对侨民及教徒节日举办的聚会,每次补助0.5~1.5公斤。1961年,对经常患病的国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0.25公斤。1963年,对政法部门的法医及毒物化验人员,食油定量提高到每人每月0.25公斤。1976年销售45吨。1979年,对1937年7月6日前入伍的老红军、老干部 (含同一时间在敌占区入党的老干部),每人每月补助供应1公斤。1982年对行政14级以上、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每人每月补助供应0.5公斤。 当年销量比1980年增长8.88倍。1985年以后,由于定量补助的食油数量少,加上集市食油随时可以买到,此项销售减少。1987年销20吨。
农村统销 1957~1960年,农村食油年统销数420~670吨,其中口油统销数占农村统销总数62~78%。1961年取消农村缺油户的统销后,种子(主要为花生种)供应成为统销大项。1961~1969年, 种子销售占总数60~90%。农村年统销量从1964年的290吨,下降到1967年的130吨。 1970~1973年,境内修建一些大的工程,民工补助油销量增多。1972年,民工补助油占农村统销数的45.55%。1971~1979年,农村年统销食油130~200万吨。
口油 1955年,对平均每人自产食油不达2.5公斤的缺油户,按2.5公斤补足供应,1956年调为1.5公斤,1959年1.2公斤。1961年,取消缺油户的口油统销,菜农仍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供应, 1963年销售量为1960年15.17%。1965~1969年,年销量低于41吨。1971~1987年,年销售在50吨以下。
种子 1955年以后,对花生产区的缺种农户,根据需要与库存情况酌情供应,1957年销售249吨。 随着花生等油料作物生产的发展, 1966年销量为1959年55.45%,1976年销量为1966年60.71%。1980~1982年,平均年销量11.7吨。1983年起,无特殊灾害不再供应。
民工补助 1961年起,对征用参加大、中型基建工程的民工,其自带口油不达工程单位的食油标准部分, 国家给予供应补足。1970~1973年,民工征用较多,平均每年供应160.2吨,其余年度在30吨以下。1980~1982年,年销量在1吨以下。
1963~1974年加价油销售
1957~1993年食油统销情况
续表



第四章 储运
第一节 储藏
设施
私有 民国时期至1953年,粮油商店购入粮食和油脂装入木桶、竹箩、铁桶,多储存在木质、砖木或干打垒木板楼的房屋(货栈)内。1982年以后,个体粮油商贩多用民房储放。
公有 清末、民国时期,热心公益事业的人或公益团体出资,购谷存储或谷、钱兼储,以备灾年赈济。民国23年(1934),中渡、榴江、雒容、三江、融县、迁江、来宾、象县共有此类粮仓14间。 23年以后,广西规定县仓由政府筹款,储粮100~250吨。乡镇仓150吨,村街仓5吨。 民国25年上述8个县和忻城、武宣,共有粮仓1716个,其中县仓7个,占总数0.41%;乡镇仓122个,占总数7.11%。
1950年,国家粮食部门除接管民国时期的仓库外,还改建旧祠堂、庙宇以及应没收地主、官僚的房屋为临时简易仓,不足部份,还租用民房。1951~1952年,忻城、三江、武宣县新建苏式仓8座, 仓容4750吨。1960年以后,三江、融水等县主要建房式仓。1970年后,推广用稻草和黄泥浆为主要材料的土园仓,仅来宾县就建成131个,仓容. 1870吨(1980年以后全部报废) 。枝柳铁路建成通车后,80年代,各县在沿线车站新建和扩建一批仓库,总计仓容3.1万吨。 由于行政区划变动、粮油商品流向调整、交通运输走向改变,全地区有10处死角仓(仓容6280吨) 逐步拆迁变卖或报废。1990年,全地区粮库区域占地189.7万平方米,原值1822.74万元,总计仓容41.64万吨。
1991年, 全地区粮仓仓容共43.81万吨, 其中能使用38.87万吨, 占总仓容88.73%。1994年,全地区粮食仓容比1991年减少16.27%,能使用仓容减少16.41%。
1951~1956年,贸易公司、油脂公司收购的油脂,用铁桶储存、转运。1957年以后,三江、融安建砖木结构半身墙体的茶子收纳仓17处,仓容4300吨;钢板油罐和油池总容量2.19万吨。1980年,全地区共有油池16个,总容量2660吨;油罐118个,总容量826吨。
保管
方法 民国时期至1953年,私营粮食商贩主要采取粮面扒沟、出仓翻晒、过风过筛等方法保管粮食。50年代初期,国营粮食部门仍用此法。
50年代中期,逐步推行化学药剂杀虫灭鼠、用电动风筛机械翻整粮食、油料。1974年以后,应用塑料薄膜将粮食全部封闭的缺氧储粮法,1975年储粮1465吨,1976年在地区各县铺开,1977年储粮4.05万吨(含柳江、柳城)。1979年以后,采用综合防治。1984年春检查,全地区低温、低药量储粮89970吨(混含量),占当时库存总量51.4%。1989年,存粮8.15万吨。1994年,储量9.40万吨,占总库存量48%。
1979~1984年,来宾县使用活性白土吸附法清除花生油中的黄曲霉毒素B1。1985年使用紫外线去毒机清除,使每公斤花生油含黄曲霉素B1在20微克以下。
效果 1955年以后开展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 (简称“四无”) 粮仓活动。1958~1959年,在原来“四无”的基础上,曾开展“五无”、“七无”粮仓活动(加无变色、无变味、无病疫) ,由于不切合实际,1960年仍按“四无”要求进行。1966~1972年,“四无”粮仓建设处于自流状态。1972年以后,“四无”评比检查逐步实现制度化。1974年,忻城、来宾被自治区评为“四无”县。1979~1981年此项工作有所放松。1982年以后,鹿寨、三江、金秀、来宾、武宣县曾被评为粮仓“四无”县。1994年,对135个粮管所(库) 进行交叉检查、评比,合山、鹿寨、象州、武宣、来宾、三江、融水、金秀等县市,以及地直鹿寨粮库均基本达到“四无”。
粮食库存
平价粮库存 1955~1958年6月末库存2.1~3.2万吨。1960~1962年6月末库存1.3~1.9万吨。 1970年以后,粮食总产量不断增长,征购粮随着增加。1971~1981年6月末,多数年份存粮为6万多吨。1989~1992年粮食年度末,平均每年库存11.3万吨。
专项储备粮食库存 1979~1989年,中央储备粮划入4105吨,调出5880吨。1993年国家委托粮食企业保存专项储备粮。1994年粮食年度末,库存国家专项储备粮、自治区专项储备粮、县专项储备粮分别为6310吨、41900吨和34570吨。
议价粮库存 1980年6月库存1.23万吨。1989年以后,库存量较前增大。1995年6月末库存5.41万吨。
食油库存
平价油库存 1957年6月末库存3486吨,比上年增长3.6倍。1965年油料增产,收购量增加,1966年6月末存油1709吨,比1960年同期多23.48%。1972年6月末至1978年6月末,存油总数11023吨, 平均每年1574.7吨。1982~1987年,年末库存1900~3600吨。1990年,库存为2895吨。1993年食油价格放开,转为议价经营。
议价油库存 1980年6月库存450吨。 以后库存量逐年下降,1984年6月库存43吨。由于议价油购销受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影响,1988年后年末库存多为1000~3000吨。
第二节 调运
粮食调拨
平价粮食调拨 1953~1960年,全地区从自治区外共调入粮食16.84万吨,省(区) 间调拨,调出31.98万吨,其中,粮食余缺及流向调拨数量较大,(贵州粮食部门将榕江一带的粮食水运给三江、融水;广西则以同等质量、数量的粮食调至贵阳) 。1953年,三江、融水共调入粮食11130吨(含区内调入,下同),占全地区调入总数75.61%。此外,还有品种调剂调拨。
1959年,三江新修的公路与湖南省通道、靖州等县相通。三江、融水所缺的粮食,改从湖南的通道、靖州等县调入。1961~1970年,全地区共调进粮食30.64万吨,调出29.65万吨。其中,余缺调拨、商品流向调拨比重最大。1962年,三江、融水共调入粮食1.67万吨,占地区总调入88.63%。 1975年枝柳铁路全线通车以后,粮食运输条件改善,从自治区外调入的粮食数量减少。1975~1984年共调入5.87万吨。
1985~1989年, 从自治区外调入粮食增加。共调入20.96万吨,其中,三江、融水、合山等缺粮地区共调入6.08万吨。1990年后调入量减少。
地区外自治区内调拨 1971~1982年, 从地区外、自治区内共调入粮食31.47万吨,调出31.34万吨, 调运的粮食以品种调剂为主。 1983~1992年,共调入39.58万吨,调出粮食15.08万吨。
地区内调拨 1971~1983年, 地区内各县市共调入粮食75.49万吨, 调出75.71万吨。1984~1991年,共调入48.13万吨,调出48.06万吨。
议价粮调拨 1984~1985年,系统内调拨按议价处理,共调入4.89万吨,调出2.12万吨,纯调入2.77万吨。
油脂调拨
平价油调拨 1954~1970年,共调出茶油、花生油等食油33478吨(含地区内,下同) ,同期调入芝麻油等93吨。 1975~1983年,共调出食油21888吨,其中供应出口56吨,共调入1982吨。1988年食油经营放开,到1990年止,地区内县与县之间共调入674吨,调出549吨。
议价油调拨 1984~1985年, 地区外共调入1270万吨,调出540吨。1986年后,改按购销结算。
第五章 粮油 饲料加工
第一节 粮食加工
稻谷加工
私营(个体)集体 民国期间,各地稻谷加工多用水碾、旱碾。民国26年(1937),雒容、榴江县始有机器碾米厂2间, 其中信诚兴每小时可出米900公斤,和昌出米875公斤,当年分别加工大米390吨、3240吨;28年,象县大丰机器碾米厂投产,上述3间机器碾米厂共有职工40人,经营资本25500元(国币),机器总动力58188瓦特,价值41.3万元。1952年,大丰碾米厂被国家购买后,象州县较大的米厂还有信诚兴米厂(运江划归象州)和象州镇嵩安船碾,鹿寨镇有民丰、人和两家大米加工厂。1953年以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碾米厂(坊)转为集体所有。1980年以后,农村碾米厂(坊)增多。1981年,乡办、村办及个体联办企业共加工各种粮食5204.8吨(含面条、米粉等)。1990年,全地区乡、村及联户办企业共加工各种粮食(含粮食制品,下同)349511吨。1991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粮油加工户共993户,总产值1311万元。1993年共991户,总产值1716万元。
国营 1950年长安电厂设有附属稻谷加工厂。1954年以后,武宣、象州、融安、融水、来宾、三江、忻城、鹿寨等县粮食部门,陆续建立大米加工厂或车间,主要设备为煤气机、打米机。1960年以后,各县粮管所也开展稻谷加工业务。1970年以后,柳州地区直属鹿寨蒸谷米厂建成投产;各县加工厂陆续以柴油机取代煤气机,加工动力增大。1986年全国第二次工业普查时查定,1985年,全地区粮油加工企业(含商业附营) 共有各种型号米机123台,年生产能力436800吨, 其中10个独立核算企业年粮食加工能力151895吨,占总数34.77%;当年共生产大米74419吨。1987年,独立核算粮油加工企业共生产大米57199吨,其中融安县大米厂生产大米3989吨, 为1985年产量的28.04%;柳州地区直属鹿寨蒸谷米厂生产大米7748吨,为1985年的30.22%。1994年,柳州地区粮油总公司在象州县城新建年产2万吨优质米厂投产。1995年末,全地区粮油系统独立核算企业共有碾米专用设备50套(台、件),年生产能力249252吨,比.1985年增长64.09%,当年生产大米10850吨。
面条 干切粉生产
私营 个体 1950年, 长安镇同安榨油厂生产面粉、面条,日生产能力各为400公斤。1951年, 三江富禄镇有面条加工坊1间,日产面条50公斤。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均停止生产。1980年以后,各地零星兴办面条加工作坊。
国营 1953年,三江县印刷厂在老堡西洲办趸船面粉加工场,面粉日生产能力600公斤,面条500公斤, 1954年因原料短缺停产。1958年以后,融安等县粮油加工厂零星进行面粉加工。1970年以后,各粮油加工厂增添机械,生产面粉、面条。1981年全地区粮食加工企业面条、 干切粉产量12435吨,1982年14991吨,1983年16033吨。1986年对1985年末粮油加工生产能力进行查定 (含商业附营) ,全地区有各种面条、干切粉机具151台(套) ,年生产能力36175吨, 1986年共生产13180吨。1988年后,地直鹿寨蒸谷米厂年产1.5万吨面粉生产线、年产0.2万吨波纹面生产线建成投产。1989年全地区共生产面条、干切粉19000吨。1990年以后,销售量减少。1995年,全地区独立核算粮油加工企业共有制面粉的专用设备16套 (台、件) , 粮油食品专用设备15套 (台、件) ;面粉年生产能力21500吨,粮油食品年生产能力37925吨,当年生产面粉1090吨,生产面条等粮油食品1637吨。
第二节 油料加工
私营(个体) 集体
民国时期, 农村多用木榨加工食油。1950年,拥有7台手摇榨的长安镇私营同安油厂投产,日榨油料3.5吨。1954年,融安全县共有木榨油坊482处,当年经营315处。1957年以后,农村油坊由生产队集体经营。1959年,融安县农村尚有油榨坊208处,当年经营157处。1964年, 三江共有土榨290个。1974年起,农村开始使用铁制手摇榨油机。1981年,全地区乡、村、 联户办油料加工企业共生产食油278.84吨。1990年,全地区乡镇企业共生产食油19993吨,比1983年增长8.99倍。1995年生产24951吨。
国营
1956年,来宾县城和迁江镇建粮油加工厂。1958年三江县油脂加工厂建成,融安县大米厂改为粮油加工总厂。1962年以后,螺旋动力榨取代手摇机榨,在产油料较多的地区,粮食管理所也进行油脂加工。1985年末,各县市国营粮食系统(含商业附营)共有各类榨油机87台套,年生产能力44500吨,8个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共生产食油1366吨。1986年,全地区共生产食油2181吨(其中米糠油210吨) 。1988年,地区直属蒸谷米厂建成日榨大豆50吨的油脂浸出生产线1条, 1994年扩大为日处理85吨,新增日榨100吨菜油籽设备1套。1995年末,全地区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共有制油专用设备58套(件) ,年生产能力89050吨,其中年浸出油能力2520吨,当年生产食油2934吨。
第三节 饲料生产
1982年起, 粮油加工企业生产复合饲料。1985年,生产饲料的独立核算企业共4家,其中粮油加工企业3家,商业1家,总共生产饲料7260吨,其中粮油加工企业生产5569吨。1987年,饲料需求加大,其它系统也进行饲料生产,全地区共有饲料加工企业14个,年班产能力3.58万吨,其中粮食系统加工厂5个,年班产能力1.2万吨,分别占总数35.71%和33.52%;畜牧系统办加工厂3个, 年班产能力0.18万吨;其它系统办6个,年班产能力2.2万吨,年班产能力分别占总数5.03%和61.45%。
1995年全地区独立核算粮油加工企业共有饲料生产专用设备18套(台、件),年生产能力145870吨,其中配合饲料60000吨,当年生产饲料33449吨,生产配合饲料31962吨。
第六章 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28年(1939),第四战区粮食管理处广西分处在柳州设立办事处,在长安设转运站。
1950年上半年,柳州专员公署下设财粮科,下半年财粮分设,成立粮食局。1953年粮食公司并入粮食局后,粮食局成为政企合一的机构。1970年,柳州地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粮油小组。1972年恢复粮食局。1992年成立柳州地区粮油总公司,与地区粮食局并列,对外为两个机构,内部一套人员。各县(市)亦成立相应机构,乡镇建立粮食管理所。粮食局、粮食营理所负责粮政管理。
第二节 管理体制
1954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粮食的购、销、调、存由中央集中统一管理。1959年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办法。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央下达的计划加以调整,完成中央规定差额以外的粮食,归广西管理和机动使用。1972年,中央规定“四统一” (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 ,这一时期,地区对各县市执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981年,地区先对三江、融水、金秀等少数民族县实行购、销、调包干,不久,调整为对三江、融水、金秀、融安、忻城等5个山区县实行购销差(纯调拨)包干,购销差分别为:-900、-1150、-300、-200和550万公斤,奖售粮基数分别为200、170、36、100和100万公斤,核定购销差包干数,在不影响购销差的前提下,征购超额与销售突破、销售结余与征购缺口可相互顶抵,征购缺口或销售突破又无正当原因的,由县财政弥补。
1982年,按广西统一布置,地区所属各县(市)实行平价粮包干。包干指标一定三年。全地区原征购任务11.52万吨,增加换购任务后为11.90万吨。其中征购7.27万吨,双超2.37万吨, 换购2.25万吨;销售原指标12.11万吨,核定生猪收购奖售粮5110吨,糖蔗奖售粮基数1.59万吨,换购后,实际可用销售指标12.48万吨,购销差-44310或38440吨。1982年起,议价粮实行包干上调,食油统购和加价收购也实行包干。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地区征购粮要求完成5.5万吨,争取达到6.1万吨。销售指标13.97万吨, 纯调入5.3万吨,其中小麦面粉占纯调入80.66%。1986年恢复包干办法,柳州地区合同定购任务9.25万吨,城乡销售14.37万吨,购销差-5.12万吨。粮食缺口部分,自治区除纯调入外,加给差价款买议价粮1.42万吨转作平价粮填补,另给差价款委托地区议价收购调出9270吨。差价款实行包干,超过不补,结余留用。
1987年起,粮食购销包干与上调食糖挂钩,核定柳州地区收购粮食9.88万吨,其中合同定购8.53万吨,议转平收购1.35万吨;销售指标13.51万吨,购销差3.63万吨(纯调入) ;上调食糖7.7万吨,食糖上调任务完不成时,对缺粮县相应扣减粮食调入,余粮县(象州、忻城)增加粮食调出。1993年粮食放开经营后,包干办法取消。
1982年,实行食油统购和加价收购包干,全地区任务3950吨。1986、1987年实行购、销、调包干,收购包干数2750吨,销售1150吨,调拨1600吨。
第三节 经营管理
统购统销盈亏
1954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时,按1953年粮食企业参与市场的挂牌收购价为统购价,以当时粮食部门的零售价为统销价,销价高于购价,如1953~1960年,普通稻谷平均年差价 (毛利) 率为7.79%,花生油差价率11.36%~25.48%,粮食企业一般有经营利润。1961~1965年,统购价高于统销价,如普通稻谷,1961~1964年,统销价亏损率为19.27%~19.52%,1965年为3.62%, 其它粮食品种也购销价格倒挂, 同期食油统销价仍高于统购价,如茶油1961~1964年每50公斤毛利率20.92%, 由于购销粮食占的比重大,加上经营管理费用,商业企业普遍亏损。1966年以后,粮食购销同价,如三号谷、玉米购销价均为9.50元。1971年起,食油购销价格倒挂,每出售50公斤花生油、茶油分别亏损0.30和3.04元。到1978年止,粮油商业亏损。
1979年以后, 国家多次调高粮食和食油统购价格, 如1979年玉米统购价比1966年提高22.11%。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统购价改为比例收购价,每50公斤玉米比例价比1979年高19.3%,销售仍保持1966年的价格。食油亦于1979年提高统购价格,如花生油每50公斤价比1971年高27.78%; 1984年改按比例价格收购, 比1979年价高30%, 销价不变。1984年。 全地区粮油价格亏损694万多元 (另经营费用1236万多元) 。1992年,全地区亏损3076万元。
议购议销盈亏
1981年以后,销售渠道逐步拓宽,由于销价大于购价,议价经营有盈利。1983年,议价粮油分别销售16170和822吨,经营利润37.14万元,1988年议价粮销量比1983年增长2.88倍,议价油增长3.31倍,盈利增长28.9倍。1992年盈利512万元。
若干年度平价粮食购、销差率
单位:元/50公斤
粮油加工盈亏
1954年粮油统购统销以后,粮油加工工业逐渐发展,到1983年止,生产原料供应正常,企业一般盈利。
1981年,全地区粮油工业利润65.07万元,其中各县市利润43.47万元,占总数66.8%。各县市百元工业产值提供利润23.2元,百元固定资产提供利润175.99元;人均创利润9222元,全员劳动生产率40.06万元。1983年,全地区粮油工业利润比1981年增长93.87%。其中各县市共增长14.76%, 地直增长2.46倍。 1986年, 各县市工业总产值2829万元,为1983年的84.42%; 利润30.76万元,地直工业利润比1983年增长5.08%,占全地区总利润71.83%。1987年以后,系统内委托加工的稻谷、油料数量不够稳定,一些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由于乡镇粮油加工企业发展较快,1992年起,一些企业加工原料不足,有的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虽采取转产和开展多项经营,仍处境艰难;同期,地直厂适应市场情况,经济效益好。1992年, 全地区粮油工业利润370.17万元, 其中各县市利润占总利润的0.27%,地直厂占99.73%。1993年起,各县市粮油工业企业出现亏损。
若干年度平价食油购销差率
1981~1995年粮食企业盈亏情况
单位:万元
饲料盈利
1984年, 市场生产经营饲料的企业少,粮食加工企业盈利61.12万元。1988年盈利增长1.39倍。1990年以后,生产、销售饲料的企业增加,1994年利润为1988年的8.93%。
价格亏损补贴
1950~1953年粮油自由贸易时期,购销价格为市场价。实行统购统销的1954~1960年,保持合理的购销差价(收粮季节约5%,销售季节约7%),不存在政策性亏损。1961年以后,国家采取提高收购价、不动或少动销价的方针,出现收购价大于销售价。1966年,统销价经过几次微调,销价虽与统购价持平,但实行超购加价,总的销价仍低于收购价,加上经营管理费用,企业连年亏损。1974年起,收购平价粮油的超购加价款,1979年起因提高统购价而统销价不动造成的亏损,不列入企业亏损的组成部分,由粮食企业逐级上报汇总后,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其它补贴
1986年,粮食财务随同粮油购销包干,由自治区管理下放给各县市管理,粮油合同定购加价款总包给县市,完不成定购包干任务的,由议价收购转平价,差价款由县财政负担;自治区委托各县代购的议价粮,后转为平价粮的差价总额包干给县,包干结余不上缴,超过的由县财政弥补;销售包干中属于统销价销售部分,按销售品种比重综合补贴总额包干到县,节余归县,超过不补,由县财政负担;核定平价粮油经营亏损总额,盈利由县粮食、财政分成, 亏损按责任承担。1986年7月,粮油调入县财政承担调出县的经营管理费,由于各县财政未能及时拨交各项补贴, 到1992年3月底,全地区粮食财务挂帐总额8412万元,其中属县(市)财政应补未补4357万元,占总数51.8%。

